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訴的整理,我們移到這裡了~可以一併參考看看~
前面我們提過,目前台灣司法體系認定職場不法侵害的,主要是依照下列三個要件來做評判:攻擊行為、持續性、造成受損。這個定義對於遭遇到不當對待,希望能夠提出申訴的人來說非常重要。我們用一點點篇幅,來說明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需要做的事情。
這三個要件中,受損的事實是裡面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別人做了某件事情,而讓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故希望能發動申訴來對受損的部分進行補償或恢復。也因此,有權發動申訴的個人,一定是因這個事件有受到損害的個人。這個案件的開始與結束,都是跟著這個人走的。同事、好友、主管或其他第三人,並不具備代位提出申訴的條件。
在華育成(2021)的整理中,侵權行為主要指的是人格權。在一個職場霸凌的環境裡,容易遭受到侵害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和健康權、自由權,進而到名譽權、隱私權等。也因此,要釐清的事情是:
通常關於生命權、身體和健康等等,都會在接受醫療行為的過程中找到過程的單張,例如就診紀錄、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等等。名譽的受損,則需要先分辨這個是在「言論侵害」、「言論以外行為之侵害」、「事實陳述」或是「意見表達」的連續光譜中的哪個類別,以及花了多少力氣有理由確信為真。(關於到底一個不實言論適用的法律議題,可以參考「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這類的研究,說明為什麼在刑法的層次認定越來越寬鬆,但民法認定越來越嚴格的理由。)
行為樣態指的是攻擊行為的種類。有些文章會以類別的方式來處理,如華育成(2021)整理日本圓桌論壇的會議結論,認為可分為六類:身體攻擊、精神攻擊、人既關係隔離、過大要求、過小要求、個別侵害。但類別分類的方式,因為數量一多就會很難處理,我們這裡引用葉佳倫和王安祥(2021)的雙向度分類方式,以個人-工作連續向度、和直接-間接連續向度,來對行為樣態進行分類。
個人和工作,指的是發生摩擦的議題。職場不法侵害發生在職場,這就是工作場所,因此會有許多和工作討論相關的摩擦。很重要的是,因為這些討論本來就會發生,所以是要判斷這些討論是否超過工作要求合理的討論,以及是否具備敵視、敵意之攻擊意圖。例如:
在工作場所中與工作本身無關的議題被討論,且具備敵視、敵意,就會認為是偏向個人的層次。例如:
直接與間接的連續向度,在心理學中可能會以「主動攻擊」和「被動攻擊」來描述。主動攻擊指的是直接顯於外在的外化行為,就是那些可見的、容易找到證據的部分。動手、出拳、過分情緒、過分的口語表達形式和內容、直接對個人在工作表現和議題上進行攻擊的等等。被動攻擊指的是那些透過不行動、不配合、不作為達成攻擊目的的行為,例如排擠、孤立等。
但說實話,分類本身不是很重要。因為來申訴的時候,通常申訴人都可以很快說出因為什麼事情要申訴,對方做了什麼事情導致了自己什麼情緒和受損,經常是可以直接辨認的。也因此,最難的不是這些行為符不符合攻擊行為樣態,而是要做完整的舉證。
但舉證,其實是很需要花心思的事情。
這完全是一個虛構而非真實的故事,但目的是要說舉證的困難,以及為什麼職場侵害的認定比例如此之低。舉證本身就已經夠困難,要在展現攻擊行為的時候完成搜集證據,然後還要要求-持續性、不能只有一次,要有跨時的穩定性,會建議於蒐證前有較為完整的計畫,要不然很難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