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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培訓不須要補償;最低服務年限,才要提供合理補償!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條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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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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