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聽到職場鬼故事,員工上廁所太久被關切,連上廁所都要跟主管報告,聽到真是相當震驚!今天就要來聊聊,雇主可以限制員工上廁所以及去茶水間的次數、雇主可以因為員工上廁所太久而扣薪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也就是這段時間員工可以自由運用,不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以及支配,想要外出、睡覺、辦理私人事務雇主都不應禁止。
Q:但難道上廁所跟飲水也只能在休息時間進行嗎?
A:當然不是啦!上廁所以及喝水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就算是在上班時間勞工也可以隨時進行,不需要得到雇主的同意。
倘若雇主要求勞工只能在休息時間如廁、飲水,則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無法達到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之要求,可依同法第45條第1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並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上班時間的定義並非無時無刻都在工作,只要勞工的行動自由受雇主限制、行為受雇主指揮監督的時間,都會被認定成工時。
因此,雇主自不得因為員工去上廁所或去茶水間裝水沒有在工作而扣薪。若雇主違反,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Q:那雇主可以限制員工上廁所的時間嗎?例如規定五分鐘內必須回座位。
A:答案當然也是不行的,每個人的生理狀況、健康條件都不同,限制如廁時間,恐有權利濫用以及侵害勞工人格權的情況,此要求顯然不合理。
Q:不過若勞工上廁所時間真的長到不合理,例如一天上廁所時間超過2、3小時,沒認真工作,真的沒辦法處置嗎?
A:若是如此,建議可以先關切員工身體狀況,若不是因為身體狀況,而單純真的是在摸魚,並已影響工作表現,雇主依法自得加以管理、評量,訂定懲戒手段,但切記懲處必須事先公告,於勞動契約中明訂清楚,經員工同意,並且懲戒規定亦須合理、不得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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