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1|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國中小學生獎懲,往哪個方向傾斜?

昨天看到新聞標題:

教育部發布國中小獎懲準則 違規情節重大家長可帶回管教
2024-04-30 12:55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即時報導

感覺似乎終於正視了家長的責任嗎? 再看新聞內文第一段:

教育部今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有PDF),該準則包含學生管教及懲處基本原則,以及全國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其中也列入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明定當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可經審慎評估後由家長帶回管教或引入社政、司法資源。

似乎強調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得請家長帶回管教、或引入社政司法資源。因為近日連續看到美國兩起學生犯錯(槍擊犯)、家長和副校長連帶判刑的新聞,還有台北國小生暨家長判賠國小教師三萬餘元的新聞,聯想到教育部終於從極端偏重兒童青少年人權的管教方式,稍微回歸(學生或家長)責任的考量。

因為昨天太忙,今天才搜尋相關報導,民間團體的回應卻似乎不見樂觀,例如國教行動聯盟的回應:

教育部公布國中小獎懲準則 國教盟憂變相廢校服、學生課堂放閃

2024-05-01 11:38 聯合報/ 記者李芯/台北即時報導

找到條文第九條有提到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第十條就是所謂可能變相廢校服:

第十條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準則16條、26條規範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獎懲會委員,準則20條、30條並規範委員具保密義務。

其實第九條關於家長帶回管教的條文,步驟繁複,必須經過重重檢視評估,才可以請家長帶回,或甚至送少年輔導機關、警察機關、司法機關等。

總結來說,雖有第九條對於家長權責的考量,但洋洋灑灑27頁,還是以保障兒少為主,教師和校方手無寸鐵,唯一法寶就是 "正向管教",如第15條國小學生獎勵、第24條國中學生獎勵,國中尚有第25條書面懲處(警告、小過、大過),國小沒有,國小生真的還被認為天真爛漫、純真善良吧!! 看來教師們只能自求多福,或者快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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