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房子可以任意「轉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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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為充分利用所承租的房屋,可能會將屋內空房轉租給他人,藉此分攤租金費用,這對台灣民眾來說並不陌生。惟若進一步細究,承租人能否任意轉租?其依據為何?恐怕多數人都無法回答。
究竟承租人得否轉租房屋?於《民法》第443條第1項明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原則上,民法規定承租人「得」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他人,除非有反對之約定。
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施行後,租賃住宅除符合《租賃專法》第4條之休閒旅遊目的、由政府機構或合作社經營出租、租賃期間未達30日者外,依《租賃專法》第9條第1項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
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逕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者,依《租賃專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出租人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即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由於《租賃專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轉租應優先適用《租賃專法》。基此,原本《民法》規定承租人「得」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在《租賃專法》施行後,除出租人已「書面同意」外,承租人「不得」將租用之住宅轉租於他人,否則出租人依法得「提前終止」租約,要求承租人遷讓返還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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