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責任感?還是無聲壓力?
「你怎麼都不回訊息?這件事很急。」
這句話,你是否也聽過?甚至因為沒有在晚上10點內回應而被「貼標籤」為不夠盡責?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怎麼說?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若下班後仍持續處理公務,依法可能構成加班,雇主應給薪或補休。
但在實務上,許多「訊息往來」並不被視為工時。這就是模糊地帶,也是矛盾的起點。
👀【實際案例】
一名行政助理在週五深夜連續收到主管傳來的指示,雖然她當下已關機,週一上班後仍被責備「拖延進度」。她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勞動檢查人員介入調查後,確認該助理未被正式指定工作,但主管行為「違反勞動倫理與合理期待」,公司因此被列入觀察名單。
這不是個案。根據台北市勞動局2023年統計,每月平均接獲 20 件以上與「下班後未明示加班」有關的檢舉,甚至有公司被開罰因未登錄加班工時。
🆚 正反觀點對照表
✅ 支持「即時回覆」立場
展現責任感,對主管與團隊更有好印象
下班應歸個人時間,避免壓力與家庭衝突
有些產業節奏緊湊,需快速應對
❌ 支持「劃清界線」立場
回一次沒事,回十次成習慣
有些訊息只需簡單回覆
長期會造成焦慮、睡眠障礙與壓力
🧩 公司真的有急事要聯繫員工,合理界線在哪?
1. 明確定義緊急性:例如工安事件、系統異常、客戶事故等
2. 非緊急不得要求即時回覆:通知可留至次日,禁止責備未讀未回
3. 建立制度:輪值表、值班費、加班申報機制
💬 你怎麼做?
你會選擇回訊還是不讀不回?
是否曾被要求「既然手機在手,就順便看一下」?
留言說說你的經驗,我們一起討論工作與生活該怎麼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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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討論:回覆訊息算不算加班?
實務上,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回覆訊息」就一定算加班,但只要雇主有工作指示、且員工實際執行了工作內容,就可能構成加班。換句話說:
👉 **僅閱讀或回覆訊息**:通常不算加班(除非內容本身即為工作)
👉 **實際執行交辦事項**:如撰寫報告、修圖、排程、打電話等,就屬於加班範疇
根據《勞基法》第24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因此,只要是雇主指派並實際執行,就屬於延長工時,應依法補償。
🧠 當老闆說「不要計較」:這是情緒勒索嗎?
許多員工在加班後被要求「體諒一下」、「這種小事不用記」,這類語言其實已觸及「情緒勒索」範疇。員工若在未經自願情況下長期接受此類加班,建議:
1. **用訊息記錄對話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2. **將實際執行工作內容紀錄下來**(包含時間與任務)
3. **諮詢勞工局或工會**,視情況提出檢舉
📚【實際案例】
台中一位工程師每週都有兩至三晚被老闆 Line 傳訊要求修改圖稿,甚至要他深夜交付給客戶。該員工起初擔心職位不保而照做,但長期下來造成嚴重失眠,最終蒐集證據後向勞工局檢舉。調查結果顯示:老闆雖以「建議」之名行使實際指揮,且多次未提供加班費,最後公司被開罰新台幣6萬元並要求補發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