當提到性別認同,會想到性別變更登記案的不受理,目前在臺灣決定自己的性別需要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診斷書;當提到國族認同,老一輩跟子孫強調我們是福建人的畫面歷歷在目;當提到自我認同,類似的字眼時常在為迷茫青少年為主的議題中大量出現。
日常中,除了上述有關於認同的頻繁討論,人們在跟朋友家人對話的過程中也時常出現。像選學校科系的時候:「你們為什麼不能認同我選的科系?」、下課的時候:「我不認同那個老師的教法與上課模式。」當談論到「認同」時總能迸出新的火花。那麼認同到底是怎麼形成的?是什麼引起了認同的討論?我們如何看待自身認同或他人的認同?
認同是什麼?
當主體接受外在資訊以及內在資訊(情緒)後會形成認知,再經由主體天生擁有的判斷能力以及後天建構出的判斷系統進行判斷,然後消化成為自身了解。然而這些內化後的產物卻導致了主體與資訊之間的衝突(資訊是不斷的接受),促使主體重新檢驗自身的判斷以及認知。在這樣的過程中,由於資訊是來自於外在及內在,主體便需向外在或內在尋求一個解釋或支持,這樣的過程讓主體不斷的修正或補足自身認知與判斷系統,然後消化、了解直到又產生衝突(衝突是指新資訊會影響舊了解)。
這種彰顯了人類學習天賦本能的動態系統就稱之為認同。其目的在於顯示出其立場而保護利益,是展現價值的手段,同時也是動態狀態。
更有趣的是,這套系統大大的彰顯「人作為人的社會性、創造(學習)力和道德判斷(立場)能力。」(資料來源:Where do our core values come from? By NICKLAS BALBOA)
認同要素: 資訊與認知上的限制:
然而,我們卻擁有認同條件中的先天限制。人類文明從物質文化轉為非物質文化,從器物發展出理念,在這漫長的時間中文化逐漸累積,「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這句話是最好的證明。目前所有我們得以享有的知識、觀念、器物皆有先人的影子。 透過這些不同文明的累積,創造出了各式式各樣的社會,而社會更是保障文化累積的重要角色,從而發展出一個個獨特的社會文化。當人類受這些社會文化的影響,在互動過程中反映出這些社會文化時,社會逐漸形成法律、宗教、傳統習俗等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具有社會控制(道德、倫理、輿論、罰則…等)作用,它作為人類相互認和遵守的行為準則早已深深影響每一個人。 例如:穆斯林不吃豬肉、穆斯林女性包頭巾、初二回娘家等…。
不同的社會規範體現在人們身上更是各式各樣,這種根本性的侷限與不同文明之間的衝突在誕生之初就已經決定。假設一個人出生便是基督徒,遵循著聖經上的一切規範,從來沒有接觸過其他人、事、物,那麼他就沒有機會去「選擇」自己的行為準則。此時他的認同就不是認同,僅僅只是「認知」(例如:過年要吃年夜飯。)
幸運的是,人不只單純被認知所控制,天生的道德判斷能力也逐步加強形成判斷系統,但這也要求認同的形成需對主體的判斷與認知能力有一定要求。
探究人的自主性:
只有在人的「自主性」出現時我們也才得以有「認同」的權利。
人是權利主體的原因有二:
早期人類社會是依「神」的秩序而運作,人活著目的是為了榮耀神,沒有對人性尊嚴的尊重,當然人也不是權利主體。
後來強調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將人從宗教束縛中解放出來。
因此,只有當人的自主性彰顯時,我們的認同才會形成。而自主性又跟一定程度的思考與判斷能力有關。
社會規範不僅影響個人認同,反之個人認同也在影響著社會規範,兩者相輔相成,在衝突中創新。創造學習能力使得人類有能力判斷進而形成新資訊以及對某領域的了解。
價值與認同的世界:
相對性與客觀表達形式:
先前提到社會文化、社會規範和社會控制,也在社會變遷中透過人與社會的交互作用而改變。人們在累積文化的同時遭遇了各種挑戰與革新,可能導致滅亡,也可能帶來蓬勃生機。主要分為「器物層次、理念層次以及制度層次」(公民課本),三者互相影響構成社會。而「尋求支持與解釋」便是認同在社會變遷中的客觀表達形式,是認同形成的一步。
由於社會規範會影響到自我實現等相關利益(例如:性別歧視造就同工不同酬。),因此為了在社會中不受害,在條件允許之下(例如:不會被殺)主體會傾向於向外尋求支持與解釋,目的在於「說服」他人而造成改變(例如:同婚的爭取)。又或者,是為了在社會變遷中不受淘汰,主體「本能性的」傾向於向外尋求同意,目的在於「溝通」,確認自身認知與判斷以促進新的認知做出新的判斷以免被淘汰。
(例如:心理學上的渴求認同理論從小嬰兒時期開始,由於漸漸學會自我觀察後所思考大人的反應後將「觀察」從此跟「評價」的感覺相連。「評價」最初從父母親的眼神中表達出來,後來被小嬰兒內攝(introject)成為自己的一部份。 )(2019。哈理斯 Harris|心理師)
因此我們可以把尋求解釋與支持作為認同的客觀表達形式。也就是說,如果主體意願表達意願降低時,認同的形成就會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認同具有相對性,如果缺少了社會以及不同的認同,那「認同」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同時,這種相對性使得認同依據相對客體的不同而受到侷限。
想像我們的價值觀是一個世界,它由上千上億的節點所構成,而這些節點是由我們的認知與了解所形成,最後成為我們自身價值觀。而認同即是當其中的節點受到打擊時所呈現的一種狀態。理念可以獨立存在,而認同更像是映照出來的。因此當認同的客觀表達形式受到限制時,主體在某方面被迫與社會隔絕。造成兩種使得認同無法形成的情況:價值觀無法形成。也就是前面提及資訊的限制。另一個是當客觀表達形式被社會因素所限制住所造成的衝突減弱,認同的反映也會相較薄弱甚至無法形成。

認同作為權利而被義務所限制:
權利的擴張最能體現認同與社會的交互作用。政府逐漸從一開始的有限政府到後來的萬能政府一直到現在提倡的效能政府。人的權利逐漸從自由權、財產權的保障一直向外擴張到社會權、受益權到更外圍的環境權、文化權。
在權利逐漸擴展的過程中,人們相應也要負擔更多的義務,例如:日照權保有我們享有日照的權利,與之相對應建商需負起不該擋住他人日照的義務、環境權讓企業需負擔起更多它們所製造的外部成本。也因此改變了社會上其他人的義務。
既然我們的認同可以形成社會規範,而社會規範又會影響到每一個社會成員,那麼我們的認同只要有關乎社會的改變或讓其他人的義務與權利改變,此時其他人就有權利去干涉。也就是說認同的形成被限制在社會的框架下。
但當我們在討論認同的正當性時,限於現今的法治社會、天賦人權的觀念底下,人們皆有部分認同有權利不受到干涉,部分認同他人有權利干涉。
例如: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然而依據憲法公益原則,個人自由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界線。如果說我們擁有認同的權利,則該認同所產生的義務需被其他行為者所認可,或是說服政府或大多人。如此一來,我們可以進一步把認同分為:
a.公領域(主體傾向於向自身以外的主體尋求支持)
b.私領域(主體傾向於向自身尋求支持)
也就是說社會對於主體認同所反饋的意見將會影響主體認同的形成。例如:羅馬社會中的同性戀者與阿拉伯世界的同性戀者,他們的性取向認同是依據該時代和社會其他相對客體而對應而成。如果社會上激烈反對或者完全接受,兩者極端情況皆將抑制主體的認同發展。前者使得認同的形成無接觸管道,後者則將變得不具討論意義而無法形成。
以同性婚姻為例,依釋字748解釋:「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 。」即顯示大法官判斷同性戀者的自由權利大於其他人所需負擔的義務。此時,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不受干涉,屬於私領域之事。當認同的動態狀態減少來自外在刺激,逐漸趨向於穩定狀態,主體便會對於此方面的認知在主體判斷完之後傾向於向自身尋求同意。
結論:
認同的形成要求主體具備足夠的自主性,否則就不是認同,像是社會規範、文化傳統、家庭背景皆是常見由於自主性受到限制而無法形成認同的因素。然而人卻擁有創造與學習力,使其能擺脫該情形,從而進入到下一階段。當人進入到社會之後,人的社會性大幅彰顯,與認知不同且受社會侷限的內外在資訊也在限制認同的形成,常見的如教育體系的資訊掌控、內在與外界的衝突甚至是社群媒體上刻意經營理想形象(自我洗腦)等因素,皆是認同形塑限制的大宗。而社會上的權利義務更能清楚闡述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牽扯到人基本的追求像是社會接納程度、政治脅迫、戰亂安全與經濟等因素。
認同即個人反映社會的一面鏡子,隨著視角與時間的不同,看到的事物也一直變化。認同是一種狀態具有相對性和衝突性,形成受到自主性與整體社會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