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就「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仍有不同見解。績效獎金之計算並不見得與勞工之投入完全有關,取決於公司是否有達到某種程度的獲利為前提,計算「績效獎金」並不完全以勞工個人之勞務貢獻為對價。得視業務推廣策略調整業務指標之項目、權重、定義、計算方式及獎金調整率。圖:鄒靜修福特個案員工主張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公司主張汽車型號銷售瞬息萬變,每月主打車型及廣告銷售內容均不同,公司會依每月狀況公布當月之業務部快訊通報,並於每月依該業務人員銷售車輛所為之實際情形確認該月份之獎金金額。原告主張被告巧立名目扣薪云云,然原告每月實領薪資均未低於雙方約定之本薪,且原告所列獎金扣減項目,亦僅針對其獎金為扣減,並未扣減本薪部分。若該月份業務人員獎金為負數,致實領工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時,公司會補加至勞基法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扣款不足部分則待原告獎金為正數後始扣除。勞動契約第12條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