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概念:
- 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 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雙方都有給付與請求的義務與權利
- 雇主:請求勞務提供的權利、給付工資的義務
- 勞工:請求工資的權利、給付勞務提供的義務
- 民法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天災並不是勞工或雇主可控制、抵抗的事情,既然如此...
- 雇主當日不能營運、勞工當日不能提供勞務,屬於正常、不可歸責的事實
- 雙方當日都不負給付的義務
- 勞工可以主張不出勤,未出勤提供勞務、自然沒有工資請求權
- 雇主可以不受領勞務,客觀上無法受領勞務、因此不需支付薪資
有人說「勞動部說停班當日要給薪」、「勞動部說颱風出勤要給加倍薪」,這是真的嗎?看看勞動部是怎麼說的,參以下要點: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重點:「宜」不扣發薪資、「宜」加給薪資
- 當天不出勤可不發給薪資,沒提供勞務、不發給薪資,天經地義
- 當天出勤可正常發給薪資,但老闆不多發點,勞工會願意出勤嗎
「宜」只是建議性質而已並不具備強制力,若要強制規範用字會選擇「應」。
還是回到民法第266條,當日勞工「可以」免除勞務給付義務,而當天勞工既然沒有提供勞務,雇主自然也不需發給薪資;同理,勞工當日可依法免除出勤義務,自然也沒有請假必要。
但是!!
如果勞工當天要申請特別休假以獲得薪資,也無不可,不要忘了颱風停班當日並不會影響當日性質,因此勞工依然可以申請特別休假以取得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