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事判決,常常會看到判決主文寫到:「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______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_______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那麼什麼是假執行?聲請假執行後原判決被廢棄,原告有賠償責任嗎?如果有賠償責任,是怎麼計算?
所謂的假執行,就是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拿著上述判決先去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既然判決還沒確定,所以假執行其實是「暫時執行」。
如果原本判決被廢棄或變更,就不能繼續執行,執行法院收到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的判決正本時,會停止執行程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當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的判決時,被告可以主張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參考法條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