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有上班族們,遇到比農曆七月半還可怕的職場,想趕快逃走,卻被老闆說,「我不同意,你不能離職」
甚至還有網友被老闆威脅,「你敢不來上班,我告你喔!」
「老闆,不同意,我就真的不能離職嗎?」上班族心中吶喊~
先說結論~
如果老闆拿手槍或開山刀對著你講這些話,你還是先乖乖上班,保命在先!QQ
但如果老闆,只是吼你,也說不出個法源依據,那你就不用理他!因為依據我國的《勞動基準法》及《民法》,離職是可以由員工單方面提出就生效的。
以下是你離職時,要注意的是:
1.交接要做好,避免被告侵占(證據也要留齊全)
2.要照法定要求,提前10-30天預告(看年資)
3.確認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限制?(勞基法15-1條,法定要件及合理性評估)
#職場法律小知識
(一)員工離職,不用老闆同意
員工提離職,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只要員工單方面向雇主提出離職(口頭/書面),不需要雇主同意即生效。但需要依法提前預告雇主。(換言之,話一但講出去,反悔不離職,也不行喔!)
但,但如果是老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員工就可以「不用預告」就離職,還能要求雇主給自己資遣費。例如:老闆沒給加班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預告期提早要多久?
(1)年資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2)年資1年~未滿3年,20天前預告
(3)年資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三)至少要工作滿X年才能離職?
若公司有付較高額的教育訓練成本、技術特殊難以找到替補你的人等原因,雇主可以依據勞基法15-1條,可以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到期之前不能離職。
若提早提職,員工供需賠償公司損失。
而雇主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換工作的自由),也需要給出對應的補償
但任何限制你的人身自由的規定,都需要評估合理性。
超級不合理,也是無效的喔!
如果你是「被迫離職」(非歸責於勞工事由),就不用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囉!
比較常見的職業是,航空業的機師。企業花了很多錢跟時間訓練機師,是可以要求簽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換言之,如果公司沒有花成本訓練你,是不能隨便簽最低服務年限的!
留言讓我知道你看完惹,我會很開心
(,,・ω・,,)
🤖法源依據: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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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3.〈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
4.〈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勞動部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