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是加班,還是值班?

上週台北地院一則有關「法警加班費」的行政訴訟判決(台北地院109年簡字第208號判決),讓人想起這個不論在公務員或勞工間,都曾被熱烈討論的議題:值勤時間算加班還是值班?該案台北地檢署法警廖君認為執勤15小時中,應核給6小時加班費,但北檢卻只核給3小時加班費。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廖君加班時數5小時(剩餘10小時為值勤時數),命北檢應依判決另為適法之處分。
值班問題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也頗受爭議,許多雇主或勞工對於加班、值班或輪班等概念仍有模糊,近來勞動檢查頻繁,動輒祭出高額罰鍰,企業有必要對工時規定清楚掌握,以下介紹期能協助勞資雙方共同看待值班問題。

一、正常工作時間:
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除變形工時及責任制外),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勞基法§30Ⅰ),惟條文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一般多認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或支配下(包含雇主明示、默示)提供勞務的時間,以及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特定處所等待、準備隨時提供勞務的待命時間。
一般上班族的正常工作時間可能是9:00~17:00,如採輪班制,正常工作時間將因輪值白班、晚班或大夜班而異,例如白班8:00~16:00、晚班16:00~24:00、大夜班24:00~8:00。採「月薪制」的勞工,如僅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雇主除依約給付工資外,沒有額外給付加班費或值班費的義務。
不論工作是否採輪班制,勞工每工作4小時,都應該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基法§35),工作時間並不包括休息時間在內,計算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均應扣除午休、下午茶或晚休之休息時間。

二、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勞基法§32Ⅰ)。原則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包括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及休息日工作時間等(勞基法施行細則§20-1),都算加班。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基法§24),且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32Ⅱ),以及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36Ⅰ)。

三、值班:
值班的定義,一般大多參考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頒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值班注意事項)第1點,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等工作。從而,值班係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值勤,因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值勤,雇主除給付約定之工資,並無額外給付加班費或津貼的義務。
問題在於,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執勤,為什麼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因值班態樣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向來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申言之,雇主得經勞工同意後,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再讓勞工以「值日夜」方式進行值班工作,並且只要給付低額的值班津貼(或稱值班費、值夜津貼、值勤津貼),而不用給付相對高額的加班費。
主管機關訂定值班注意事項之目的,並非讓雇主打著值班的招牌,使勞工沒日沒夜的加班,而且還不用給付加班費,實因73年實施勞基法時,台灣正處於轉型工商社會階段,人力需求不斷,勞基法的工時規定,對各界造成不小的衝擊,內政部遂於74年頒布值班注意事項,以應社會情勢。時至今日,勞權意識抬頭,勞動部已於108年修正值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值班津貼不宜低於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班時數、女性值夜安全衛生規定),並預告將於111年起停止適用,全面回歸勞基法之工時規定。

四、司法實務見解:
(一) 值班不是加班:(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參照)
1.值班時間之勤務與正常工作所提供之勞務並不相同,平常上班工作為接送榮民、病患、駕駛公務車出勤等,值班工作僅係擔任救護車駕駛及病患急救等勤務,值班期間如無急救勤務即處於休息狀態,備有值班室,供值班時睡覺休息。
2.值班時尚無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必要,亦不致使精神及體力長期處於緊繃狀態,無違勞基法為保護勞工所設8小時工時之規定,合於同法第84條之1立法意旨,勞工值班時間既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僅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或純為監視性、斷續性之值班,此與加班情形有別。
(二) 值班是加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參照)
1.內政部74年間頒布之勞工值日注意事項並非法律,不能與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牴觸,對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
2.勞工於值勤時,不論係到場處理緊急事故,或未遇緊急事故時須在雇主處所待命,均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雇主得隨時請求給付充分之勞務,衡以雇主供應天然氣與民眾,氣體檢漏、漏逸、管線破裂及災變等,均攸關公共安全及社會公益,勞工於備勤待命時間之強度,與實際提出勞務或勞動契約之工作強度相當,應屬延長工作時間。

五、結語:
值班制度近年來不斷被挑戰,從上開判決可知,對某些工作而言,值班和一般工作性質難以區分,甚至是本質相同的工作,只是忙碌與否的程度差別,由於勞動部已預告值班注意事項將在111年元旦起停止適用,實施長達30多年的值班制度,剩不到10個月便將走入歷史,屆時值班時間一律計入工作時間,企業勢必盡早規劃因應(人力調配、人事費用增加),以降低制度改變所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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