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持續為有志投入人力資源、勞工關係領域的朋友準備最實用的內容。今天我們來解析《勞動基準法》第九章「工作規則」及第十章「監督與檢查」,這些章節不僅是就業服務乙級的重要考點,也是實務上常見的勞資議題。為了幫助你更容易理解法條,我們會逐條提供【條文說明】、【條文摘要】與【條文舉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

第70條【工作規則內容】
條文說明: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條文摘要:
只要公司員工人數滿30人,就必須擬定一份「工作規則」,內容包括工時、薪資、獎懲、請假制度等勞工權益相關事項,且要送給勞工局核備,並且要公開讓大家看得到。
條文舉例:
某電子公司聘有50位員工,卻從來沒有制定正式的工作規則。有天員工因公司未明確規定休假標準而與主管起爭議。這時公司可能違反第70條規定,需立即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核備。
第71條【工作規則不得違法】
條文說明: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條文摘要:
就算公司訂了工作規則,只要其中的內容違法或違反團體協約,就不算數,是無效的。
條文舉例:
公司在工作規則中載明「員工遲到一次罰薪一天」,這與勞基法按比例扣薪的規定牴觸,因此此項規定屬無效條文。
第72條【設立勞動檢查機構】
條文說明:
1.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2.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政府會設立專責機關來進行勞檢,地方政府必要時也可以派員檢查。
條文舉例:
勞動部設有勞動檢查處,而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也可視情況派檢查員到企業進行臨時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
第73條【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檢查】
條文說明: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2.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條文摘要:
勞檢員進公司要出示證件,公司不能拒絕。必要時還可以聯合警方強制檢查,並要求公司提供文件或抽查樣本。
條文舉例:
一間工廠拒絕讓勞檢員入廠檢查未成年工人是否超時加班,經通報後,勞檢員聯合警察進行強制檢查並依法開罰。
第74條【勞工檢舉保護條款】
條文說明:
1.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2.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4.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5.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6.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勞工發現公司違法可以檢舉,公司不能因此懲罰或報復員工。政府要保密檢舉者身分,違法洩密要負賠償責任。
條文舉例:
小明發現公司沒給加班費,向勞工局申訴,公司因此將他調職減薪。這屬於非法報復,依此條規定該處分無效,公司還可能面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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