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中「理性」一直被認為是理解世界、解決分歧、促進共識的核心工具。從蘇格拉底的辯證法,到康德的理論學,再到當代政治哲學理論,理性被賦予一種幾近神聖的地位:它似乎能超越偏見與情感,讓我們在共同的推理過程中接近真理與一致。被視為是一種社會判斷、決策與行動的核心工具,是普遍強調不可或缺的重要存在。
但......理性真的這麼的全能嗎?政治協商、公共討論以及日常交流中,普遍社會大眾常相信:如果透過理性討論、擺出事實與理由,分歧便能被逐步化解,最後達成共識。這種信念不僅支撐了許多民主程序的理想(例如公開辯論、證據式決策)然而,理性真的能夠讓不同立場的人達成共識嗎?理性是否足以作為跨文化或多元價值社會的共識基礎並化解價值衝突?今天我想以另一種角度切入這個主題。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在《實踐理性批判》中認為,人類理性具有自律性(autonomy),能夠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法則,即「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1^。康德相信,若人們在討論中依循這樣的理性原則,那麼共識並非偶然,而是必然的結果。因為理性並不依附於個人的欲望或經驗,而是建基於所有理性存有者都能承認的普遍規則。
在這個框架下,共識的基礎並非來自情感共鳴,而是來自於「你我若都是理性存在者,就必須同意」的邏輯必然性。例如,「不應說謊」在康德體系中不是因為說謊會導致不信任(這是經驗性的結果),而是因為說謊行為無法作為普遍法則存在。
而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則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指出,人類的善不僅是理論上的真理,還必須透過「實踐智慧」(phronēsis)在具體情境中加以運用。對亞里士多德而言,共識的形成有賴於共同的德性養成與經驗積累——人們透過類似的生活實踐與倫理教育,培養出相近的價值觀,進而在具體判斷中達到一致。
這種共識並非單靠邏輯推理,而是理性與德性的結合。換句話說,理性在這裡並非孤立運作,而是內化在一種社會化的價值體系中。
在這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理性可能有其範圍與限制。本文將進一步探討理性在促成共識上的能力與局限:在何種情況下理性確實促進共識?在哪些方面它無法單獨完成使我們必須承認它的侷限性?
大衛·休謨(David Hume)在《人性論》中觀察到,許多道德哲學的論證會不知不覺地從,「實然」(is)的事實陳述跳到規範性命題「應然」(ought)的價值判斷^2^。他指出,這種轉換並不自然而然,因為事實本身並不包含價值,從「世界是如何」並不能直接推導出「世界應該如何」。
休謨提出著名的觀點:「理性應當是情感的奴隸,除了為情感服務之外,它無法擔當任何其它工作。」
Reason is, and ought only to be the slave of the passions, and can never pretend to any other office than to serve and obey them. ^3^
指的是,理性本身無法創造價值判斷,價值的來源在於人類的情感與欲望:它能告訴我們達成目標的手段,但無法單靠自己決定我們應該追求哪些目標或價值並實踐。也就是說,價值判斷(應然)往往根源於情感、偏好或文化認同,而非純粹的邏輯推演。
這個觀點帶來兩個重要後果。其一,它說明為何在面對基本價值分歧時,單靠事實與邏輯常常不足以說服對方,也就是「實然推導不出應然」(that doesn’t imply ought);其二,它提醒我們,若論證中要從事實推導出規範,便必須明示或辯護中間的價值前提,而不能假定討論者預設相同的價值。
即便在資訊完全共享、推理邏輯一致的情境下,參與者仍可能因價值、情感、偏好等不同,而對「理性結論」有分歧。例如,A 與 B 都同意「殺人造成痛苦」是事實,但是否「不應殺人」仍需加入情感或價值判準,才能使理性推論成立,事實共識並不必然帶來行動共識。
在這我想提醒各位,加入休謨的論點並不是否定理性的功用,而是指出理性無法從純事實自動產生價值判斷——換句話說,理性需要價值前提作為橋樑,而那些前提往往不在純粹理性能直接決定的範圍內。
可能有人會說,雖然「實然」不能直接推出「應然」,但若我們事先設定了價值前提,理性就可以推導出具體的應然結論。例如,若大家都同意「減少痛苦是好的」,那麼便可理性地得出「應該減少會造成痛苦的行為」。
這一觀點是正確的,但問題在於價值前提的確立本身常是爭議焦點。例如,若大家都同意「減少痛苦是好的」,那麼便可理性地得出「應該減少會造成痛苦的行為」但「要用什麼方式減少會造成痛苦的行為」即便在理性討論下,對「何者價值更重要」的排序本身可能無法由理性決定,價值之間存在不可通約性,結論仍會分歧。因此,理性能在廣泛共享價值的框架內促成共識,但無法保證在細微價值差異的情況下扔然達成一致。
先前提到康德主張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能透過純粹理性導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法則,並且這些法則對所有理性存有者都必然有效。但即便康德的推理結構嚴密,但整個體系仍預設了「應當遵守普遍法則」這一價值前提,而該前提本身並非理性所能推導,而是情感傾向或道德感直覺的表現。換言之,康德的體系並未真正跨越 is–ought 鴻溝,而是將「應然」(ought)隱含在理性結構中。理性無法約束所有行為者,康德認為任何理性存在者必須接受普遍化原則,但這時我們可以反思:若一個行為者完全缺乏對此原則的情感認同,他是否仍會被說服?在這看來,理性只能推導手段,而不能迫使人接受某種目的;如果行為者不關心普遍化的結果,理性就失去規範力。
有些人指出,可以透過「橋樑命題」(bridging principles)將事實與價值連結起來。例如,從「某行為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加上「不必要的痛苦應該避免」得出「該行為應避免」。
然而,這些橋樑命題實際上也已經是價值判斷的表達,並非純事實命題。它們雖然在推理結構上連結了實然與應然,但在哲學基礎上仍然依賴非理性的價值前提,並未真正跨越休謨所指出的鴻溝。
再來,亞里士多德認為,道德判斷依賴於理性與德性修養的結合,並透過共同生活經驗培養一致的倫理直覺。但,德性並非理性推演的產物,而是源自人類的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與社會化過程中情感的調適。所謂的「實踐智慧」實際上是情感被訓練後在判斷中發揮作用的結果,而理性在其中僅協助我們瞭解事實與結果,並不創造價值本身。亞里士多德的框架假設人們經過相似的教育與社會化後會趨向同一倫理立場,但休謨會強調,這種一致性源於類似的情感結構,而不是理性本身的必然性。再者,不同文化的德性觀差異巨大,無法藉單一理性標準統一。
看到這我想我們能給出一個共識,也就是我們都過度高估理性在道德與共識中的獨立作用。在休謨的框架裡,理性始終依附於情感與欲望,它的角色是計算手段、整理事實,而非決定目的或價值。因此,無論是康德的普遍性原則,還是亞里士多德的實踐智慧,都依賴特定的價值或社會化前提,這些規範性前提無法由事實推導,因此它們的接受與否取決於情感與社會化,而非純粹理性。其規範力最終仍必須回到情感基礎來解釋。
這意味著,即使在推理過程無誤的情況下,不同價值前提會導致不同結論,從而破壞共識的必然性。
綜合上述討論,我們可以將理性在共識形成中的角色定位如下:
- 在事實與程序領域:理性是促進事實共識的強大工具,能夠透過邏輯與實證方法達成一致。
- 在價值與道德領域:理性需要結合情感、文化與共同生活經驗,才能在價值判斷上促成共識。
- 在多元社會中:理性討論應被視為一種「協調機制」而非「最終裁判」,它能澄清分歧、揭露假設,但不保證消除價值衝突。
結論
理性在共識形成中的最佳定位並非作為價值的終極裁判,而是作為一種分析與協調機制:在事實與程序領域中,理性能提供高度有效的判斷與一致性原則;在價值與道德領域中,理性則應與情感、文化及歷史條件結合,以澄清分歧、揭露假設,並在多元背景下尋求可行的協作基礎,而非追求單一的普遍共識。
理性並非萬能的共識製造機。它在事實、分析與程序領域中也許表現出色,但在價值與道德領域則面臨結構性限制。共識的實現,不僅僅只需理性就足以讓人達成共識,而是需要理性與情感、文化、歷史等因素的交織互動。忽視這一點,便可能誤將理性神化,導致在價值分歧的議題上陷入無休止的爭論。
真正的共識策略,不是單靠理性壓服對方,而是建立一個結合理性分析與情感理解的平台,使不同立場的人在彼此尊重的基礎上尋求可持續的共識。
^1^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788.
^2^ 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1739–40, Book III, Part I, Section I.
^3^ 同上,Book II, Part III, Section 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