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私下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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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讓我想起一段辛酸往事了。
那一次我也算運氣好,至少同事們這樣認為,覺得我好像幾乎沒做什麼主動開發的工作,既沒出門掃街,也沒在發廣告傳單,坐在辦公室裡泡杯熱咖啡,吹著冷氣值班,就會撿到來店客。
客人就要挑我值班的時候來,我總不能拒絕吧! (偷笑中)
就算客人來得簡單,經營起來也一點都不能馬虎。舉凡上面講過的那些工作,一件也偷懶不得!
特別是我現在要講的這個案子,說了,你們也許不相信,我還真的是很努力,很努力的希望趕快幫她賣個好價錢。不但拼命拜託同事,甚至還額外提供感謝金,希望大家有適合的買方客戶,就多幫忙介紹看看。
記得當時是一大早,這一對姊妹走進店裡,說自己想買房子,想問問某個區域的房子行情大概多少,問一問現在公司委賣的案子,通常成交多少錢。
當時,我就猜她們其實應該是有房子想賣。因為大家都會這樣反著來問的,呵呵。
大家都覺得,如果你想買房子,仲介開價一定高;相反的是,如果你想賣房子,仲介又把你的房子講的一文不值,因為委託價格簽得越低越好賣。
如果剛剛我說想買,你告訴我,沒有一千萬買不到;我現在說要賣,你好意思馬上改口跟我說,能賣八百就了不起了嗎?
好吧~ 我承認這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啦!
前面講了那麼多的例子,你們應該都明白,屋主本來就想賣高,買方想買便宜,仲介卡在中間,勢必要拉住兩邊的韁繩,才不會南轅北轍的搭不上線。
但最傻的仲介,就是見人說人話,見 * 說 * 話,因為一旦突然發現情勢翻轉,又苦了自己,很難拗回來。
所以,我相信不只是我,應該大部分的仲介都已經知道客人其實是會反著來問的, 不會再傻傻地做讓自己很快就要自打嘴巴的事。
還是要站在平衡點,很實在的分析行情給客戶聽,不管她是買方或賣方。
誠懇的心,才能得到客戶的信任。
果然,聊了一會兒買房子的話題後,妹妹才說出結婚前和先生在剛剛問的那棟大樓,各買一間在同一樓層的對面,婚後既然只住得到一間,想把多出來的一間給賣了吧!
當時房價雖然還沒上漲,但她這間也不意外的先開了個其實不低的價格,雖然明知不好賣,還是簽下了委託,並且開始做一位仲介開發人員該做的工作,拍照、做資料、廣告……
因為最初的開價偏高,就算有機會就帶帶看,還是沒有人有出價的意願。
持續的跟屋主保持聯絡,慢慢的把客戶出價的狀況,還有一些客人會介意的問題一一的和屋主溝通。
這段過程中,漸漸發現,原來屋主已經被銀行追著跑了,從第一次見到她,才不過短短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原本略微豐腴的身形,竟然消瘦得這麼迅速,憔悴的樣子,讓我不禁猜想,她應該正承受了很大的壓力。
我感到很不捨,拼命向同事們詢問,有要找類似案件或附近地點的客戶,請多多幫忙;但由於一開始售價偏高,看過的人都興趣缺缺。
後來,被公認最不認真的業務,我,還特別努力的幫她帶了不少客人去看。
透過幾次溝通,她也同意慢慢修正價格,也開始出現口頭出價接近的有望客戶。
可是很奇怪,就在有幾組客戶出價越來越成熟,委託契約也將屆期前,這對姊妹突然變得好難聯絡。我想告訴她,有客人出價很接近,應該可以收斡旋來談談看,她的問題就快要可以解決了,希望她不用再擔心…
可是,竟然都連絡不上,我一邊擔心因為沒聯絡上她而錯失掉買方客戶,要買房子的人是不會等你的。
更擔心她,會不會已經被壓力壓出病,還是……
總之,怎麼都連絡不上後,只能眼睜睜看著時間慢慢的流逝,然後把這個案子忘了。
雖然同事都說,一定是我們的客人自己找上她了。畢竟他們家就住在要賣的那間房子對面,同一個電梯門打開的左右邊呀!
是呀,我也知道,而且我還曾經帶著客人就在電梯裡遇見她先生。更不用提熱心的管理員,一定找到機會就告訴客人, 「你不要找仲介,仲介賺那麼多,我告訴你怎麼找屋主,你只要……包個紅包就好。」
既然她不願意跟我聯絡,我也只好當作她的問題已經解決。
只是我的心裡一直在想,到頭來,她真的還是把我當作只想賺她錢的仲介,害怕我會跟她追究她可能在我們合約還沒到期,或是才剛到期的時候就賣了,她的買方是不是我們的客戶?
其實,不騙你們,我真的只想知道,她的問題是否都解決了,不用再被銀行追到人消瘦。至於錢,老天爺該給我賺,自然會安排機會給我的,又何必強求?
後來,在她工作的地點遇過她,我心裡的疑惑解了一部分,她的房子早就賣掉了,問題解決了。
至於賣給誰? 我並不想知道,她也不可能告訴我。
她看見我時臉上的表情,除了冷漠,其實更多是閃躲……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10月6日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撼。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以上高等法院的見解,保障了屋主的賣屋決定權,可是,卻抹煞了仲介在接受屋主委託後實際上付出的勞務,從此,仲介的付出更沒了保障,這樣的公平,該向誰呼喊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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