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受教育,並不會只有學校教育,同時也受家庭及社會的影響。正如《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所言:「教育是全面而連貫的,家庭、學校和社會之關係密不可分。」《性別平等教育法》自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實施,迄今將近10年。性別平等教育應含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
學生不僅存在於「學校」裡,同時也存在各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機構裡,尤其各機構常開設講座、帶狀課程,大量學生接觸或長期於機構內受教育。各機構的陳設、常態性活動更需要含納性別平等教育的精神與教育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不應單單要求學校來舉辦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性別平等教育活動,終究學校不是主要承辦家庭及社會教育的機構。
但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對象,以學校為主體,缺乏教育部所管轄的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機構。各機構僅有處理職員間的性別工作平等教育委員會,卻無處理學生及師生間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因此,當一個學生在家庭或社會教育機構遇到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竟要以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向內政、法務單位來申訴,而不是該單位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或機構內性別平等教育組織申訴。也就是,教育機關不管自己轄下的性別教育事件,而把這些「重要的麻煩事」丟給其他政府機關來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應有專章含納廣泛的社會教育機構、家庭教育機構。而不以狹義定義的「學校」為限,包括社會教育法所規範的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動物園,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家庭教育法所規範的家庭教育中心以及公私立家庭教育機構。
例如科學教育館應有不同性別科學研究的典範,藝術館應有不同性別藝術家的介紹、作品展示與表演,紀念館應有不同性別的觀點,體育場所更應性別友善,含納性別主流化,甚至鼓勵不同性別從事各項運動,去除體育場所的性別刻板。含納家庭及社會教育機構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才是真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不然就改法規名稱為「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另設「社會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法」。
另外,《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中,組織與制度中程規劃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性平會延聘具性別平等教育背景之家長代表。值得肯定的是,教育部第6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首度納入家長代表。期待這不是只有此屆如此,未來也能持續聘任具性別平等意識的家長代表。唯所聘委員在網路上查不到任何「性別平等」相關的資歷及背景,是否真適合擔任中央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仍有待教育部說明。期待地方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亦能開始納入「具性別平等教育背景的家長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第8條並無規範中央及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應納「家長代表」及「社會教育代表(或終身教育代表)」,未來仍有修法促使法制化的空間。性別平等教育不能缺少家庭及社會教育這兩個面向。
【寫於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