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五章集中於安息年與禧年的條例。這一章將神的聖潔律例擴展到經濟、土地與人際制度中,表明:神是土地與生命的真正主人,祂的百姓要在社會結構中實踐公義與憐憫。 一、安息年(25:1–7) 每逢第七年,地要完全安息,不可耕種,不可修理葡萄園,不可收割自生的莊稼或摘取葡萄(v.3–5)。地要歇息,出產作為全家、僕婢、寄居者、牲畜的食物(v.6–7)。
土地屬於神,人只是管家。安息年提醒人:糧食的來源不是單靠人的勞力,而是神的供應。
二、禧年(25:8–17) 七個安息年(共四十九年)之後,第五十年是禧年(v.8–10)。在這年: l要吹角宣告自由,使各人在本地得產業,各歸本家(v.10)。地不可耕種,與安息年相同(v.11–12)。若賣地,要照離禧年的年數計算價值(v.14–16),因為土地最終屬於神(v.23)。 禧年恢復社會的平衡,防止財富與土地過度集中,提醒人一切所有都是神所賜。 三、土地與產業屬於耶和華(25:18–34) 神應許在安息年賜下三年的豐收,使百姓有足夠糧食(v.18–22)。土地不可永久出賣,因為地是屬耶和華的,人是客旅與寄居者(v.23)。貧窮人若被迫賣地,近親可以代他贖回;若無人可贖,到了禧年必然歸還(v.24–28)。利未人得的城邑與郊地不可賣斷,因為那是他們在以色列中的產業(v.32–34)。 土地不是私人絕對的產權,而是神所賜的託付。人的使用權有限,最終所有權屬於神。 四、對貧窮弟兄的待遇(25:35–46) 若弟兄窮乏,要幫補他,如同寄居的和外人,使他能與你同住(v.35)。不可向他取利或加息,要敬畏神(v.36–37)。若弟兄因貧窮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一樣服事,要像雇工人,直到禧年得自由(v.39–41)。但從列國中買的奴僕,可以永遠為產業(v.44–46)。 以色列人彼此之間不可奴役,因他們都是神所救贖的子民。對內的公平與憐憫,反映了神救贖的恩典。 五、神的僕人不可為奴(25:47–55) 若以色列人窮乏,賣身給外人或寄居者,近親可以贖他;若無人能贖,他要在禧年得釋放(v.47–54)。「因為以色列人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v.55) 以色列人不可淪為永久奴僕,因為他們的真正主人是耶和華。救贖身份保證了他們的自由。 六、神學意義 神是土地與生命的主:人不是絕對的地主,而是受託的管家。安息與禧年保障社會公義:避免貧富差距過大,讓每一代都有新開始的機會。救贖身份的延伸:以色列人因被救贖而不再為奴,這一身份塑造了他們的社會制度。 七、基督論的指向 耶穌在會堂宣告:「主的靈在我身上……叫我宣告被擄得釋放,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祂就是禧年的成全。基督釋放人脫離罪與死亡的奴役,使信徒成為神的兒女(羅8:15–17)。在基督裡,信徒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得著全新的開始。 《利未記》第二十五章提醒:聖潔不僅是宗教儀式,也包含社會經濟制度;神要求祂的子民在土地、財富與人際關係上,彰顯公義、憐憫與自由;人所有的一切都是神所賜的,祂是最終的主權者;基督是禧年的成全,祂帶來真正的釋放與更新,呼召祂的百姓在世上見證天國的公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