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其實是一個很單純的制度,不過多數人對其運作方式有很大的誤解;簡單的理解變形工時,它的目的是在於「分配」工作時間,即將區間內的工作時間在進行一定程度的「重新分配(變形)」,既然變形工時的效果是將「原型重新分配(變形)」,因此它可以改的範圍自然不能超脫原型,即變形工時僅能在原有的工時基礎上(單日8小時、單週工時40小時)進行調整,因此不能、不會導致工作時間額外增加。
一、變形工時的運作
要了解變形工時的運作邏輯前,我們應該先了解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規範,有關勞工的工作時間規範,勞基法是以「每日」與「每週」作為單位,其具體規範如下:
- 每日8小時
- 每週40小時
- 週休2日(即休息日與例假)
上述規範的法律依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
-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簡單說,一般工時制的全時勞工,其工作狀態(正常工時)應該遵守以下規範狀況:
- 每日工時8小時
- 每週工時40小時
- 週休2日
若勞工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單週工作超過40小時,或者單週休息不足2日(即工作6日以上),但凡有任一項滿足就可構成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即加班)。
變形工時的目的,即突破上述工作時間與休息日的「分配」,於「週期內」總工時、總休息、例假日數維持相同、不變的前提下,透過變形的方式使「週期內」工作時間與休息日(甚至例假)進行重新配置,而不受到上述規範的拘束。
此外,請注意每日的延長工時(即加班)並不能超過12小時
換言之,除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以外,勞工每日加班時數原則上最多4小時,變形工時固然可以調整正常工時上限,但無論是哪一種變形工時,都不能突破每日工時12小時的上限。
-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重點:
- 變形工時只能「有限度」地調整工時與休息日
- 變形工時,「週期內」總工時並不會增加
- 變形工時,「週期內」總休息日、例假日數不會減少
- 變形工時「沒有突破總工時上限」的效果
- 變形工時的只能在「週期內」進行調整
二、變形工時的類型與運作
於勞基法中,變形工時共計有三種(二週、四週與八週),而如同前面提及,變形工時最多僅能「重新安配」工作時間,並沒有突破總工時上限的效果,因此「週期內」總工時並不會增加:
- 2週變形:2週內正常工時上限為80小時(40小時×2週)
- 4週變形:4週內正常工時上限為160小時(40小時×4週)
- 8週變形:8週內正常工時上限為320小時(40小時×8週).
- 無論哪種變形,每日的工時上限都是12小時
再次強調,變形工時並沒有突破總工時上限的效果!!
無論採用哪種變形、無論怎麼變形,工時總量都還是以40小時×週為上限,若有超過即屬於加班。
對於變形工時應先建立基本概念,變形工時有二種變化方式:
- 時變形:將正常工作時間重新分配
二週、四週變形,可以將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例如:
將週五工作時間(8小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四,每天增加2小時,因此週一至週四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即為:10小時,週五工作時間歸0、當日俗稱為空班日(出勤屬加班)。
- 日變形:休息日或例假(四週獨有)進行挪移
二週、四週與八週,都可以進行休息日的調整,但二週與八週仍要維持7休1;四週變形,則可以在二週內進行例假的調整,且可以突破7休1的限制。
以下,就各不同變形制度,進行簡單的舉例說明:
(一)二週變形(可進行時、日變形,全體適用)
二週變形工時並無行業別的限制,只要通過勞資會議並與勞工約定即可以使用。
二週變形可於二週內進行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的調整,於週期內將可以將「一個休息日」進行調整,進而產生連續工作6日的結果。
- 特徵:
- 2週內總計正常工時為80小時
- 單週正長工時最高可至48小時
- 每日正常工時可調整10小時
- 每週應有2例假,每2週應有2例2休
- 可於2週範圍內,任意調整1個休息日
- 可形成連續工作6日
因此,使用二週變形即可以產生以下排班結果(例示):

簡單的檢核方式:
- 確保每週都有1個例假
- 以例假或休息日阻斷工作日,避免連續工作超過6日
- 單週工時可以自行調整為32~40小時,但二週工時總計為80小時
- 滿足上述條件下,可自行調配每日工時,但每日最長為10小時
(二)四週變形(最複雜,可進行時、日變形、彈性極高,適用範圍最受限)
四週變形工時是彈性最高的變形工時制度,因此適用的對象也特別嚴格,要使用前請務必確認自己是適用範圍,行業別分類請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為準。
四週變形可於四週內自由調整工作時數與休息日,休息日可隨意於週期內調整;此外,四週變形工時不受到「七休一」的限制,可於二週(即將四週劃分為:前二週與後二周)內任意調整,因此若要採最極端、最不人性化的排班,含休息日加班最高可連續工作24日(有高度健康、職安風險,非常不建議此種排班)。
- 特徵:
- 4週內總計正常工時為160小時
- 「沒有」單週工時上限的限制
- 每日正常工時可調整10小時
- 可於2週範圍內(將4週劃分為「前2週」與「後2週」),任意調整2個例假
- 可於4週範圍內,任意調整4個休息日
- 可形成連續工24日(含休息日加班)
- 可突破七休一的限制
因此,使用四週變形即可以產生以下排班結果(例示):

簡單的進行檢核方式:
- 每2週為單位,確定有2個例假
- 每4週正常工作時間最長160小時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長10小時
(三)八週變形(最單純,僅能進行休息日的調整,彈性相對較低)
八週變形工時只能進行「日」的調整,沒有辦法進行「工作時間」的調整,而適用對象依然有所限制,要使用前請務必確認自己屬適用對象,行業別分類請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為準。
八週變形最主要的用途,在於可自由於八週內可調整休息日,其餘部分則與一般工時制度相同、並未有變更。
- 特徵:
- 8週內總計正常工時為320小時
- 單週正長工時最高可至48小時
- 每日正常工時可調整8小時
- 每週應有1例假,每8週應有8例8休
- 可於8週範圍內,任意調整8個休息日
- 可形成連續工作6日
八週其實與一般工時制度沒什麼不同,只是可以任意調整「休息日」,例如:把休息日塞在最後2週。
三、小結
變形工時其實並沒有想像中困難,它的運作邏輯只是工作時間、休息日與例假(只有四週)的「調整」,但工作時間的總額其實並未有變動,而每日工作時間的上限(含加班),也並無突破12小時的限制。
- 變形工時有三種:二週、四週與八週,各種變形都只能在週期內調整,不能跨週期
- 二週與四周變形,可進行「時」與「日」的變形;八週變形,則只能進行「日」變形
- 二週與八週變形,都只能調整休息日,且無法突破7休1的限制(只能連續工作6日)
- 四週變形,可以同時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且可以突破7休1的限制
- 四週變形的例假排定,可將四週的週期分為「前二週」與「後二週」,只要確保「前二週」與「後二週」內各應有2個例假,即屬合法
- 四週變形可以將例假分別排在「前二週」的前二日,與「後二週」的最末二日,此做法可以使得四週變形最連續工作日數達24日(有很高的職業災害風險,極度不建議)
- 二週變形工時與四周變形工時,都可以透過「調配」工時,使正常工作時間可延長至10小時,調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但每日工時上限依然是12小時
- 二週變形,單週正常工作時間最長可達48小時(排列組合很多,如:10小時×4日+8小時×1日、8小時×6日、9小時×5日+3小時×1日),但週期總計工時仍為40小時×2週,第一週48小時、第二週就是32小時
- 四週變形,每週正常工作時間最長可達「70小時(即連上7天、每天10小時)」,但四週內總計工時仍為40小時×4週
- 八週變形,每週正常工作時間最長可達48小時(八週變形並無時變形,因此每日正常工時只有8小時,最長48小時,即當週出勤6日),但週期總計工時仍為40小時×8週
- 變形工時不能突破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因此當二週、四週採用「時」變形,使正常工時延長至10小時,則當日即僅能加班2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