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討制度設計背後的哲學思維:何謂主體?何謂合法性?何謂和平?
制度設計不只是技術工程,它是哲學語言的具象化。每一個制度模塊的背後,都有一套關於主體、合法性與和平的形上學預設。本文試圖回到制度設計的思想根源,重新追問:何謂主體?何謂合法性?何謂和平?這不只是理論反思,更是制度語法的倫理基礎。
何謂主體:從政權到語法結構主體不是政權的名稱,也不是國號的標誌。主體是一種語法結構,是制度如何定義「我」的方式。中華民國之所以能作為整合主體,不是因為它擁有某塊土地,而是因為它具備憲政語法:有人民、有治理、有法源、有制度記憶。
主體的哲學基礎在於「可被認定的語法結構」,而非「可被宣稱的政治意志」。制度整合的核心,是主體語法的延續與嵌合,而非政權的交接與取代。
何謂合法性:從國際法到制度倫理
合法性不只是法律的合規,更是制度的倫理說服力。2758號決議未否定中華民國主體,意味著其國際法合法性仍存。但更重要的是:制度整合是否能說服人民、說服國際社群、說服歷史。
真正的合法性來自三層結構:
• 法源合法性:
不違反國際強行法、不創建新政體、主體延續。
• 制度正當性:
公民參與、敘事共構、治理穩定。
• 道德說服力:
尊重記憶、保障權利、創造和平。
制度設計若能同時具備這三層合法性,就不只是合法,而是正當。
何謂和平:從停火到語法修復
和平不是停火協議,也不是政治妥協。和平是一種語法修復,是制度如何處理衝突、承認差異、創造共構的能力。當制度能容納多重敘事、嵌合異質治理、保障人民權能,那就是和平的語法。
和平的哲學基礎在於「制度的可共存性」:不是誰勝誰負,而是誰能共構語法。制度整合若能讓ROC與PRC的治理模塊並存於憲政架構中,讓人民共同參與制度生成,那就是和平的技術語言。
制度設計的形上學結構
總結而言,制度設計的哲學基礎可構成以下三層形上學結構:
1. 存在層:主體是語法結構,而非政權標誌。
2. 合法層:合法性是法源、制度與倫理的三重交集。
3. 和平層:和平是語法的共構能力,而非衝突的終止狀態。
這三層結構構成制度整合的思想支柱,也是整個系列專欄的形上學底圖。
結論:制度是語法的哲學實踐
制度不是工具,而是語法;語法不是技術,而是哲學。當我們以制度語言處理主體、合法性與和平,我們不只是設計制度,而是在實踐文明的哲學。這是我提出「中華合併主體模式」的思想根源,也是我對制度設計的終極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