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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打工族或員工偶爾因交通延誤而遲到,有些老闆為了管理方便,直接訂下「遲到一律以小時計算扣薪」的規定。這樣的做法真的合法嗎?本文透過案例與法律解析,帶你看清楚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小美在連鎖飲料店打工,某天因公車誤點而遲到 10 分鐘。沒想到發薪水時,老闆卻直接扣掉她整整一小時的薪資,並表示「我們店的規定就是遲到以小時計算扣薪,不管遲到幾分鐘都要扣一小時」。小美覺得不合理,想知道老闆這樣做是否合法。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案例分析】
一、老闆能否以員工遲到以小時計扣薪?
(一)《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二)員工遲到10分鐘,雇主最多只能少給10分鐘的工資,若以「小時」為單位扣薪,等於多扣了50分鐘工資,已超出未提供勞務的範圍,而有違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
二、公司內規有效嗎?
即使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載明「遲到以小時計扣薪」,甚至有員工本人的簽名,仍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認定無效。
三、雇主合法的作法是什麼?
(一)雇主可以「依比例不支薪」,例如遲到 10 分鐘就少給 10 分鐘的工資。
(二)若要員工以請假方式處理,也必須經過雙方協商,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員工一定要以請假的方式處理。
【結語】
老闆以「小時計算」的方式扣薪,雖然管理起來方便,但卻違反《勞基法》的保障。遲到期間雇主可以不發薪,但不能多扣。若遇到這種不合理規定,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勞資關係不僅是管理,更是法律問題。無論您是勞工想維護薪資權益,還是企業主想避免裁罰,專業律師的協助都能讓您降低風險、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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