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童工」其實是合法的嗎?你知道女工在晚間工作前,雇主必須提供哪些保障嗎?
第五章是《勞動基準法》中極具保護性的篇章,針對社會上兩個相對弱勢族群——童工與女工,設下嚴格規範。這些條文不只是條款,而是關乎「人權」、「安全」與「尊重」的具體體現。
無論你是準備乙級就服考試、正在擔任HR或管理職,甚至是關注職場平等的你,第五章絕對是你不能錯過的重要章節。這篇文章,我們將以條文解釋+案例舉例的方式,讓你一次搞懂第44至52條,將法條「讀懂」也「用對」!
第44條【什麼是童工?什麼工作不能讓他們做?】
條文說明
1.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2.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條文摘要
這條文首先明確定義「童工」:年滿15歲但未滿16歲、並實際受僱工作的人,就算是童工。
此外,法律也規定,不只童工,連16歲到未滿18歲的青少年,也都禁止從事危險或有害性工作。這些工作類型通常可能會對身體、心理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這樣的設計,目的就是要保護青少年勞工的身心安全,避免讓他們太早暴露於高風險的職場環境中。
條文舉例
假設某家工廠聘請一位15歲又3個月的國中畢業生擔任包裝助理,這名青少年符合「童工」的定義。
若工廠安排這位童工操作高溫熔爐或搬運重物,就是違反第44條「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的規定。這種違規行為,雇主將面臨處罰。
第45條【不能聘用的年齡?未滿15歲是否絕對不能工作?】
條文說明
1.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2.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3.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4.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條文摘要
這條文規定:「未滿15歲原則上不得受僱工作」,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是國中畢業生,或經由主管機關認可其工作性質及環境不會傷害身心健康者,則可以合法工作。不論是否為正式僱傭關係,只要未滿15歲且實際提供勞務,都要比照童工的保護方式辦理。
也就是說,就算孩子不是拿薪水上班,只要實際上有勞動行為,就需要受到童工的保護規定保障。
條文舉例
小明今年14歲,國中剛畢業,暑假期間想在飲料店打工賺些零用錢。老闆知道他未滿15歲,依照第45條,一般情況下不能僱用小明。但如果小明已國中畢業,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認為「工作內容安全、工作場所無害」,例如只是內場洗杯子、貼標籤,老闆經合法申請後,就可以僱用他。這時,小明就會被當作「準童工」,並受到童工工作時數、夜間工作等相關保護規定的限制。
第46條【雇用未滿18歲勞工,雇主應該做什麼?】
條文說明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條文摘要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雇主若要雇用未滿18歲的青少年,必須事前備妥兩項文件:
- 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的同意書
- 年齡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保護青少年工作權益的基本保障,避免未成年者遭到非法剝削或不當勞動。
條文舉例
阿花是17歲的高三生,放學後想去麵包店打工賺點生活費。老闆在聘用她之前,依照第46條的規定,向她的母親取得書面同意,並請阿花提供身分證影本作為年齡證明。這樣做不僅合法,也是在保護阿花的權益。若老闆未依法備妥這些文件,就算是雙方同意的打工關係,仍屬違法。
第47條【童工工作時間的限制】
條文說明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條文摘要
這條文的重點是針對「童工」——也就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者,對他們的工作時間做出嚴格的限制:
- 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
- 每週最多工作40小時
- 例假日(法定週休一日)不能安排他們工作
這是為了保護童工的身心發展,避免過勞或影響教育權益,讓他們可以在工作與生活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條文舉例
阿哲是16歲國中畢業生,在便利商店打工。因為他還未滿16歲,屬於童工身份。根據法規,他每天只能排班最多8小時,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週日作為例假日則必須休息。店長如果安排他在例假日上班或超時工作,就是違法雇用,可能被處以罰鍰。

第48條【童工夜間不得工作】
條文說明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條文摘要
這條文規定,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禁止在晚間8點到隔天早上6點之間工作。也就是說,童工只能在白天上班,晚上必須休息,不得安排夜班或深夜工作。這是為了保障童工的睡眠、學習與成長,不讓工作影響他們的健康與安全。
條文舉例
小恩是15歲的國中畢業生,在一家速食店打工。根據法律規定,店家不能安排她在晚上8點以後工作。也就是說,她最晚只能在晚上8點前下班。如果她被排班到晚上9點才下班,就屬於違法情況,雇主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
第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限制與例外】
條文說明
1.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2.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3.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5.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條文摘要
這條文規定,一般情況下雇主不能讓女工在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工作。
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有提供安全衛生設施與交通安排或住宿,才可以讓女工在這段時間內工作。
此外,如果女工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上夜班,雇主不能強迫她們上班
不過,在緊急情況如天災、突發事件下,這個限制可以暫時不適用。 而對於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即使有工會同意或是緊急狀況,雇主仍不得安排夜班。
條文舉例
佩珊是一位在製造業工作的女性,最近工廠接了大訂單,想請她加班到凌晨1點。雇主詢問工會後獲得同意,並為夜班女員工設置了安全照明與監控系統,且提供宿舍接駁服務,這種情況下屬於合法夜班安排。
但如果佩珊告訴雇主她有慢性偏頭痛,無法適應夜間作息,即使已符合程序,雇主也不能強迫她工作。 另外,如果佩珊正處於懷孕或哺乳期,即使公司在天災期間需要夜間加班,也不得安排她上夜班。
第50條【女工產假給假與工資給付】
條文說明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條文摘要
這條文規定,女工在生產前後有八週的產假,如果是懷孕超過三個月後發生流產,則可以有四週的產假。
在工資方面,如果該名女工在公司工作已滿六個月,產假期間工資需全額發給;如果工作未滿六個月,則工資發給一半。這是為了保障女性在懷孕與生產時期的身心健康與基本生活需求。
條文舉例
小慧在某間公司任職已超過一年,當她生產時,公司依法給她8週的產假,這段時間工資全額照發。
而另一位同事小芸,在公司工作才四個月就懷孕且流產,因為懷孕已超過三個月,她獲得4週的產假,但因工作未滿六個月,公司依法只需給她一半的薪資。 這條法律讓女性在懷孕、生產、流產等重大生理事件發生時,能擁有充分休息時間並兼顧基本收入。
第51條【妊娠期間得申請調整較輕工作】
條文說明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條文摘要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懷孕的女員工,如果有需要,可以向公司提出調整為較輕鬆工作的申請,只要工作性質允許,公司不能拒絕,也不能藉此減薪。
這是在保障孕婦在妊娠期間的工作安全,同時也防止因健康需求而遭受差別待遇。
條文舉例
小敏懷孕四個月,原本在餐廳工作負責端盤與清潔,工作較為勞累。她向主管提出希望能暫時改為櫃檯接待的較輕鬆職務,並附上醫師的建議。根據法律,公司必須同意她的調整申請,並且在她轉調工作期間,薪資不得降低。
第52條【哺乳時間給予與計薪】
條文說明
1.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2.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條文摘要
這條文規定:若女性員工的孩子未滿一歲且需親自哺乳,雇主必須每天額外提供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這些時間是額外給的,不包含在休息時間內。而且這些哺乳時間要算入工時計薪,也就是說,不能因此扣薪或延長上下班時間。
條文舉例
小華的寶寶現在5個月大,她回公司上班後,每天中午和下午各需擠奶或哺乳一次,公司依法提供她每天兩次各30分鐘的哺乳時間。這段時間內,小華仍然領有工資,不會被當作請假或曠職處理。
這項規定保障了職場媽媽哺乳的權利,也協助她在職場與育兒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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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曾在職場中遇到過女性或未成年勞工被忽視權益的情況?你當時怎麼做?
- 你認為雇主在保障女性與未成年勞工方面,最需要加強的觀念是什麼?
- 如果你是主管,會如何在兼顧營運的情況下,設計符合法規的友善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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