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區-主管不用打卡是福利?錯!置備出勤紀錄是雇主的責任與義務

更新 發佈閱讀 2 分鐘

問:勞檢來查,但公司高階主管「不需要」打卡,如何提供出勤紀錄?

其實會問出這個問題,大概就已經是沒救了啦~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製作、留存出勤紀錄,自始至終都是雇主責任,因此根本不存在高階主管不需要打卡的問題。

勞工配合打卡,僅是基於從屬性,或勞動契約的附隨、協力義務,以配合雇主的管理制度。

如果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即員工可以不用協助打卡,那麼:

  • 雇主就應自己派專員、購買門禁系統...等方式來製作出勤紀錄
  • 無論如何,都應確實記錄勞工實際出勤、工作的狀態。

再者,不打卡這件事情根本稱不上福利

出勤紀錄的立法目的很明確:確保勞工債權,不打卡對於勞工而言只可能有損害,而沒有任何利益可言 。

原因很簡單:

  • 沒有出勤紀錄,勞工就很難證明有/無工作事實,因此也會很難主張、舉證,要求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真正的福利是:遲到早退,不減發薪資,而不是不打卡

法律可沒有規範,勞工遲到就一定要減發薪資

勞工整天沒上班,老闆你開心一樣可以發給全薪。要怎麼發薪資,只要沒有低於雙方的約定和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如何發放都隨你們,跟打/不打卡一點關係都沒有。

  • 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凡優於勞基法規定之條件,皆從其約定。

2025年了,滿天都是飛機啊,滿街都是電腦啊,這是基本的概念跟常識了!!這種東西,說真的根本不應該、需要一再說明。

順帶一提,出勤紀錄並沒有形式限制

沒人說一定要用打卡鐘打卡,但凡能展現勞工實際工作狀態的方式,都屬於合法的紀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第1項: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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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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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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