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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強調艾希曼的重要性,他是卡爾˙阿道夫˙艾希曼(Karl Adolf Eichmann)的兒子,此時正坐在防彈玻璃箱中,是個半禿的中年人,身高中等,體型瘦削,戴一副近視眼鏡,牙齒不太齊整,從頭到尾都伸長細瘦脖子,朝法官席觀望(完全沒有往旁聽席看過),大致來說,審判過程中他都能保持自制冷靜,但想必在踏進法庭前,緊張恐懼早就讓他嚇得齒牙顫抖。」
這是常見對本書的引用,然後逕自就跳向結論:鄂蘭說邪惡不是我們想像那種窮兇惡極大壞人的樣子,而是不經反思才造就出邪惡。
類似這樣的話確實是在結語中有所提及,但若說本書只說了這樣,毋寧只是簡化再簡化,甚至看頭看尾看維基就能說看過這本書了。但本書是鄂蘭於耶路撒冷審判的紀實、報導,它說得不止這些。
官僚機構與修辭學
現代的官僚機構是現代化之後產生各科各層的產物,而機構自成一體讓每個進去「角色(職位)」的人就如同螺絲,是的,沒有螺絲機器不會運轉,但是所有的螺絲並不等同於整個機器,而納粹德國就是一個精細又龐大的機器。
「大戰期間,親衛隊的每個本部下都劃分為數個分部,國家保安本部最後分為七個分部,第四分部是蓋世太保,由穆勒少將所領導,這是他在巴伐利亞警察局的職級,主要認為是打擊『反對國家的敵人』,分為兩大類,第四分部A組處理第一類:『異議份子』,包含共產黨人、反動者、左派人士、暗殺刺客;而B組處理第二類;『宗教異端』,包含天主教徒、新教徒、共濟會成員(職位仍然空缺)和尤太人,每個類別都有各自的辦公室,以阿拉伯數字命名,艾希曼於1941年出任國家保安本部第四分部B組第四小隊(IV-B-4)的隊長。他的直屬上司是第四分部B組組長,但十分無足輕重,因此穆勒將軍始終是他真正的上司,而穆勒的上司是海德里希,後來則改成卡爾滕布倫納,而每個人都對希姆萊負責,希姆萊則直接聽命於希特勒。」
這是其中對於納粹組織較為詳細的分化,眼花撩亂。但正是因為這樣分明的體制讓個人的責任可以被減免在群體之中,有點像是現代政府機關互踢皮球,當你打到這個處室,他們會告訴你要找那個部門,再連絡上那個部門,他們又說要找那個分署,如此這般無限循環,到最後變成一個無人負責的結局。但實際上比此簡例更為悲觀,是真正有件悲劇發生時,具有重量的責任被擴延到整個組織之中,就像分母無限大,讓這件事的重量變成連撣灰都沒有。不過有趣的是機構間競爭激烈,彼此嫌隙深存敵意,有一致目標:殺死尤太人。但戰後反而互相推託,只不過沒人指責希特勒。
而在納粹中存在的修辭學也讓各個成員的心理壓力減輕,謀殺被改成讓人安然而死,這甚至會讓自身有做善事的錯覺,對於納粹成員而言,錯事並非殺了人,而是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本書描寫的對象艾希曼就曾對親衛隊的暴行感到憤慨,
「讓他激動不已的,還不是聽到自己被指控將上百萬人送到集中營受死,而只是一名證人說他曾毆打一名尤太男孩致死。」
這是納粹的管理方式,但回過頭來,為何人們—例如艾希曼—會加入納粹?
服從的美德,卻也是邪惡
艾希曼是個再正常不過的男人,當然從 Hoffer 在《狂熱份子》中分析出這些真實的信仰者都是社會上的失意者,而以此來剖析參與群眾運動的那群人的熱情來源正式來自於此,這些人要自由,但是這是「免於自由的自由」;Fromm 對於納粹群眾的分析也提到自由與安全的悖離,當要享受自由就必須承擔自由所帶來的責任,這一切都是自己的意志驅使出的行為所生,而若歸依到一個龐大的群體,我們的責任壓力就會解消,即便喪失了自由。但艾希曼不只是被理論濾鏡過篩後的人物角色,他在鄂蘭的紀實中是個活生生的個體,他再正常不過,而他也確確實實地符合了二戰後理論家的分析,但因為他是個殊的主體,所以多少會有些溢出、不足。納粹戰敗後他說:「我發現,從此沒人會領導我,我得單槍匹馬過日子,再也沒有人會像我下指令,再也收不到命令或指示,沒有任何條例可依循—換句話說,我從來沒這樣活過。」但是,他加入納粹卻也並非對於教條的追隨,因他連黨綱以及《我的奮鬥》都不清楚,他僅被卡爾滕布倫納問道:「何不加入親衛隊?」就回答了:「有何不可?」這麼的平庸。
平庸到他連知識程度都不高,語言能力的欠缺時常說出陳腔濫調,但他有著堅強的信仰,他要實踐這個理想,這讓他與現實隔了層牆,他無法同理他人也無法感知現實,甚至他確定如果上級要他殺父親他也會照做,但是他仍然是個「人」,受到精神科診斷的他結論是沒有異常,甚至醫生認為比醫生還正常,他也批准半尤太的叔叔女兒移民、也因協助維也納尤太人夫妻,他對尤太人沒有仇恨,即便這場審判就是要把他妖魔化為惡魔,這就是檢方的做法(當然與他吹噓的個性以及紐倫堡審判各機構人員推諉責任到他身上有關),也傳訊了許多證人試圖說明各種屠殺背景,但這與「公務員」的艾希曼個人的關聯實在不大,他只是個運送員,他只是服從命令。
當然,服從命令是行為違法性阻卻的一個事由,不過其中有但書是對於顯然違法的命令之服從仍然是違法。但是對於極權主義的納粹德國來說,如何存在超越法律的判準呢?用自然法的觀點而言,有比法律層次更高的價值標準,作為評判法律適體的依據,但是在極權的籠罩下並不是不存在這樣的判準,而是領袖就是最終價值根源,就如同艾希曼對於康德的定然律令—人以純粹理性為己立法,且此法有普遍性—使得領袖成為自身意志的依歸。諸多人如同艾希曼,對於<凡爾賽條約>的恥辱後,從下士曾升到元首,一個具有卡里斯馬特質的人物可以追隨,拋棄了自由進入了該人領導的群體,而生活周遭都共浸在這個環境,這是一個大融合,不是不存在個人,而是個人就是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意志就是我的意志,而希特勒就是國家,就是我。約德爾將軍(Alfred Jodl)在紐倫堡審判時就說:「評斷最高領袖不是一個士兵的責任,這是歷史,或者神的任務。」
確實地,服從是一種美德,領袖的殺人計畫是下屬的「工作」,這在法官眼中是最該被譴責的是,但對艾希曼來說這正是他美德的展現,泯滅掉個人的「良知」,遵循一個超我的超良知。然而,當你存在的集體做了邪惡的事,身為集體的一員就無法豁免責任,我們會說喪失了自由與消減了責任是個人主義式的觀點,而從集體的觀點來說,既然國家就是自己,那麼即便辯護律師塞萬提斯(Robert Servatius)提出納粹的惡行是國家行為,也將會是所有在集體中被析離的個體的行為,而有無可脫免的罪責(國家行為的辯解在法律上會成為他國無法審判他國的窘境,不過這個辯解沒被採用,只不過沒有在國際法庭受審而在一個國境之內,讓鄂蘭覺得邪惡的性質被「低估」)。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艾希曼是自卑的,他對於階級的觀念分明,即便對方是尤太人,但弱勢說德語的尤太代表也會認為這些人的地位高於自身(這也與前述所提到他認為上等社會既然都對於最終解決方案那麼熱切,他也就隨波而去),但他也是自大的,尤其是在參加過納粹這個偉大事業之後,我想我們能說對艾希曼而言他並不認為自己做錯,因為這只是運氣使然的結果,試想,歷史是顛倒,軸心國戰勝了呢?漫威中的薩諾斯真的是壞蛋,而復仇者們都是英雄嗎?
鄂蘭這麼描寫艾希曼受刑的最後一刻,
「阿道夫˙艾希曼帶著絕對的尊嚴站上絞刑台,行刑前他要了一瓶葡萄酒,喝了半瓶,一位名為威廉˙赫爾(William Hull)的新教牧師表示要陪他一起讀聖經,但艾希曼拒絕了:他只剩兩個多小時的生命,『沒時間浪費』。他從自己的牢房走到五十公尺外的行刑式,雙手在身後交扣,腰桿挺直,神色平靜,當衛兵捆綁他的腳踝和膝蓋時,艾希曼要求他們別綁太緊,這樣他才能站得筆直,衛兵給他一個黑面罩,他說:『我不需要』,他的神智非常清醒,喔,不只如此,還完全展現艾希曼本色,從臨終前那句怪誕愚蠢的話可以證明這一點,他說,他是一個 Gottgläubig,這是一個納粹用語,意指背離甚而且不相信來生的人,然後說:『各位,我們很快就會重逢,這是全人類的最終命運,阿根廷萬歲,德國萬歲,奧地利萬歲,我不會忘記你們。」面對死亡時,他使用這些葬禮演講中的陳詞濫調,在絞刑架上,艾希曼的記憶最後一次戲弄他,讓他再度感到『心花怒放』,忘記這其實就是他自己的葬禮。
艾希曼在臨終一刻,似乎總結書我們在人類漫長罪惡使翁所學到的教訓—邪惡的平庸性(Banality of evil)才是最可怕、最無法言喻、又難以理解的惡。」
他認為自己的公開行刑可以上德國的下一代免於內疚,他在逃亡期間甚至盡力擺脫匿名身分,對於隱性埋名感到厭倦,尤其他自己的姓名又經常出現在報紙上,甚至他早也知道被跟蹤,被逮補時他也從未反抗。似乎,他一直在等著這個時刻,一個成名的時刻。這或許也是為何他要逃離庸碌生活的理由,他可以做點大事業,而納粹正是不二選擇,而無論其中要從事的是什麼不重要,簽發文件、運送尤太人到集中營、驅逐、移民,這些都只是例行公事(routine),就是一份工作,而這份工作可以讓自己在歷史上留下一筆,即便是死亡,對於凡人如己已是荒漠甘泉。
道德瘟疫
二戰後的反省大部分聚焦在德國的惡行上,但邪惡不僅發生在德國,鄂蘭形容這是全歐洲的道德淪喪,波蘭、羅馬尼雅、匈牙利這些地方的反尤主義本身不比德國更加輕微,但這不只是國家而已,就連尤太族群也是尤太人的兇手。
「...無論在阿姆斯特丹或華沙、柏林、布達佩斯,尤太領袖負責提供社區內尤太人的名單與財產清單,並確保受害尤太人都留下足夠款項,以支付驅逐和滅絕的費用,此外,也負責追蹤空置公寓,提供警力協助圍捕尤太人,並把被逮捕的同胞送上火車,這些尤太警察會分發黃色六芒星臂章,華沙等地甚至『有人做起出售臂章的生意,不但有普通的布製臂章,還有亮眼、防水的塑膠臂章。』尤太領袖也負責發布聲明,並非奉納粹之命,但卻是受到納粹啟發而撰寫,從聲明中我們仍然可以感受到這些人多麼享受甫獲得的權力—布達佩斯尤太委員會首度發出的公告中寫著:『中央尤太委員會已獲得壽命,對於所有尤太人的精神與物質財產以及人力具有絕對處置權。』我們還知道,這些尤太領袖面對自己成為殺人工具的感受—他們覺得自己像船長,『眼見船就要下沉,即時拋棄船上絕大多數的值錢或戶後,成功讓船靠岸』;像救星,『犧牲一百個受害者,以挽救一千條性命,犧牲一千個受害者,挽救一萬條性命』」...」
其實自己人殺自己人從來不是東方專利,那不過是我們眼界狹窄才只看到毛澤東與蔣介石的所作所為,西方也共享著這種習性,更甚者是尤太人還認為自己做了好事,符合了效益主義的利大於弊的倫理證成一般,然而匈牙利的卡斯特納犧牲47萬6000人來拯救1684人。而誰來決定誰生存呢?則是有權勢的尤太代表,當我們以為這是以宗教的聖旨作為最終理據時,實際上還是回歸到政治的權力爭奪,在尤太人中是也分階級的:德國/波蘭;退伍、受功/一般;祖籍/非祖籍。人非為己,天誅地滅,要求逃離出境就是賄賂、特權索取,而這也成了漠視—容認了在區別對待(優劣人種)中的區別對待(優劣尤太人)的行動。現實上更慘烈的不僅如此,在滅絕中心實際動手殺害的也是尤太人拔出同胞屍體的金牙、剪髮、挖墳、挖出屍體煙滅證據、尤太技師協助建造特瑞辛尤太區的毒氣室。對於這些史料的挖掘,也是鄂蘭被批判為「自我憎惡」的緣故,無可厚非,太逆風了,對於一場擺明著要獵巫的審判拂了逆鱗,也是想當然耳。只不過若尤太人沒有組織,沒有這些尤太代表,被害人數就不會那麼龐大。這場道德瘟疫是不分國界與族群的感染了全歐洲的人民。
運氣
對於戰後的東京審判、紐倫堡審判以及時隔15年後的耶路撒冷審判素有勝利者的審判的批評,而這批評所意指的是勝利者或將不公正,但納粹所作為者難道是只違背勝利者的價值?又或者是侵犯的作為勝利者、戰敗者等身而為人的基本尊嚴?
而其中的程序瑕疵,包括以色列不准辯方證人出席、也不許先前審判的控方證人接受辯方詰問,被告也無法取得對己有利的資料,甚至艾希曼是被綁架的,發生在1960年5月11日綁架,然而也因為現實上在阿根廷的法律與二戰有關的犯罪追訴只到戰後15年,亦即1960年5月7日後就不可能引渡。然而這場審判正因為「無法可施」,又必須實現正義,才出此策(尤其有溯及效力的法律被訂立來審判罪行,雖然法庭有說明罪刑法定原則只適用在立法者有預見的犯行,然而法確定性原則對於法律的要求也正是必須讓人民得以預見何種行為得為與不得為,方能作為行為準則),否則唯一能取代這場審判的就是當街擊斃,就地正法。不過這還是需要一個儀式,一個形式,即便是過度,所以檢方將他描繪成一個大惡人,即便與事實相違。
艾希曼說:「如果遇到好政府,算是幸運,如果遇到壞政府那就是倒霉,我是運氣不好。」我們會發現大至尤太屠殺,小至隨機殺人事件,這些人無論是奉公守法,又或者是社會邊緣,似乎現代法學中被加入成為關鍵因素的「主觀」—故意、動機、意圖—變成一種癡妄,我們以為自己能決定行為當下能行善為惡,以為如同《發條橘子》主角Alex 做盡壞事後失去道德能力又失而復得,但如果到頭來都是我們自以為是呢?
鄂蘭對於艾希曼審判的關注焦點在於一個服從的正常人卻成為了為惡的罪犯,這之間是如何形成的,同時在最後也給人了一盞光說:
「沒有人是完美的,只是世界上有太多人幫助大家遺忘這一切,但最終,總會有人活著講述這些故事。因此,沒有任何事會永遠『沒有實際用處』,至少,從長遠角度來看是不會出現。...這些故事的啟示簡單易懂,從政治角度來說,若恐怖主義盛行,大多數人會選擇服從,但有些人就是不會服從,同樣的啟示,也可以在執行最終解決方案的國家中看到,最終解決方案『有可能發生』在大部分的國家,但並非所有的國家都實行。從人性角度來說,這就足以確保地球仍是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任何其他要求都是超乎合理範圍。」
這裡我們能看見她對人性中能動性的光輝的讚許,即便犯下反人類罪的人,「是在他們幾乎不可能知道或意識到自己正在作惡的情況下犯罪。」但她也給了艾希曼在程序瑕疵審判中獲得死刑的正當性理據補充,她假想若法官這麼說,正義就在耶路撒冷實現:「...因為政治不是兒戲,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正如你支持並執行屠殺命令,拒絕與尤太人以及其他民族共同分享這個世界一樣—好像你和你的上司真有權決定誰應該或不應該在世界上存活—我們認為,沒有人,也就是說,全人類中沒有任何一個成員,願意和你共同分享這個世界。這就是你必須被處死的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
但我卻更加悲觀,研習法學與倫理學中若採取了決定論觀點將會把原先的沙堡全部推毀,我們的意志、意識全部都不復存在,沒有自由也就沒有責任,也沒有任何決定與行動,這些都是非決定論者所相信者的,而人的能動性與主體性也只有在此才能生存。但是從耶路撒冷審判到近年各種刑案所示的,從戰爭結果的不確定性(何人成為審判者)到精神疾病定義的恣意性,讓我們面臨極刑的到底是我們的選擇,又或者只是運氣?而又或者只是參加了後來倒勢的政黨(納粹)還是剛好出現在不當的地方(鄭性澤),就面臨可能殞命的結局,我們的決定(自由)為我們的責任擔負起多少的「責任」?
而如果,把我們導向絞刑台的真的只是壞運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