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安全永遠比速度、產量更重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明確保障勞工在面臨危險時,可以「先避開危險、再報告處理」,這項權利就叫作「退避權」。
一、什麼是退避權?
所謂「退避權」,指的是當工作現場出現立即發生危險的情況,勞工有權停止作業,先退到安全的地方避難。
依據職安法第18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一旦發現有危險發生的可能,應立即命令停止作業,讓勞工退避;
- 勞工自己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現危險,也可以在不影響其他同事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到安全地點,再立刻向主管報告。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勞工能「及時保命」,而不是在災害發生後才被動等待救援。
二、哪些情況算是「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依據職安法施行細則第25條,以下幾種狀況就屬於可以行使退避權的情形,例如:
-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簡單說,只要是「一旦繼續作業,可能立即造成傷亡」的情形,勞工就可以依法退避。
三、退避後會不會被扣薪或被懲處?
法律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扣薪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也就是說,勞工為了安全暫停工作,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只有在雇主能證明勞工惡意濫用退避權,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後,才可能不受這項保護。
四、為什麼要有退避權?
早期台灣的職災時有所聞,勞工即使察覺危險,也常因怕被責怪或扣薪而不敢停工。
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政府在102年修法,參考韓國、加拿大等國的制度,正式把勞工「可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的權利寫進法律,強化勞工自主保護意識。
✅小結:保命第一,依法退避!
當你在現場發現危險,不必硬撐。
先退到安全處、再報告主管,這不只是常識,更是法律給你的保障。
安全無價,懂法自保,就是最重要的職場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