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在遇到資遣時,可能因為突如其來,不知道該怎麼辦。甚至還沒搞清楚狀況,就簽了文件。
或是找了資遣的相關資訊,但還是不確定這些之於自己的情況,是不是夠完整。
由於近來身邊有人遇到資遣,自己在人資時期也曾經手(OS: 那真的是個很不舒服的過程)。
所以,整理成基礎的白話文解說,希望各位備而不用。
也因為眉眉角角多,文章篇幅較長(大概三千字)。
先提醒,以下內容僅限受僱於台灣註冊成立的公司,而且彼此的關係是僱傭契約,其餘情況(委任、承攬)並不涵蓋。
再白話點:公司在台灣有登記,以及你的角色是員工,而不是接案、承包商等。
[1] 起手式
常見情況是:臨時被找進會議室,人資/主管說明情況,希望我們簽署文件。
這看起來很單純,但通常是壓力很大的過程:
因為在被找進會議室之前,同事間可能就開始有風聲,甚至自己不是唯一被找進會議室的,同事們也陸續被找去談。
然而,重點會建議放在「人資/主管所說的情況是什麼」,通常有(ref. 勞基法第 11 條):
- [1] 公司要收了、要賣給別人
- [2] 虧錢/不賺錢,要縮小團隊
- [3] 因為自然災害造成工作停擺超過一個月
- [4] 因為工作安排調整,目前沒有可以給我們的工作內容
- [5] 我們的表現有落差,難以承擔工作職責
除了 [4] [5] 之外,其餘往往沒有來回的空間。
如果是 [4] 可以考慮爭取嘗試的時間與彈性,但調整後的工作內容差異,是不是我們能接受 & 做得到的,會是另一個議題。
如果是 [5],通常不會是直接找進會議室,就請我們離開。
較合法的程序是走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額外透過 1-3 個月進行改善,未能改善才走到資遣這一步。
不過,在真實情況中,有些公司會透過提高 PIP 強度與施壓,讓員工自己受不了,選擇離開(這是很常聽到的鬼故事)。
此外,有個常讓人覺得不舒服的點是:對談不是一對一,而是二對一,甚至多對一。
其實,二對一的目的是有第三人作證,避免一對一談完,彼此認知不同,也沒留下紀錄,衍生爭議。如果是採這種模式,可以發現,公司方面主要是一個人在講話,另一個人旁聽或是做記錄,不太會參與對話。
[2] 相關名詞
面對文件,或是人資/主管的用詞時,常見的關鍵字有以下:
資遣同意書/非自願離職同意書:
簡單來說是「起初不是我自己願意走的,是公司要我離開的」,而在一番過程後,我同意這件事。
自願離職同意書:
這種文件就我個人觀點,我不是很認同...因為它代表著「我是自己願意走的」。
如果離職是員工自己發起,那麽會是透過發出離職信、系統填離職單來作為記錄,不需要用到這種文件。
宣告日:
公司跟員工說明資遣的那一天。
- 用途是公司根據員工的在職年資,得出資遣預告期,來進一步算出離職日。然而,直到離職日為止,公司還是要給員工薪資的。
- 關於預告期的長度:目前在職年資三個月以上 + 不到一年是 10 天、一年以上不到三年是 20 天、三年以上是 30 天。
- 會從宣告日的隔天開始計算,週末、國定假日也算進去。
離職日:
我們跟公司(以及彼此之間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正式說掰掰的那天。
謀職假:
在資遣宣告後,員工每週最多可以請 2 天假去求職,而且不能扣薪。
資遣費:
公司因為發起資遣,而需要支付員工的費用。
- 最簡略的計算方式是在職年資一年 = 0.5 個月月薪。
- 比較建議透過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來計算。
- 其中牽涉平均工資(這裡有超多細節,需要留意到基本工資、津貼、加班費等項目,此篇先略過,因為光是平均工資的解說就可以寫成一篇文)、年資是用舊制/新制/橫跨等。
離職移交:
因為離職而需要交接的各種人事物。
請求權利拋棄:
- 簡單的概念是,因為同意文件中的各種項目,因此在簽名後,會放棄後續向公司提起訴訟、勞資調解等行動的權利。通常出現在文件最後。
非自願離職證明 vs. 服務證明書:
因為是資遣,公司需要提供兩種離職證明:
- [1] 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來申請失業補助,或政府相關津貼。所以文件上會列出資遣的原因。
- [2] 服務證明書(一般的離職證明):用來證明該員工在這間公司工作過,不會列出離職原因。通常是拿給未來的公司,作為報到文件之一。
[3] 怎麼確認與檢查
如果公司資遣的理由沒有來回的空間。
那麼接下來,針對拿到的文件,我們需要檢查與確認以下:
1.先確認文件名稱,是「資遣同意書/非自願離職同意書」,還是「自願離職同意書」。
如果是後者,請務必留意,除非公司額外提供優於勞基法的費用,不然沒弄清楚就簽的後果是 → 不會有資遣費,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因為它就跟自己提離職的結果一樣。
2.各種日期:
- 宣告日:文件上所列的是不是談的那一天
- 離職日:根據宣告日、自己的在職年資,算下來是不是認知一致
- 最後工作日:
- 這是比較需要留意的地方,因為我們可能有沒用完的假(特休、補休、公司自己提供的各種假)
- 如果在離職日之前,想用掉,那在這間公司最後一個的工作日就會提前,這會影響後續交接的安排,以及離職程序要發生在哪天。
- 勞健保、薪資計算仍然是算到離職日當天,不能因為最後工作日 ≠ 離職日,就提前退保或扣薪資。
3.各種錢:
- 資遣費:請自己根據上述算一遍,如果金額跟文件上有出入,也請務必核對差異何在(通常是出在平均工資的細項)
- 月薪:如果離職日不是在那個月的最後一天,那麼最後一筆薪資會根據離職日,按天數比例來算。
- 未使用完的特休/補休折算:
- 如果當下還有沒用完的特休、補休,不是排休用掉,就是折算成錢,
- 還給員工。因此要用掉 or 折算,需要當事人決定。
- 如果要折算,折算後的金額建議也一併列入文件中。
- 加班費:如果還有尚未申請、審核過的加班費,也請速完成與確認。
4.上述金額的發放方式、日期、總額:
- 強烈建議,在文件中,或是事後的信件/資料中確認 & 紀錄清楚各項金額的數字,還有會一併發放,還是根據跨月的情況,分別在兩個發薪日發放。
- 不論是一併發,還是分次發,也寫明發放的日期與金額是多少。因為對我們來說,會比較清楚知道,什麼時候要拿到多少錢。而不是簽完文件,忙著交接,離職後才發現跟認知有出入,再去前單位來回溝通,耗費額外心力。
5.離職證明 + 服務證明:
請確認公司會準備,以及何時提供。
6.失業補助:
我們會需要自己去各地區的就業服務站申請。
申請與準備的細節可以參考勞動部的網站說明。
小提醒:失業補助金未必能讓人躺平六個月,因為補助金是根據投保額度發放,在特定情況下,最多可以領到 36,640 元。而且每個月都需要到就業服務站報到,完成指定項目,才符合申請門檻。
[4] 然後呢?
檢查也確保自己對於上述資訊都清楚,也都記錄於文件之後,再簽名!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正在釐清的項目,都不建議簽署文件,因為後續的影響,我們未必可以接受與承擔。
此外,有些公司可能聲稱:如果當下不簽名,就要對員工不利,或是會留下資遣紀錄,讓未來的公司看到。
這要看實際情況是多不利。
如果公司限制員工活動,甚至是把人關起,不給出會議室之類的,請務必確保自己的安全,以及記錄下對方的行為,因為這已遠超過勞基法,涉及刑法。
如果是提到會留下資遣紀錄,說真的,未來的公司透過勞健保系統是查不到的。
只有當事人自己說、前公司在 reference check 提到、相關網絡的人爆料,才可能知道此事。
最後最後,如果上述一切都搞定,接著就會進到業務交接、後續求職準備,甚至是失業補助請領的階段。
總結
大多數人在面對資遣時,通常是手足無措,甚至覺得是不是自己哪裡做不好。
這時候,請回到資遣的理由,以及這些理由背後,公司跟自己分別做過哪些事情與溝通。
除了「個人無法勝任」這個常有爭議的項目之外,其餘情況往往是我們不可控的。
或許資遣是個危機,但也可能是人生中的轉機,讓我們有機會重新踏入求職市場,去看到、創造自己的更多可能性。
祝福閱讀至此的各位備而不用,如果真的用上了,也祝褔一切順利。
在此,與你擁抱。
如果有資遣或離職的相關困擾,或是其他的職涯挑戰與卡關,歡迎透過諮詢表單和我展開對話: https://forms.gle/7ZkWZGABeb3mxB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