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6|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經營小徑書法粉專一年後

我大學讀師範學院,在民國92年取得合格教師證後,曾經在小學擔任代課老師長達12年,這段期間一直都沒有考上正式老師,後來轉而考公職,順利在104年轉任公務員。公務員工作穩定,但在年金改革與通膨的陰影下,我對於未來坐領退休俸的生活並不抱持樂觀態度,遂企圖透過閱讀,找到退休後仍持續有收入的方案。

首先,帶給我啟示的是「第二曲線:社會再造的新思維」這本書,韓第(Charles Handy)在1980年代時提出了「第二曲線」(The Second Curve) 的概念,他提到: 「在第一曲線尚未攀上頂峰時就開始醞釀第二曲線。亦即當組織在第一項優勢還在高峰時,就須找到另外一條出路,讓組織優勢衰退之前,得找到第二個可行的路。」,除了現職,我需要找另外一條可行之路。不希望垂暮之年無所事事,我喜歡有事可做,那麼現在我就得開始規劃。


另外一本影響我很深的書是保羅・賈維斯所著「一人公司」,我百分之百同意他在書裡寫道:「即使待在一間大公司,本質上你也是唯一關心自己最佳利益與持續就業的人。沒有人會比你自己更關心如何保住你的工作。即使你處在更大的工作架構下,你依然有責任定義自己的成功,並實現屬於自己的成功。」 。

該怎麼督促自我成長並實現屬於自己的成功呢?適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觸發了我經營自媒體的念頭。經營自媒體總要個主題,我思索自己一直以來都很喜歡做的事,並希望老後也持續做下去的事,不多久答案便浮現在腦海—我熱愛藝術,我想當藝術工作者!

人人都知道當藝術家並非一蹴可幾,持續不斷的練習與創作是最基本的,我省視自己,雖然從小學習書法,卻常疏懶、沒有好好練習,想當然爾進步有限,在退休前必定要精進書藝,才能達成退休後的理想生活,於是111 年 6 月 22 日(恰好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布修正日),我在FB和IG開了小徑書法粉專,開始在粉專公開書法習作,期許帶給自己持續練習的動力。


我為粉絲專頁設立的短期目標是公開書法習作及作品數位化,除了方便檢視習字的軌跡,同時也紀錄寫書法的心得,長期目標則是在退休後能投入書法教學的工作。持續經營了八個月後,為了提升SEO,我在pro360達人網註冊成為專家,其實我沒想接案,只是若未來想教書法,需要觀察市場、了解TA,同時因寫作的主題逐漸不再侷限於書法,我也在方格子這個平台發表一些短文雜記。

在經營接近一年時,有個香港網友聯繫我,她說喜歡我IG上的作品風格,剛好有到台中旅行的計畫,想在那幾天安排書法課,希望把字練好,雖然很開心她給我機會,但我認為過於短暫的書法課沒有太大的效果,於是推薦了一個在香港的書法老師給她。


在婉拒了這位想學好書法的網友後,我內心起了一陣波瀾。一開始考慮到孩子尚年幼,能自由運用的時間很拮据,並不想現在就開始書法教學,但陸續收到幾位家長私訊問我是否能教授硬筆字(本來想教毛筆字,沒料到向我洽問者都想學硬筆字),這才發現原來有人想要把字寫好,卻找不到適合的老師,這使我原本的念頭開始動搖,心想或許可以利用假日試教看看。

過去在小學教學生寫字,礙於教學進度,多半無法花太多時間指點字型及結構,如今以家教的形式調整孩子握筆姿勢,指導學生看字帖,學習基礎筆法、字型結構等,大幅提高了學習的效率。不同的學生家長巧合地給我相同的回饋:「孩子的字變得很漂亮,一個月內老師就把握筆教好,而媽媽耳提面命陪寫了兩年,比不上老師上四次課。」,看到學生的進步,我真覺得投入教學是極富有意義的一件事。


回顧經營自媒體一年多以來,我一直以自己的步調持續學習,經營粉專初衷是記錄自己學習歷程並和書法同好交流,隨著有求學者找到我,也許會慢慢地增加一點教學的紀錄。

很開心與您有交流的機會,如果想學書法,歡迎與我聯繫,即便時間或交通距離不合,我很樂意推薦書法老師給您,讓我們一起彼此切磋求進步。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增訂理由:近年來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等目的,應運而生許多新興表演文化之型態,其表演內容含括運用實體或數位方式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創作活動,考量表演人係以自身技藝知能,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爰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展演上開活動並獲取適當報酬,應認屬其私領域之行為,不宜過度干預。又公務員本可處分自有房屋、物品等個人財產,或將其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個人肖像權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應不受本條之限制,為期明確,爰增訂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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