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一位教課超過10年的補習班同事閒聊,我們剛好都既是律師,也是補習班講師,不過我們對於律師和老師的想像卻完全不同。
我的想法是,不管是社工、律師或是老師,都像是「公車司機」或是「擺渡人」的工作,只送我的案主、當事人和學生一程,只要他們上岸、到達目的地(結案、勝訴或上榜),任務就達成。
同事的想法是,長期教書的經驗讓他看到好多厲害的學生,自己同時在做律師,開完庭被對造律師叫「老師」的經驗,真的忍不住感嘆長江後浪推前浪,自己就像是賽道上的「賽車手」,看著後面一直有學弟妹追上來,真的感歎到不行。
我聽完他的感嘆,只有一個回應:「欸?那不都是老司機嗎?」
語畢,哄堂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