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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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學期中重選考績會委員合法嗎?


一、事實經過


學校教師會因未依人民團依法法召開法定會議,會務停頓已逾1年以上,經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該團體之備案證書及圖記,學校教師會於107年8月16日業經解散。嗣代表教師會之考績委員依法喪失委員資格,該校隨即解散考績會並由全校教師重新票選,重組考績會併審議相關事項。


二、法院怎麼說?


(一)、成員組成


按教師考核辦法第九條規定: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二)、任期保障:以維公正


依上開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考核會之委員依該條第1項規定取得之委員資格,依同條第4項規定受有任期保障,考其立意應係欲透過法定之委員資格及任期制度,使各委員在該學年度取得之考核委員身分受有保障,得以中立行使考核職務,並使外界得以預見考核會委員之組成及其成員,具有組織透明化功能,以確保教師考核業務之推行及公正考核目的之落實,此亦為學校內部治理之法明文規定。


(三)、申評會組織亦同標準


不論係申評會或考核會之委員,其依法取得之委員資格及身分受有任期保障,且遇有委員因故出缺時,係該委員缺額如何遞補或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問題,其餘考核會之委員自非因此變動而影響其委員資格,並有法定任期之保障,是單一委員之出缺自無從影響其餘委員依法享有之任期保障及身分資格。


(四)、教師會代表


又教師會代表為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考核會當然委員,足見教師會成立後,依法即應指派代表參與考核會會議,究其精神在於由教師會指派之教師會代表參與考核會之審議,較可切實反應教師意見,以保障全體教師權益。


學校如已成立教師會並指派其代表於考核會,然教師會因故解散,嗣又重新籌組成立時,參照前開已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指派代表參加考核會及考核會委員受有法定任期保障等說明可知,原指派於考核會之教師會代表應先予解任,嗣教師會重新籌組成立後,再重新推派教師會代表繼任而參加考核會,否則該考核會組織之適法性,即有疑義。


(五)、案件涵攝:


除當然委員即原教師會代表因而失去代表權之正當性應解除委員資格外,其餘考核會之委員自不因此變動而影響其委員資格及法定任期,業 如上述;又考核會委員任期為1年,107學年度考核會委員之任期,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始屆滿,且遍觀考核辦法並無單一或少數委員出缺即可於任期屆滿前提前改 選考核會委員之相關規定。


況考核會將教師會代表解除委員職務,未致使考核會審議、決議人數不足而流會,或考核會業務停頓至無法運作等情事發生,且考核會其餘委員之任期尚未屆滿,並受有法定任期保障,是考核會原派任之教師會代表縱使發生喪失當然委員資格之情形而出缺,然該名當然委員之缺額,嗣教師會重新成立後,即應由教師會另行指派代表參加考核會,始為適法,被告自無從於107年12月13日即於任期屆滿前全面改選新考核委員。


是以,被告疏未注意考核會組織之程序規定,僅因當然委員1人出缺,即於107年12月13日全面改選考核會,致考核會組織不合法,依此不合法之考核會所作成決定而為之處分 ,其處分即有瑕疵,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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