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的題目是試用期。
大部分上班族,跟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在僱傭契約裡面,僱主花錢買員工的時間,而不是買員工的產出。 「買時間」這個概念是很模糊的,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個小吃店的老闆。
你雇了一個員工,結果他愛來不來的,一直給你開天窗。
結果雇傭了一個員工,比自己一個人工作還要辛苦,那你會不會想要給他薪水?
所以就產生了『試用期』這個概念,我總要先試一下你能不能用,我再來談要不要正式的評估你,當作我的員工。
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在企業界出現「試用期」之後,這個問題就變得很現實。
另一個神奇的發明是無薪假
我們都知道臺灣有很多的慣老闆,很多時候勞方跟資方的地位不平等。
如果每個僱主都濫用「試用期」概念,員工就會相當吃虧。
聽到這邊你大概會覺得,「試用期」這個問題應該結束了?
你看政府講得很清楚,不是嗎?
真實的答案是,從這句話以後,問題就開始了。
想不到吧?(笑)
一、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首先大家在爭吵的地方是資遣費。
我們的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規定試用期,但是有規定「資遣費」。
法律的規定是:
- 如果我在老闆手下工作,每工作滿一年,我就可以拿到一個月的資遣費。
- 如果我工作不滿一年,那就是按比例計算,
- 如果我工作不滿一個月,那就按一個月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請問,如果我在試用期就被解僱,
算不算是一個「可以拿資遣費」的勞工?
這個問題,如果你去查關鍵字"
試用期資遣費",大概前三頁的答案都會告訴你說,
試用期的員工是一定可以拿到資遣費的,請放心的去爭取它。
真的嗎?
如果會看判決書,你將發現這些網路資料錯誤百出。 XD 你知道嗎?這個年頭能夠找到資料,已經不是專業了。
篩選資料、分辨資料或處理資料,才是一項專業。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1月12日,故事發生在桃園。
孫先生在桃園的工廠擔任研發人員,月薪34000塊。
他在2018年7月來上班,10月就被解雇了,那公司也沒有跟他講,為什麼會解雇,只是跟他說「你的試用期沒有通過」。
孫先生就在10月向桃園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希望可以維持他的員工身份,法律上叫「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公司上了法庭之後,當然就會認真的去描述,為什麼他們要解雇這位孫先生,例如:
- 孫先生在試用期間未積極學習及融入公司團隊運作,
- 態度消極、被動、懶散,
- 不願意學習如何維修廠內機器、
- 不主動打掃工作環境、
- 於博士級顧問前來為員工進行半天之教育訓練課程時,上課未做筆記、未發問未積極學習,
- 工作時籍故離開工作崗位去抽菸
設身處地一下,如果你在這個孫先生的位置上,你可能會不太服氣?
這些問題,如果當時公司願意提醒一聲,其實要改進都不是很困難,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