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邁入「少子化」與「高齡化」的雙重挑戰,職場的人口紅利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壯世代」的崛起。在我的顧問經驗中,常遇到勞雇雙方對「退休」存有過時的恐懼。究竟年滿 65 歲是否意味著必須轉身離開職場?113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的《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修正案,為這個問題提供了具備時代意義的答案。這不僅是法規的修訂,更是職場文化轉型的里程碑。以下這 5 個真相,將幫助您重新定義職涯下半場。
真相一:65 歲是「地板」而非「天花板」
過去,許多人誤以為 65 歲就是法律規定的「離職日」。事實上,勞基法第 54 條修正後的核心意旨,是將 65 歲定義為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的最低門檻,而非勞工「必須退休」的終點線。這項改變賦予了具備深厚經驗的高齡人才持續發光的權利。
誠如勞動部指引中所強調的:「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此係為保障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 65 歲前,不會遭雇主任意強制其退休,但並非規定勞工一旦年滿 65 歲,雇主就必須強制勞工退休。」
這意味著只要勞雇雙方仍有合作意願,年齡不應成為人才續留的絆腳石。
真相二:協商是平等的雙向權利,誠信是唯一原則
新法明確化了「協商延後退休」的機制。這不再是單方面的「求職」或「恩惠」,而是基於「誠信原則」的雙向溝通。勞工可以主動提出對職涯的規劃,雇主若有意留才也可以主動邀約。
這種協商沒有時間限制,無論是年滿 65 歲前夕或已經在職,皆可隨時發起。為了消弭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稱的焦慮,法規也明定勞工可請求工會陪同協商。這賦予了資深員工更多協商的底氣,讓溝通不再是弱勢的請求,而是專業的對話。
真相三:合約穩定性,資深員工的「心理安全感」
在我的顧問實務中,高齡勞工最擔心的是「被變相降薪」或「變為派遣」。新指引特別針對協商過程提供了強力屏障:在合意延後退休期間,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這包含兩大核心禁令:
- 不得在未辦理退休前,逕自將「不定期契約」改為「定期契約」。
- 不得片面調降薪資或惡化原有的勞動條件。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合約一旦簽訂就永遠不能更動。若延退期間發生健康狀況改變或經營上的重大需求,雙方可重新協商。若協商不成,雇主若欲終止契約,仍須具備勞基法第 11、12 條或 13 條但書的法定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這套「安全網」機制,確保了資深人才在續任期間的尊嚴與穩定。
真相四:每年一次健檢,雇主負擔的「健康護身符」
保障高齡勞工,不能僅停留在法律層面,更要落實在風險管理。法規規定,雇主對於 65 歲以上在職勞工,負有比一般員工更密集的健康守護義務。這不僅是福利,更是確保職場安全的基礎。
檢查類別對象與頻率雇主責任與後續一般健康檢查在職勞工(滿 65 歲者),每年 1 次費用由雇主負擔,必須保存紀錄。特殊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每年 1 次依作業特性實施,確保高風險作業安全。
最重要的是,雇主對於健檢結果,應參採醫師建議適當配置工作,而非憑直覺自行判斷勞工「適不適合」。這種以專業醫療意見為依據的工作分配,保護了勞工的身體,也降低了企業的職災風險。
真相五:除了留任與退休,還有靈活的「第三條路」
現在高齡勞工續留職場的方式已趨向多元,不再只有「留」或「走」的二選一。根據新指引,我們有三種主要的彈性路徑:
- 繼續僱用: 維持原契約,雇主不發動強制退休,條件不變。
- 協商延後退休: 雙方書面合意一個新的退休年齡,維持原有「不定期契約」的身分保障。
- 退休後再僱用(第三條路):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 條,勞工先辦退休領取給付,再與雇主簽訂「定期勞動契約」。這條路徑最具彈性,雙方可針對部分工時、遠距工作或顧問諮詢等新模式重新協議,是目前邁向「無齡職場」的熱門選擇。

總結與前瞻思考
《勞基法》第 54 條的修正,不只是法條的挪動,更是在向社會宣告:經驗的價值不應因年齡而歸零。新法規創造了一個讓勞工保有經濟獨立與社交生活、企業保留核心技術與導師人才的雙贏格局。
身為顧問,我見證過許多在 65 歲後依然充滿活力的資深工作者,他們在職場展現的韌性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當法律已經為延後退休開了門,你準備好重新定義自己的退休生活了嗎?這是一場關於智慧與彈性的長跑,而發球權,現在就在你我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