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新聞報導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示第一次在有員工旅行的公司工作,但聽同事說,如果要去員工旅行,需要用掉特休或是用請假的方式,那麽員工旅遊請特別休假是合法的嗎?必須得用自己的特別休假嗎?如果強迫使用特休會不會有問題?這是一個很多上班族都會遇到的問題,尤其是在疫情趨緩後,公司開始安排員工旅遊的活動。但是,如果你不想參加員工旅遊,或者不想用自己的特休假來參加,你有權利拒絕嗎?公司可以強迫你請特休假或扣你的薪水嗎?這篇文章將為你解答這些問題。
自不自願才是重點
員工旅遊如果是強迫性參加
如果員工旅遊是強迫參加的話,則員工旅遊期間會被視為上班日,需計算薪資,雇主需在員工旅遊期間照常給予工資,如果有遇休息日的話,還有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那為什麼會認為是上班日呢,其實是因為雇主跟員工間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員工旅遊是強迫性的話,等於是員工受雇主指揮下參加員工旅遊,員工仍是在提供勞務,只是勞務提供的內容變得不一樣而已,在服勞務的情形下,雇主當然要給付工資。
既然是上班日,當然就沒有請特別休假去員工旅遊的問題,雇主也不得擅自扣員工的特別休假,否則構成違法,擅自替員工排定特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員工旅遊為自願性參加
員工旅遊如果是採自願性參加,由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員工旅遊,公司補助費用,若員工旅遊行程可能會跨到平常上班日(例如四天三夜行程週四至週日),則員工可能會因為可以去旅遊並可享有公司補助費用,在上班日時自行請特別休假。
未參加員工旅遊的員工,仍需要上班工作,出勤義務並不會因為員工旅遊免除,雇主也必須給付工資。如果是公司決定沒去員工旅遊的員工當天可以放假,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或是扣薪。理由在於讓員工放假的決定是雇主讓員工免除勞務,不是員工不提供勞務,所以還是必須得給付工資。不過當沒去員工旅遊的可能就拿不到旅遊補助(視公司規定而定)
提供更多福利誘因才能留才
員工旅遊一般都會認為是福利措施,既然是福利措施,盡量是不要有強迫性參加的行為,否則就算是立意良好也可能會被認為根本不是福利,而有員工旅遊的公司,公司會以補助旅遊費用的誘因來吸引員工來參加員工旅遊,尤其是國外旅遊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又可以攜帶家屬,那麽員工都可能會有很大意願決定參加員工旅遊,當然也有一些公司是直接每年補助旅遊費用而未自行舉辦員工旅遊,甚至有公司員工旅遊是直接給予福利假加補助費用,不論是哪一種,都是公司為了吸引及留用更好的人才的方式,這樣也才能公司更有競爭力。
結語
總之,員工旅遊請特別休假是否合法,要看公司是否將其視為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活動。強迫性參加的性質則不能扣特別休假,自願性質參加的員工旅遊,也要視參加員工是否自行請特別休假,雇主不得逕自安排,未參加的員工也不得逕自扣特別休假及薪水,無論如何,公司千萬不能違反勞基法以免侵害員工的權益。
懶人包整理
員工旅遊
為正常上班日,不得扣特別休假,正常給付工資,如有休息日狀況之情形,還須給付加班費。
有參加員工旅遊者:上班日如請特別休假或補休,工資照給,休息日、例假則無須請假。
未參加員工旅遊者:
- 需正常出勤上班:正常上班日,工資照給。
- 需正常出勤上班但想請假:員工可自行請特別休假或補休。
- 公司如決定放假:不得扣特別休假及扣薪,正常給付工資。
- 只是可能拿不到公司旅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