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從家庭主婦變成小仲介業務開始,我就不是個擅於說服買方付斡旋金的人。
我覺得買方如果有誠意買,價格一旦談成,該付的錢自然就會付;若買方買意不堅定,就算是收了斡旋金,他也還是會反悔。
而且我也必定會想退斡旋金給他,然後,徒增自己的失落感而已。
根據付斡旋金時簽訂的那份「斡旋金契約」的效力,本來就是買方跟仲介業者之間的委任關係,買方確實隨時有權利取消,又何必強求。
所以,就算付了斡旋金,就算斡旋都快成功了,還是經常被「閃退」。
這麼說,並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向仲介下斡旋或要約,以為反正後悔了再叫仲介退回就好。
也別以為,隨便找個理由怪罪仲介,最多告到消費者保護官那兒,仲介一定怕死了喔!
以為,消保官一定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到時你這個「賣房子的」還不是要乖乖退給我?
就像那次我碰到的那個棘手的案例。
當時,我陪同事帶了一組客人~ 媽媽、女兒、女兒的男友三人看了幾間房子之後,他們決定下斡旋買其中一間。
唯獨下斡旋的這間房子,剛好我有事沒陪同,但聽同事敘述,他們非常喜歡,有非買不可的決心。
隔了一兩天,他們三人親自到公司,由我協助同事收斡旋,彼此相談甚歡,小倆口不時的親密舉動,肯定早已計畫了未來在新居的幸福願景。
看來只要屋主點頭,說不定就馬上準備婚禮加喬遷,來個雙喜臨門了。
其間斡旋的過程毋庸多談,因為他們出的價格距離屋主授權的底價還挺遙遠的。知道買方礙於預算也沒多大加價的空間,所以我們幾乎都在和屋主 "廝殺"。
雖然前面講了這麼多,革命尚未成功,同志還是仍須努力,斡旋還沒成功之前,身為仲介一定一刻也不敢放鬆。
但是,不管進行到什麼地步,買方卻隨時都有變卦的可能。若是反悔不買,我其實是不喜歡跟客戶囉嗦,寧願自己跌進 「失望的深淵」,也寧願放棄的。
更何況,這也是買方的權利。
不過,同時更不可忽略的是,斡旋金契約上明白記載 「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買方同意仲介得將斡旋金轉為訂金交付給屋主」此類的條款。
而屋主收取訂金之後,雙方本應受法律的拘束,自應互負履行契約的責任,若有違約,自然應負契約明定的賠償,一般就是以訂金作為賠付標準。
或許,你可以昧著良心,忽視仲介的付出,也可以不管仲介是不是也有權益該被保障,但是,買賣雙方是對等的契約關係人,法律絕對不會偏袒其中一方的。
或許是我碰到出狀況的案子機率過高,已經把自己變成驚弓之鳥,不想老是跌進 「失望的深淵」吧!
所以,當屋主正在考慮,最後的價格是否降至買方願意承買的價格時,為求謹慎,我還打了通電話通知買方並徵求他的同意,告訴他,屋主已經在做最後的考慮,如果他鬆口把價格降下來,為了避免屋主反悔,是否可以直接將斡旋金轉交屋主,成為訂金?
事實上斡旋金契約已經載明了,「買方同意仲介得將斡旋金轉為訂金交付給屋主」,也就是只要屋主同意,本來就毋需另行告知的。
但為求慎重起見,我還特別以電話經過他允諾,我才放心請我同事在屋主降價後,將斡旋金送交給屋主簽收,轉成訂金。
當初看他們這麼喜歡,應該也不想錯失機會吧。
沒想到當我向她道喜,同時詢問她何時可以撥個空來公司簽約時,這一家人竟然退縮了… 先是跑出一個阿公,說要看,然後阿公又嫌貴……
如果前面我寫的你明白,就知道如果屋主還沒簽收時,那筆錢還是斡旋金,我會寧願放棄,不想為了自己要賺服務費,硬要人家買一間不滿意的房子,這樣一點意義都沒有,以後一輩子被客人罵。
不如退給她,說不定以後還有機會合作。
而這個我原以為將要雙喜臨門的買方卻在這時退縮,我們已經「放成交」~ 屋主已經簽收這筆 「訂金」,並且通知買賣雙方。已經沒有所謂 「斡旋金」,只有屬於屋主與買方間權利義務的 「訂金」。
我是沒辦法替屋主把訂金還給她的。
一開始他們採用拖延政策,避不見面,拒接電話,可能以為可以拖到斡旋過期,我們放棄或是屋主放棄吧。
可是從一開始我就習慣任何進度都以簡訊再次確認,這段期間更不敢疏忽,所以,他們也慢慢知道用拖延的方式,自己的五萬元訂金就可能付諸流水,因為應該很難解釋他們是如何忙到連給個回覆都這麼難吧。
這時買方為了要回自己的錢,只好浮出水面,重擬戰略,想辦法雞蛋裡挑骨頭,把責任推給仲介,其實,想想也是人之常情。
一開始說, "鄰居都說以前才買多少錢,現在嫌自己買的太貴……"
這早在看屋時就解釋過了,第一,事隔幾年,房價原本就有漲;第二他們現在買的房子比之前人家買的屋況漂亮多了,完全是夜市比飯店的概念。
這點說不通後,他們又開始嫌, "當初看屋時,裝潢沒仔細看,一定有問題……"
我們也請他放心,不但屋主確定沒問題,再說,也有保固責任,怎麼可以用根本還沒發生的事來推託!
這些沒有問題的問題,早已無法成為說服屋主退還訂金的理由。而且連屋主都越來越生氣了。
我可以體諒他們或許面臨了長輩的壓力,或者,純粹是因為拿以前的價格來比,覺得買貴,所以想反悔。
如果儘早出面,誠懇說出真正的原因,我一定願意竭盡所能的,看能幫上什麼忙,至少,我希望能說服屋主,就算他不願意全退,也盡可能體諒年輕人存錢買房不易,退回一部分吧!
至少我個人或公司原本該賺的服務費,我根本不想計較,公司應該也願意多站在客戶立場做某程度的退讓呀!
可是,他們還是絕口不提後來介入了什麼外力,讓他們必須重新考慮這間房子,反而又改口說,"我們沒讓他們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也沒 「主動提示」,所以,他們的「律師朋友」說 「斡旋無效」。"
當初同事帶他們看屋時,確實沒請他們簽名,這點我們不否認。
說實話,這點必要的程序,很多仲介人員,包括我自己也從來沒徹底執行過,因為如果我今天是一個客戶,只是跟仲介去看一間房子,就要在他的文件上簽名,我一定會拒絕,而他也無權強迫我畫押吧!
如果今天這個疏失,是法律上規定必須完成的行為,而且足以影響契約效力,該負的責任我們就負吧。
為了確定到底簽訂斡旋金契約時,是否一定要請買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這點,我也不想自己理虧還硬要強迫客人,所以我很慎重的查清楚了,答案是……「並不需要」。
我重新查閱家裡那本,從上完課,領完證照就躺在書架上的「不動產經紀及營業員用書」,仲介確實必須 「主動提示」不動產說明書,以供買方了解產權等相關問題。
但,簽名與否,只是為了舉證責任,用以推定買方看過。
換句話說,就算簽了名,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實際上根本沒看過,那簽名也不一定代表什麼。
而且,不動產經紀人條例中規定的是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買方簽章」。
所以,在買賣雙方依照約定,「簽訂買賣契約」時,就一定要記得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請買賣雙方簽名,表示他們確認自己要買賣的標的,這時通常是由代書協助很正式的簽約。
而不是寫斡旋契約的時候。
說起來有點複雜,總而言之,買方實際上的確看過那本不動產說明書,不應該推卸責任,任意違約。
明明至少在我協助他們跟公司簽斡旋契約的過程中,我們一起討論不動產產權、坪數、屋況等細節,都是根據那一份不動產說明書的,怎麼可能沒看過呢!
雖然沒有簽名,但上頭一定留有他們的指紋,可是,難不成要為了區區的幾萬塊訂金,搞得那麼複雜,去驗個指紋?!
喔~ 不需要啦!
好在,我們公司為了避免類似這樣,有理說不清的情形,早就在會客室和簽約室裝有監視器,清清楚楚的紀錄簽斡旋的時候,那本「不動產說明書」從頭到尾就在桌上,或是在我們大家的手中傳閱,毫無疑義。
雖然從錄影畫面聽不到談話的內容,但看得出,因應他們的疑問,我和同事還不時的翻到相關的頁面,指給他們看。
若這樣他們還要說沒有看見,我只能說可能是因為他們太甜蜜了,從頭到尾眼裡只有對方,而不願意認真看一下那本,他們現在覺得非常重要的 「不動產說明書」。可是,陪同來的媽媽,也拿在手中翻來翻去的呀!
怎還能推說我們都沒提示呢?
錢我可以不賺,但實在無法接受被汙衊。
買方繼續否認,推說 「我們不會隨便動人家桌上的東西」……
(我腦子裡不由自主出現,幼稚園的小朋友說,馬麻說不可以拿別人的禮物,這樣的畫面。) 談到後來,還冒出 「我懷疑我們根本沒看過那間房子」……
(那…… 還是我們見鬼了?當時應該檢查一下斡旋金的幣別的,呵呵。)
很好,那間房子裡沒監視器,我們也沒確實給客人簽「帶看記錄」,更沒請客人在牆壁上寫下「到此一遊」……
不過,前一刻不是還懷疑人家屋主的裝潢,哪幾面牆藏有瑕疵嗎?這些畫面又是從哪幻想出來的?
他們從一開始的避不見面,到為了拿回訂金,而用種種理由推卸責任。實在讓人很無言,而且越來越心寒。
縱使我知道就算上法院他們也站不住腳,更何況那還是我初出社會,剛接觸仲介業時的工作,前面講過了,後來連律師也心悅誠服地跟我和解的。
但我還是很誠心的,一句重話都不想跟他們說。真的只想幫他們向屋主爭取,盡量讓他們拿回辛苦錢,早點讓這件事情落幕,不然我都快煩死了。
甚至就算依約屋主沒收訂金後,我們仲介依委託契約可收取的那部分服務費,我也希望請求店長體諒,盡量減少她的損失。
但是,他們不願信任我,寧願相信所謂的「律師朋友」,(其實我覺得這八成也是虛構出來的啦), 一口咬住 「仲介有疏失、惡意誤導消費者」,然後來個耍賴、拖延、避不見面,以為這樣就可以把錢拿回去。
這也難怪,信任「朋友」並沒有錯,而且我是「仲介」耶。
面對他們的無理要求,我一直不想搬出法律,把關係弄僵。
他們連電話都不願意接時,我只好一通一通簡訊,苦口婆心的說明。也好,面對這種客戶,簡訊或許也多少可以當作一種我已經很努力要溝通的證明。
結果,看到她傳給我的簡訊,意指我或同事有疏失,還誤導她……
我實在很想說, 「你乾脆去告我吧,這樣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上法院當然也不是我所想,只是真的必須做好最壞的打算。確實他們也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了。
最後還是只能靠準備好當天公司錄下的監視影片,拍下不動產說明書歷歷在目的畫面,他們才不得不承認,實際上不買的真正原因,其實是個人因素。
我們才開始可以談,如何協助他們減少被沒收的金額。
這時,本來還願意溝通的屋主早已經不爽到極點,後來也說了重話,「這種人該給他教訓,他才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再加一倍讓我沒收,我都不會同情他。」
我不想真的弄成客訴或是上法院,對我來講其實沒差,法院我自己去就行,而且我的時間還算自由。但買方自己得放下工作,或真的得請律師,絕對不划算。
另外,我也不想影響到公司,或是其他人。
過程中,我甚至忍著,不想跟他們說,以前碰過一位客戶,弟弟、弟媳都是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律師,以為自己一定會贏,上了法院還是得按照契約負責任的。
沒這麼說,他們竟以為我們一定怕被告。
我知道這篇寫起來又臭又長,還有一些生硬的法律規定。
可是,真的很感嘆,當社會大眾在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時,卻讓消費者肆意妄為。
對於惡意的消費者,是不是也該有點罰則?
法理上是肯定的,但實務上或輿論上,一定很缺乏,才會養成消費者有侍無恐的心態。
大家以為仲介很好賺,其中的辛酸,沒做過的人真的很難體會。
如果,消費者可以沒誠信,仲介人員都喝西北風好了。
如果這個行業最後沒人敢做,那麼想買賣房子的人,找不到合法經營的仲介業,轉而尋求那些奇怪又遊走法律邊緣的管道,然後,被坑被騙求助無門的時候,對不動產交易制度、對社會會有好處嗎?
再說,這位買方,聲稱自己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第一次購屋什麼都不懂,簽了以後,才聽她「很多仲介朋友」說 「仲介都很壞」。
這又是什麼邏輯,仲介說自己都很壞,然後他還都跟這些「很壞的人」做朋友?
他以為仲介都會欺騙他,自己卻先做了昧著良心的事!
屋主已不願退回任何一點錢,我們和公司這邊呢,雖然最後證明其實問題出在反悔的買方身上,但為了和氣生財,還是把我們的服務費全部退給他們,才讓他們減少了一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