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初必須要先說明何謂民粹主義。民粹主義並不是民主的對立,主流的論述會說這是在民主的背光面,也就是他一直都存在,民粹主義的特點重要可歸納出的有三個特徵:區別、泛道德化、真實人民。首先是區別,區別係指作出例如平民與菁英的區別、或依國族主義作出國民與移民(非國民)的區別,簡單來說,就是依照社會學上的我群(we group)/他者(others)的區分方式來進行區別,而這個標準可以是任何一種標準,種族、膚色、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等等;泛道德化也就是將特定的模型(例如菁英)是腐化的,又或者移民者是壞的等等,將政治議題予以帶入道德場域,讓政治的專業被擱置,而人皆有的道德感就轉成評價與行動的工具;真實人民則是民粹主義者會使用的用詞,也就是民粹主義者會聲稱自己代表著真實人民(the real people),這尤其在民主社會中能產生一種佯稱的正當性,因為民主社會中的正當性來源正是個體自由意志的選擇所託付的政治權力,而在媒體形構我們世界觀的這種契合下將使得民粹主義者得以凝聚起一股能量。
在民粹主義中的人民(被統治者)與菁英(統治者)的對立在前述的因素組合之下成型了,人民是被聲稱大於統治者的,故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是被主張更優於現代18世紀末所生成的代議式民主的。然而,確實現代的啟蒙我們都會歸功勞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但這本論著中卻也同時被解讀成專制的書籍,正因為其中所說的人民所集結成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才是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社會中之社會契約內連結起所有的個體後所形成的集體意志,然而這就像洛克在談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一般,既然眾人皆為平等,那麼誰才能說他認識了自然法?誰才能說他認識了普遍意志?雖然盧梭認為普遍意志是與眾意志(will of all)是不同的,也就是所有人意志的總和並不等於普遍意志的本體,然而他在後段的章節也是妥協性地如此退讓。但民粹主義的問題正在於民粹主義者聲稱他掌握了這普遍意志,而所有人就相信了。
在刑罰的場域中,更可以從歷史辯證性的發展來理解,一九七零年是分水嶺,在此前將近一世紀是矯正理論(rehabilitation theory)的盛行年代,在這之前因應著科學與實證主義的思潮所由生的這種矯正理念在於屏棄了被認為是過時的正義觀念,正義(justice)、應報(desert)、公正(just)都不再重要,因為這被認為是個科學的時代。犯人不是因為做錯事而被懲罰,而是因為生了病必須被治療,自此,犯罪問題變成罪犯問題(crime problems become criminal problems),懲罰變成療程(punishment becomes therapy),刑罰不再是以道德為基礎的司法判斷,而是交由專家決定的治療方案。然而,矯治理論中諸如不定期刑、強制治療等措施被批判有把個體去人格化的傾向,最重要的是這些理論所訴諸的「後果」並無從實現,而且從Ulrich Beck的風險概念所造成的不安全感交互著民粹主義的湧起,導致刑罰思潮的轉向。
有趣的是,矯正理論的提倡者之一李斯特(Franz von Liszt)於「馬堡綱領」(Marburger Programm)是:「特別預防可以由以下三個方式進行:1.透過對犯罪行為人之『監禁』保護一般社會大眾。2.透過刑罰之『威嚇』使犯罪行為人不敢繼續犯罪。3.透過對犯罪行為人之『矯治』使其不會再犯。他認為應將受刑人區分為三種型態,而施加以上三種不同之處遇方式:1.對於威嚇無效亦無矯治可能性之習慣犯,施以監禁使其無法再犯罪。2.對於單純的機會犯施以威嚇。3.對於有矯治可能之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治。」在這裡其實就能看見某種區分,區分於無從與社會共處的個體,也就是無法社會化的人,而處遇的方式就是將他們排除於公民社會之外。民粹主義的盛行使得除像是精神疾病患者所犯下的隨機殺人被呼喊著要對其執行死刑,不無荒謬的是幾乎各種社會案件從殺人、強盜、強制性交到酒駕都有著執行死刑的呼聲,刑罰變得容易了,政治人物也變得容易了,因為相較於其他建設或是社會福利而言,刑罰中的死刑是個能立竿見影且也容易滿足人民的「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