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全球碳市場的版圖發生劇烈板塊變動。瑞士 KliK 基金會正式接收來自迦納的「清潔爐具」專案減量額度。這不是普通的自願性碳權,這是全球首批來自非洲、具備主權國家相應調整 (CA)背書的 Article 6.2 ITMOs 。
鏡頭轉回台灣。台灣碳權交易所 (TCX) 2023 年八月正式揭牌,國際板首批交易開出 88,520 噸的成績單,27 家指標企業砸下每噸 3.9 至 12 美元採購的時間點是 2023 年底。然而,至今 2026 年間,鮮少有相關新聞與數據公開。並且這批當初純自願性碳市場 (VCM) 的額度,既跨不過歐盟 CBAM 的門檻,更無法抵扣台灣環境部設定的 5% 碳費窄門 。
國際標準急速收束,主權背書成為唯一硬通貨。台灣受限於非聯合國締約國的劣勢,如何將這 5% 的法規縫隙轉化成接軌國際的通道?必須先理解《巴黎協定》的運作模式。遊戲規則重塑:Article 6.2 與 6.4 的邏輯與進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的遊戲規則已徹底翻新。過去依賴企業單方面購買減量額度宣告 ESG 的時代宣告終結,取而代之的是由國家主權把關的「相應調整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機制 。
雙邊協議 (6.2) 與集中機制 (6.4) 的分流
Article 6 將國際碳交易拆分為兩條截然不同的軌道 :
- Article 6.2(國家間分散式合作):採自下而上的雙邊或多邊協議。交易單位為 ITMOs (國際轉移減量成果) 。此機制缺乏聯合國中央審查機構,由參與國自行設定方法學與防呆機制 。這是一場主權國家的雙邊政治角力。
- Article 6.4 (PACM)(聯合國集中監管機制):被視為新一代 CDM,官方稱為 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 。由 Article 6.4 監管機構統一制定方法學與碳移除 (Removals) 標準 。產出的單位為 A6.4ERs 。其核心價值在於允許企業、實體甚至個人直接參與專案 。
這兩條軌道的交集點,是防止重複計算的「相應調整 (CA)」 。當減量額度跨國轉移時,出讓國必須在自家國家自定貢獻 (NDC) 帳本上加回該筆碳排,受讓國才能將其扣除。沒有 CA,碳權在主權會計上就是一張缺乏擔保的廢紙。
國際進展路線圖:從 COP29 到實體落地
談判桌上的草案正快速地轉化為現實基礎設施。
- 規則定案:2024 年底 COP29 大會正式接納 6.4 條款的方法學標準,PACM 宣告正式運轉 。
- 系統上線:Article 6.4 的註冊程序已於 2025 年 8 月 7 日正式生效 。2026 年 1 月,UNFCCC 更進一步啟動一體化 Article 6 註冊平台的開發,涵蓋 6.2 國際專案註冊與 PACM 專案註冊。
- 實務驗證:瑞士與迦納首批 ITMO 發行案即為最佳實證。瑞士自 2020 年起與迦納簽署雙邊協議,歷經六年建立授權與 CA 程序,最終於 2026 年 2 月完成額度實質移轉。證明 Article 6.2 已具備完整生命週期的操作性,不再只是意向書。
台灣主權真空與 5% 抵扣的現實碰撞
當《巴黎協定》的履約框架在日內瓦與各國首都逐漸鎖緊,台灣企業的碳焦慮正轉化為盲目的採購行為。
TCX 國際板的 VCM 屬性 vs. Article 6 合規門檻
台灣碳權交易所 (TCX) 國際板首批交易極具指標意義:27 家企業進場,總計掃下 88,520 噸額度,價格落在每噸 3.9 至 12 美元區間。其中,奇美實業認購約 1 萬噸,中鋼亦購入 500 噸。
數字看似熱絡,卻潛藏一個問題:企業買下的,是純粹的自願性碳市場 (VCM) 產品。
在 Article 6 的語境下,未經核發國 (Host Party) 授權並承諾執行相應調整 (CA) 的碳權,僅具備企業公關層級的 ESG 宣告價值。這類 VCM 額度無法進入主權國家的合規對帳體系,自然也過不了歐盟 CBAM 未來對實質減排與合規碳權的嚴苛認定。企業砸下真金白銀,買到的卻是無法抵禦碳費與碳關稅的幻覺。
5% 抵扣窄門與非締約國的 CA 死結
這股採購熱潮的背後,是環境部開啟的一道窄門:國外減量額度抵扣碳費上限設定為 5%(且排除高碳洩漏風險行業)。相較於國內額度 10% 的扣減上限,這 5% 本該是企業調度國際碳資產的槓桿,如今卻成為一個死結。
死結的核心在於「主權真空」。台灣並非 UNFCCC 締約國,無法在聯合國體系內開設國家登記,更無從發起國家層級的相應調整 (CA)。當環境部明文表態未來國外碳權的認可將「參考巴黎協定」,這意味著 5% 的抵扣額度遲早必須對齊 Article 6 的標準。
缺乏國家主權帳本,台灣企業從海外買回來的碳權,若出讓國不願在自身 NDC 中將其扣除(即不執行 CA),這筆減量成效將不可避免地陷入雙重計算。
我們可以借鏡亞洲鄰國的精算。新加坡政府明定,為達成 2021至2030 年的 NDC,每年需獲取約 2.51 MtCO₂e 的 ITMOs。為此,星國同樣允許企業使用國際碳信用額 (ICCs) 抵換最高 5% 的應稅排放,但前提極度清晰:必須是符合 Article 6 規範、具備 CA 證明的合規額度。
新加坡用主權力量在國際上簽署雙邊協議,為企業鋪平了 5% 的合規抵扣道路。台灣企業面對同樣的 5% 門檻,卻只能在 VCM 市場裡碰運氣,期盼手上的自願性碳權有朝一日能奇蹟般地獲得主權國家的溯及既往授權。
跨越主權壁壘的實務佈局
面對主權真空與合規窄門,停留在國內倡議已毫無意義。
這是一場資本與法規的跨國套利遊戲。既然無法從國家層級發起 Article 6.2 雙邊協議,台灣的破局之道,在於精準利用 Article 6.4 (PACM) 賦予私部門參與的方案,用資本實力打穿外交壁壘。
企業的方案:啟動資本出海
等待 TCX 上架具備相應調整 (CA) 證明的合規產品,無異於將企業的氣候合規進度交給未知的政治角力。企業必須拋棄「花錢買憑證」的單向末端思維,轉向源頭開發。
Article 6.4 機制允許實體與私部門直接參與。具體戰術是「資本過洋」:指標企業應在具備 Article 6 國家框架的友邦或開發中國家,設立特殊目的實體 (SPV) 或海外子公司。透過直接投資當地的減碳或碳移除專案,企業能在源頭鎖定帶有 CA 標記的 A6.4ERs。
這不僅是規避雙重計算的防禦手段,更是掌握合規碳資產定價權的進攻策略。實務操作上,參與「台灣太平洋氣候轉型基金」或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ICDF) 的海外專案,將企業資金與現有外交基礎綑綁,是目前最可行的一條捷徑。
給政府的建言:終結模糊準則,啟動雙軌碳權外交
環境部與外交部必須認知到:氣候公約不再只是環保議題,而是國際經貿防禦戰。
法規面:環境部必須立即終結「未來將參考巴黎協定規範」的模糊修辭。針對國外減量額度抵扣碳費上限設定為 5% 的配套準則,應毫不妥協地要求具備主權國家的 CA 證明。這道防線能阻絕劣質 VCM 碳權傾銷台灣,同時對齊歐盟 CBAM 潛在的主權對帳標準,迫使國內企業將資金導向具備實質合規效力的專案。
戰略面:外交系統的傳統援助必須全面升級為「碳權外交」。台灣無法在 6.2 條款中爭取締約國名義,但絕對能以資金與技術輸入方的姿態,全力輔導友邦建立 Article 6 國家框架。讓友邦成為合法的碳權輸出國,台灣企業再藉由 6.4 機制合法取得減量額度。這套模式不僅鞏固雙邊關係,更實質為台灣產業打通了碳費與碳關稅的雙重生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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