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
我們來聊聊學生的權利,以及老師的防禦
一、學生權利救濟途徑的演進
(一)、話說從前從前
學生對於學校的處分不滿/不服,依照「特別權力關係」,學生最多只能提到訴願,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權益。
(二)、382號解釋
1、解釋文: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白話版:
如果學校的處分會改變學生身分,基於保障學生的權利,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學生對於其餘學校的處分(記過之類)都不行提起行政訴訟。
(三)、684號解釋
1、解釋文: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2、白話版:
大學生如果對於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滿/不服,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不管是否對學生身分有影響。
(四)、784號解釋
1、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2、白話版:
不分層級的學生,如果對於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滿/不服,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五)、結論
大法官持續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放寬學生的權利救濟,換言之,只要學生對於學校的處分不滿意,除了申訴、訴願外,也可以透過行政法院來確認學校的處分是否違法。
易言之,學校的訴訟案件有可能因此而增多,學校會因此疲於奔命應付學生的申訴或訴訟。
二、大法官設下的紅線標準=教師的防禦
但大法官也發現可能因此造成校園訴訟案件量的增加,讓教師及學校疲於奔命,因此在解釋文中,為學生設下了兩個紅線。
也就是如果學校的行為符合這兩個標準,那就不是違法的處分
1、解釋文: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 ,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2、白話版:
即使學生可以提起訴訟,但法院還是要考量幾件事情:
(1)、考量教師及學校的教育處分目的、性質與程度,如果是輕微的,那就不是權利侵害。
(2)、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因為有教育專業判斷,法院應該給予較高尊重。
再強調一次,教師/學校的行為只要符合以上標準,那縱使學生對教師/學校提告,也不見得一定都會贏得勝訴。
所以,下集我們要來看看截止目前為止,法院實務是如何認定「顯然輕微之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