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近滑人力銀行時發現,許多工作的起薪都變高了,以前多是28000元起跳,現在一堆工作的起薪都是33000元,她困惑提問,「難道今年各家老闆願意起薪給高了?有沒有掛?」,不少苦主也分享自身經驗,讓網友直呼「看完留言,台灣真的是詐欺鬼島。」
也有不少苦主分享親身經歷,「104上開35k~40k,面試時我提期望薪資為38k,實際拿到的offer是本薪31600+全勤1000+伙食津貼2400=35000」、「騙你去面試的,我上次遇到開32,去面試變27」、「之前去面試一間公司,104上面薪水開35K-39K,他們問我期望薪資,我說35K,他說只有一年工作經驗只有33K喔!那你104上面寫心酸的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網友實際拿到的offer是本薪31600+全勤1000+伙食津貼2400=35000,就勞基法而言是合法的喔,至於是不是有無違反就服法就另當別論!
至於在104上面薪水開35K-39K,問期望薪資,求職者說35K,公司卻說只有一年工作經驗只有33K喔!就是很明顯違反就服法的不實徵才廣告!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按同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按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108 年 03 月 21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令》
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危險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本薪:31,600元。
全勤獎金:1,000元。
伙食津貼:2,400元。
例如「月薪3萬元至3萬3千元」。
例如「月薪3萬元以上」。
例如「月薪3萬元」。
用什麼樣的文案找到對的人?又如何讓對的人找上公司?
徵才內容本來要能彰顯企業文化,反映公司創辦人、CEO所重視的價值。
而徵才的法律規範也最能突顯公司對員工的價值主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