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調解建議
勞資爭議的處理其實很單純,不是行政程序就是司法訴訟程序,目前訴訟程序採用「勞動事件法」替代過去的「民事訴訟法」,在整體上對勞工更有利,然而訴訟程序較嚴謹且時間較長;因此,雖然訴訟成本因新法降低,但對一般民眾來說還是有相當困難,由其如果要聘請律師協助的話,更是如此。
原則上,我還是會建議先以行政調解為優先選擇,但請務必記住「調解不是最終手段」也不是「必要程序」,因此若調解過程不順遂,勞工朋友也大可讓調解破局,之後再循司法途徑(但要考量成本),以下簡單進行說明:
行政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由「工作地」的主管機關受理與處理,程序分為「獨任制」與「委員制」兩種:- 獨任制:由單一調解人主持,速度較快。
- 委員制:雙方可自行指定委員,「原則上」比較適合複雜的案件,但事實上委員會與獨任調解人,其實並沒有大太、實質上的差異。
行政調解的優勢是程序快速且無須負擔費用,如果調解不成,還可依個案申請訴訟補助,一般小額爭議,因為沒有「直接進行」訴訟的實益(勝訴可能還是虧本),因此建議選擇獨任制快速處理。
至少,調解不成立還有可能申請後續的訴訟補助,可以加減減少後素的成本。
司法訴訟
- 目前依勞動事件法進行(已取代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整體而言對勞工更有利,訴訟前仍須經過法官主持的調解程序:
- 優點:程序嚴謹,保障完整。
- 缺點:時程較長,且需撰擬書狀,對一般民眾來說仍有一定難度。
整體而言,行政調解速度快、沒有費用負擔,失敗後仍可進一步申請司法救濟,甚至可能獲得訴訟補助。因此建議遇到勞資爭議時,優先嘗試行政調解。
當然,如果資力足夠充足(不需申請訴訟補助),也覺得調解無法達成目的,那麼直接進行司法訴訟也可以;實務中,我也看過勞工就是為了一口氣而訴訟,該員標的明顯低於訴訟成本,但他就是吞不下那口氣,後續我追蹤發現他真的有生訴且勝訴(當然,當事人是高薪工作者...)。
二、勞工參與調解的建議(請以經濟角度出發)
調解的重點其實只有一個,即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由其是針對小額爭議,避免訴訟成本的產生,可能才是調解的主要目標(法諺有云:「瘦的和解」優於「肥的勝訴」);然而,為了達成迴避、減少損失的目的,勞工反而很可能必須吃虧、退讓,因為調解本身就是在解決經濟問題而不是在伸張正義。
- 我曾經在會議中說:「雇主很明顯違法,以我的角度我希望你去檢舉他、告他,畢竟你去告他可以讓他知道守法的重要性,而且訴訟的成本也不是我負擔。」
這是很無情的事實,我們都需要錢過日子,而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勞工盡可能的,在沒有付出成本的狀態下拿到錢,然而能拿到多少?我必須說,沒有人在談判前就能知道結果,但你做的準備越多、籌碼越多,那麼可以拿到的就可能越多。
做好準備,釐清主張
行政或司法調解都需要勞工提出具體事證與說法,雖然行政調解本質上不討論證據(即使知道雇主違法,調解人也無權裁處或單方面命令雇主支付),但若當事人到場卻「一問三不知」或語焉不詳,將大幅不利於調解。
切記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建議:事先釐清自己的權利與訴求,甚至準備簡單講稿,避免臨場混亂,錯失說明機會。
勞動檢查是籌碼,不要過早啟動
原則上「一事不二罰」,同一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只能裁罰一次,除了積欠工資則例外,只要持續未給付,就能反覆檢舉。
實務中常常見到,勞工在調解前就申請勞檢,且雇主也已經被裁罰後,正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如果雇主不再害怕「再被罰」,那麼勞工在談判上反而會失去籌碼,因此勞動檢查原則上是談判籌碼,而籌碼不應該在一開始就使用。
建議:先進行調解,必要時再申請勞檢。這樣雇主反而常會主動要求調解以求和解。
調解的本質是協商,重點在「成本效益」
實務中,很多勞工會抱怨調解人「一直叫我退讓」,然而調解的目的其實是在避免高昂的訴訟成本:
- 大多數爭議,訴訟請成本往往跟爭議的標的相差不多。
- 訴訟有勝敗風險,並無絕對保證。
因此,我們當然可以將目標設為 100%(爭取全部權益),但若只需讓步一小部分(例如 10%),卻能立即和解,從經濟角度來看反而更划算。
不過要不要退讓、退讓多少,還是需要視個案進行判斷,例如爭議是「積欠工資」,通常我不會建議讓步,畢竟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若不付工資,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給付,勞工甚至可月月檢舉,讓雇主持續被罰。
不必勉強接受不滿意的調解方案
這是重點中的重點,調解只是「快速協商機制」,是否和解完全取決於當事人,因此你真的覺得很委屈,那就不要同意和解;反之,若是和解了,就要對於自己的決定負責,簡單說:
- 若對和解案不滿意,你自然應該拒絕,後續仍有司法訴訟等救濟途徑。
- 千萬不要「含淚簽字」,否則事後往往後悔。
然而,我還是要提醒各位,要考慮後續的訴訟成本與實質利益。
三、小結
行政調解速度快、成本低,通常是勞工處理爭議的首選,然而行政調解的調解人並沒有公權力、無法強制雇主為/不為一定行為,而我也必須承認調解人的程度未必都像我這般優秀。
因此,勞工於調解中,應該事前進行充分準備、善用勞檢籌碼、衡量成本效益,而不是到現場一問三不知、甚至連主張與期待的標的都無法明確說明,調解原則上還是仰賴當事人的制度,只有自己先做好功課才能讓結果最符合自身利益。
簡單說,調解的目的並非伸張正義,它的目的是盡量減少成本與損害,因此若勞工有經濟上的壓力,我還是會建議要向現實低頭,以個人可取得、爭取的利益為最優先解。
我能理解明明雇主違法,勞工確要退讓、吃虧很不公平,所以根本上的做法是不要接受違法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