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公司要我調職,我能說不嗎?
小美在公司服務八年,某天接到人資通知:「下週起調派到外縣市分公司支援,若不去就視同離職。」她雖然不想搬家,但又怕被認為消極怠工。 像這樣的「職位調動」到底合不合法?勞工能拒絕嗎?
二、《勞基法》第10-1條是什麼?
職位調動(又稱調職)是企業常見的人事手段,但也容易引發爭議。
為避免雇主濫用調職逼迫員工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五大原則: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若地點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
5️⃣ 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五大原則逐項解析
1. 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需要」,不能是報復調職
調職應有明確理由,例如部門整併、人力調整或業務支援。
若只是因為員工請產假、拒絕加班、與主管意見不合而被調派, 屬於不當動機,違反第10-1條第一款。
2. 調職後薪資與工作條件不能變差
雇主不得藉由職位調動降低薪資或剝奪勞工權益。
例如:
- 原本有加班津貼、調職後取消。
- 原工作五天制,調職後變成六天制。
- 名義薪資不變,但獎金結構被拆減。
這些都屬不利變更,違反第10-1條第二款。
3. 勞工必須能勝任調動後的工作
若勞工原為行政文書,卻被調至搬運或外務職,
明顯超出其體能或專業能力範圍,即為違法調職。 法律要求雇主應「合理安排」而非「惡意刁難」。
4. 若調職地點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
調派跨縣市或交通時間大幅增加時,
雇主應提供交通補助、住宿安排或合理搬遷期。
若未提供協助,導致勞工家庭生活受影響, 即違反第10-1條第4款規定。
5. 應考量勞工與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職不僅是工作問題,也牽涉生活穩定。
雇主應考量勞工的婚姻、子女、照護責任等因素, 避免因調職造成家庭破裂或重大生活困難。
四、勞工可以拒絕職位調動嗎?
可以,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若雇主調職違反第10-1條五大原則之一,勞工可依法拒絕,並不構成違反工作指示。
反之,若雇主能證明調職合理且符合法律要件,勞工拒絕可能被視為不服從工作命令。
五、雇主與勞工的平衡之道
- 雇主端建議:在調職前充分溝通,具體說明業務必要性,並提供補償措施。
- 勞工端建議:保留書面證據(如通知信、LINE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職位調動的合法與否,關鍵不在「調職」本身,而在於是否符合誠信原則與《勞基法》第10-1條的五大要求。
六、結語
職位調動不是雇主的絕對權,也不是勞工完全可以拒絕的命令。
在企業營運與勞工生活之間,法律畫出了合理界線: 只要調職具業務必要性、不損勞工權益、並兼顧家庭生活,就屬合法; 反之,若調職只是逼退或懲罰,勞工依法可拒絕並尋求救濟。
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專業律師為回答。
結語聲明
- 本文章係依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仍應諮詢律師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