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免責關鍵:哪些情況下錄音不構成犯罪?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一、前言

小林是一家公司的資深員工,最近因為績效考核問題與老闆發生爭執。老闆在談話中態度強硬,甚至語帶威脅地說:「如果你再跟我頂嘴,小心我讓你走人,而且不給資遣費!」這番話讓小林感到不安,擔心自己會被違法解雇,於是他悄悄地打開手機錄音,把整段對話記錄下來。

事後,事情果然如小林擔憂的那樣發展——老闆以「業務表現不佳」為由,要求他主動離職,否則不發給任何補償。小林決定拿著錄音作為證據,向勞工局檢舉公司的違法行為。但在提交證據前,他心中產生了一個疑問:「我這樣偷偷錄音,會不會反而違法?」

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在職場中遇到不公對待的員工。錄音究竟是正當取證,還是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錄音的法律界線,以及在何種情境下,你的錄音可以成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證據,而不至於惹上刑事責任。

二、職場錄音的法律風險

(一)刑法第315-1條

  • 條文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條文要件:該條重點會在於「無故」、「非公開」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58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固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倘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為公開之活動。惟在認定是否為『非公開』之前,須先行確定究係針對行為人之何種活動而定。以行為人駕駛小貨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例,就該行駛於道路上之車輛本體外觀言,因車體本身無任何隔絕,固為公開之活動;然由小貨車須由駕駛人操作,該車始得移動,且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如就『車內之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即難謂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

  • 條文內容: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免責事由

(一)刑法-對話者

  • 一般法院認為參與對話者對該等對話內容,自無從對參與對話的他方主張具有合理隱私期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通保法-免責規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 條文內容: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依法律規定而為。二、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公眾電信網路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參照)

四、結論:錄音是保護自己的利器,但應掌握法律界線

回到小林的故事,他在與老闆的談話中,為了自保而進行錄音。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的。依據刑法第315條之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錄音者本身是對話的參與者,無論是面對面談話電話通話,均不構成刑事犯罪。

錄音不違法的關鍵點

  1. 錄音者是對話當事人:只要錄音者本身參與了對話,就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也不涉及非法竊錄或監聽的問題。
  2. 錄音目的為自我保護或舉證:若錄音內容涉及勞資糾紛、職場騷擾、不當解雇等,可作為證據使用,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3. 避免公開散布錄音內容:雖然錄音本身不違法,但若將錄音對外公開或惡意散播,可能涉及妨害名譽或違反個資法,因此應謹慎使用錄音,僅作為法律程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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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是廖啓彣律師,臺中在地的執業律師。我致力於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勞工在職場爭取應有權益,並為不動產交易、租賃糾紛、土地所有權等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在這裡,我也撰寫並分享有關勞動法與不動產法等實用文章,期望透過清晰易懂的法律知識,幫助民眾解決日常法律問題,讓更多人了解如何運用法律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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