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大股東B,認為A公司應該成為照顧員工的模範企業,於是股東會上提議A公司每個月都要發給員工獎金,此提議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A公司可以不遵守嗎?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雖然股東會為「股東的最高決議機關」,但依照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除了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業務的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
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例如承認公司營運報告、改選董事等。而非屬於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事項,股東會仍做成決定,法院實務上認為僅具有「建議」性質,董事會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並無遵守的義務。
員工酬勞之發放,並非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通常公司章程會規定交由董事會決定當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比例。案例中的A公司,雖然股東會決議每個月都要發放員工獎金,但此僅具有建議性質,A公司的董事會可以不遵守。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90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