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檢來查,但公司高階主管「不需要」打卡,如何提供出勤紀錄?
其實會問出這個問題,大概就已經是沒救了啦~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製作、留存出勤紀錄,自始至終都是雇主責任,因此根本不存在高階主管不需要打卡的問題。
勞工配合打卡,僅是基於從屬性,或勞動契約的附隨、協力義務,以配合雇主的管理制度。
如果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即員工可以不用協助打卡,那麼:
- 雇主就應自己派專員、購買門禁系統...等方式來製作出勤紀錄。
- 無論如何,都應確實記錄勞工實際出勤、工作的狀態。
再者,不打卡這件事情根本稱不上福利
出勤紀錄的立法目的很明確:確保勞工債權,不打卡對於勞工而言只可能有損害,而沒有任何利益可言 。
原因很簡單:
- 沒有出勤紀錄,勞工就很難證明有/無工作事實,因此也會很難主張、舉證,要求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真正的福利是:遲到早退,不減發薪資,而不是不打卡
法律可沒有規範,勞工遲到就一定要減發薪資
勞工整天沒上班,老闆你開心一樣可以發給全薪。要怎麼發薪資,只要沒有低於雙方的約定和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如何發放都隨你們,跟打/不打卡一點關係都沒有。
- 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凡優於勞基法規定之條件,皆從其約定。
2025年了,滿天都是飛機啊,滿街都是電腦啊,這是基本的概念跟常識了!!這種東西,說真的根本不應該、需要一再說明。
順帶一提,出勤紀錄並沒有形式限制
沒人說一定要用打卡鐘打卡,但凡能展現勞工實際工作狀態的方式,都屬於合法的紀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第1項: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