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1|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泛論刑罰—沒唸法律都支持死刑,念了法律都反對死刑?》

在大學時期就聽聞過有教授曾在課堂上與課堂外對於法律系學生以及非法律系學生發問對於死刑的態度,而結果是法律系學生幾乎都反對死刑(或說支持廢死)而非法律系學生幾乎都支持死刑,而我也曾在類似的場合提過相同的問題,而是否修習法律對於這個問題的反應確實是兩極的,當然我們不能以偏概全認為這是絕對的,然而這裡所表示的並不是如此,這只代表一種趨勢而已。那麼當把這個議題作為既成事實來看待,我們如何解釋這個現象?
教育,公民教育。唯一能區別出法律系學生及非法律系學生的差別就是對於法律學科的修習,而法律系的教育除了各個法科中更為深入的學識之外,更重要的是法學的基本原則的教導,尤其其中在當代最為重要的一點:基本人權。在有了這層知識的前提上,使得習法者對於任何基本權的剝奪或是限制有更為敏感的知覺,也對於這樣的措施有更為批判性的眼光,尤其後者又牽涉到法政中權力分立的觀念建立後對於國家權力間的制衡之理解使對於國家主權的行使更為戒慎。當然也不得不說,在刑法學的學習上又因為普遍而言教科書對於刑罰理論中的應報理論僅泛言批判其不具有目的性或說紮出一個反對的反對的稻草人就草草批評了事而未深究理論的真正內蘊或是其他支撐來源,再加上對於刑罰理論中的威嚇理論(一般稱預防理論)具有將人作為工具的傾向,違反了法律係教育中常說的源於康德的人以自身為目的所發展而出的人性尊嚴觀(雖然是在50年代西德的基本法才明文化這個原則,且應是基於二戰時期納粹政權對猶太人迫害的反省而來),使得法律系學生更為傾向對死刑的反對。不過,姑且不論後者,單以若具基本人權的觀念,即可了解到在邏輯的先後次序上我們是先肯認了人的基本權利,再以之來檢視對於基本權利的干預,若以舉證來說,必須要證明的是這個干預的正當性,而非反之。
然而,對於非學習法律者而言,這卻如異國語言般地不可理解,固然義務教育中有公民教育的課程,但就我個人的經驗非到我決定要參加律師考試的升大四暑假,我還真不了解要成為一個律師要學習什麼,要當一個律師要做什麼,也就是說,義務教育的公民課程在我個人的經驗而言我完全不知道學習了什麼,近來跟高中的學子聊天聽到竟然現在的公民課程連哈伯馬斯的審議民主都有教學,但是對於升學主義氾濫的這個島嶼,究竟能真正去理解審議民主機制的有幾多?只為了考試填答的又有幾多?然而,有些法律系學程中的知識(例如基本人權的觀念)並不應該只是法律系學生應該學習的而已,而應該是身為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應該學習的,就以死刑這個問題來說,這不只是法律問題,這也是個政治問題,而政治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政治,生活在一個政治社會中我們無處不離政治,這也使得對政治的理解與關懷是公民的義務與責任,然而在教育的層面上卻使得履行義務所必要的條件匱乏,導致整體的公民卻劃分出兩個群體,進而對於議題產生歧見並且無法溝通,最後只是對立叫囂的吶喊與吼叫。
(公民)教育是問題的原因,是使得公民群體產生出因特定知識的缺乏而導致對立衝突的原因,而因此所產生的種種衝突是具備著隨時劣化的風險,使得一個政治社會的分化更形嚴重而無法再凝聚同質性的認同。然而事情不總是那麼悲觀,固然公民教育是問題的原因,但是公民教育也會是問題的解答,只要開始對話,進而互相理解,提出自身支持或反對的理據,進行溝通,終究有形成共識的可能,而這樣的共識才能使得社會中的個體能具有共同絆繫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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