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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確保人民的權利以對抗國家的權力」,這是我常說的話,並且我會加上:「權利與權力處於永恆的拮抗關係。」
現在我們所使用的許多語彙都是翻譯而來的,甚且可能不是直接英翻中,而是英翻日,日再翻中,這歸功於明治維新的日本學者,例如西周就把Philosophy翻譯成「哲学(てつがく)」而再從漢字轉譯成為中文才成為今日我們使用哲學的單字。然而日文的漢字跟中文有所差異也不是新聞,例如人参(にんじん)不是人參而是紅蘿蔔、先生(せんせい)不是對男士的尊稱而是老師的意思,故而若我們單僅望文生義,那麼可能會產生天差地別的意思理解,而這在知識上可是有危險的後果。
同樣地,權利也不能咬文嚼字地以其中有個「利」字而認為跟利益有關,終究我們不能忘記的事情是翻譯就是詮釋(translation is interpretation),權利的原本字彙乃是「right」,而這個概念的意義本身就帶有正當的意思,同時,若我們從我們使用權利的方式去探究其意義的話,例如法律上的權利我們是請求司法強制實現我們的權利,同時這個權利也會有個孿生相對概念—也就是義務,或者是道德權利我們則以有先在地道德原則作為我們訴諸的對象(相較於司法而言),那麼我們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如下的概念:
“所謂權利更是一種鑲嵌在系統之中的東西,主體必須對於系統有所呼求,而基於權利概念的內涵,系統也會對此呼求有所回應,而此系統的產生更有賴於參與者在其中的共識。”
相對地,權力(power)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權力可以是無涉於系統的,權力可以分析為二種類型,一種是 power to,近似於能力的概念;另一種是 power over ,則是關係性的概念,也就是必定有支配與被支配的對象。而「支配(dominance)」正是權力概念的核心,無論是有能力(ability)去從事特定的支配行為,或是在社會關係中去支配另一對象的行為,都無法脫離於權力的主從地位設定的必然。所以我們或許可以把權力理解為如下:
“權力所指的是一種支配,而支配可以被實踐於其他對象,又或者是作為潛力存於主體之中。”
權利即便再如何廣義的來說也不會是權力的一環。就拿司法系統來說,畢竟我們呼求系統時,系統未必要有所回應(允諾我們的訴求),縱然系統有所回應,也是系統以其自身的名義為了我們權利的實踐,去施展權力於其他對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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