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不可殺人』;『凡殺人的,必須受審判。』 但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必須受審判;凡罵弟兄是廢物的,必須受議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白痴的,必須遭受地獄的火。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先去跟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祭物。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就要趕快與他講和,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法官交給警衛,你就下在監裏了。 我實在告訴你,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
馬太福音 5:21-26
這段經文有趣的地方是,「想起別人對你懷恨,去請求原諒,而不是寬恕別人」,這段經文談的議題似乎不是饒恕,而是另一種近乎於「鄉愿」的東西,是不是我們要讓別人都喜歡我們呢?
如果我們從上下文解釋,下文談的並不是要得人的喜愛,而是談到對弟兄動怒,為什麼對弟兄動怒呢?這段經文給了很多空間去詮釋,如果我們直接了當認為不要生氣,整段經文好像變成某種宗教規條。
實際上,這邊談的是對於人的價值判斷,如果我們仔細看,動怒,罵廢物,罵白痴,像是三種不同等級的價值判斷,而審判、議會的審判和地獄的火,也可以說是三種不同等級的審判,之中審判像是更廣義的判斷,議會審判則是到了需要受人判斷的階段,地獄的火已經到了宗教程度的判斷。動怒包含了罵廢物和罵白癡,三個動詞也有點像是包含關係。
這段釋經的開頭源自於「不可殺人」,因此所有的詮釋就需要從殺人開始思考。動怒相似於殺人,兩者都必須受審判,動怒和殺人有什麼相似的地方呢?如果這個動怒的前提,是源自於對方虧負你的某種「非常規性的義務」,我認為你應該要這樣對我,但並不是基於必然也不是應然,這個動怒就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事實上,我們在關係當中,可能是源自於對於對方某種對價關係的期待,像是覺得對方應該滿足自己的要求,或是透過動怒壓迫對方,迫使對方屈從,尤其是對方比你弱小的時候。
罵對方廢物和白癡,這兩種動怒都隱含了對他人意志的抹殺,而說對方是廢物時,是對對方行為能力的否定,白痴,則連對方的學習還有判斷能力產生否定。
這個否定,無疑是對對方的主觀審判,尤其在情緒之下,這個審判更多有失偏頗,缺少公正性,並且,我們認為自己能站再審判的位置,去判斷一個人的價值,以及對方身為一個人的人格與權力。
這個「不可殺人」的誡命,在內涵上因此有了一些補充。更有趣的是,耶穌在後面的推論,是從獻祭作為重點來說的。這個推論不是以自己懷恨他人,判斷他人為前提,而是以他人的懷恨自己為核心,我不僅僅不是思考我恨不恨他人,而是我這樣使人恨我,虧負他人,使他人犯罪。
如果因此使弟兄跌倒,需要受審判,那上帝也將追究這個使人跌到的責任。不可殺人這個律法從消極的不犯罪,轉而延伸成積極的倫理,不使人跌倒,使人也避免被審判的倫理。
這個延伸很細緻,違反報復的人性,並且,我們也知道很難去解決他人的仇恨,這樣的心態到底對多少人來說是可以執行的呢?甚至,這樣的行為真的是一種對自己和他人的愛嗎?已經到了一種不可思議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