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0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試用期資遣

找到一份想做的工作,進入一個理想的公司,試用期的每一天,都是你表現的機會,想像自己跟隨公司一起成長、起飛,甚至退休,每時每刻都請全力以赴!

直到最後一天,當被判定不適任,被通知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你需要思考的是:

 即使是試用期,就算試用期未通過,依然適用「非自願性離職」

試用期是雇主評估入職新人的觀察期,一般都是三個月,在這段互相適應的期間內,不是正式員工,但是勞基法基於保障工作權,並沒有因為「觀察期」,就差別待遇。試用期的工時、工資、休假都要符合勞基法準則。(試用期內是有給假的)

 

非自願性離職與自願離職的差別:

[雇主]:需要額外提供

  1. 計算給付資遣費。
  2. 給予預告期間。
  3. 列冊資遣通報。
  4.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員工]:

  1.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可以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職訓補助。
  2. 獲得額外謀職假去找工作。

 

試用期3個月內若發現雙方不合意,通常也不會走向非自願性離職,把握時間看向下一個工作機會是比較實在的選項。

謎之音:資遣費計算根據在職期間,任職滿一年給0.5個月,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失業給付需要申請認定,最快需要5週時間才能拿到第一個月補助,補助為投保月薪資6成。

 

天有不測風雲,如果,你的試用期被延長,試用期超過3個月,沒有自願離職動機,勞動契約被迫終止的時間段不好找工作(年底/農曆過年前),非自願性離職可成為考慮的選項之一,給自己一些緩衝,是政府保護勞工的美意。

 

試用期的非自願性離職-資遣權益,你需要知道的是:

  1. 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勞基法上是平等的,但是雇主對試用期員工有較大彈性終止契約。(雇主資遣試用期員工的舉證責任下降)
  2. 試用期約定較低的薪資,待試用期通過後增加是合法的。
  3. 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後執行上述非自願離職的雇主義務。
  4. 非自願離職預告期根據入職期間來判定,入職6個月以上需要10日前預告,預告期間每週有最多2日/每週的謀職假,獨立於個人特休。
  5. 相較於試用期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會有資遣費/謀職假/非自願離職證明。

 


立場與態度:

非自願性離職雖然是自己的權益,對公司HR來說,卻不是「標準」作業流程,因此申請的同時,如果能體諒對方的立場,等於是磨亮了自己留下的最後身影。

1.由於資遣是需要通報勞動部的,通報勞動部會讓公司在主管機關留下紀錄,正式員工的資遣在公司都不是常態,更何況是試用期。

  • 當試用期不通過,主管要你去領自願離職申請書;或是你提出非自願性離職,當主管/HR第一時間拒絕的時候,他們可能是真的不清楚。我們只需要溫和堅定的表達意願與溝通立場。


2.即使對方清楚每個工作者都有非自願性離職申請的權利,基於保護公司的立場,對方如果一開始拒絕,也是情有可原,我們不需要同步產生情緒,態度溫和堅定,給對方一些時間內部討論與提供可能方案。


3.進入溝通資遣的程序後,由於這不是公司福利,有些公司福利尚且需要主動申請才有,資遣是政府保護勞工給的權利,藉由公司來提供,因此,我們(勞工)有義務為了自己的權利,事前了解自己有什麼權利(上述5點),然後態度溫和的提醒公司,有益於加速達成雙方的共識。

  • 想成公司欠我們的,或是公司故意不讓我們知道,不會讓過程與心情更順利
  • 公司人資系統在設計之初,不一定會將「謀職假」的選項做在系統內,我們只需要適時提出需求,由HR引導可能的替代方案。


4.試用期未過,很少是因為能力不足的結果,要知道錄取本身已經經歷過多次的篩選。如果是主觀因素,例如:公司文化與相處頻率等問題,更需要把在試用期中,經由省思所獲得的結論,透過協議資遣的過程中,用新的態度和方式來圓滿這一回合,每個體驗不是得到就是學到,真誠對待主管/HR,是在為下個新開始奠定基礎。


5.最後,但也許是最重要的,非自願離職也許是我們在這家公司的終點,卻只是職涯的一個中繼站,強烈建議申請一張服務證明書,證明了我們在公司的任職期間,沒有註記「資遣」字樣的在職證明,這是為了給未來新公司入職文件使用,降低新公司的試用期主觀判斷。

  • 若公司系統只能根據離職類別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可以請教HR,是否於在職期間,申請「在職證明」。
  • 只要在Google打上關鍵字「25578函令」,就能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到,勞工有權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而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是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離職原因非必要,且不得記載對勞工之不利事項。

 

我希望沒有人用到這篇資訊,但是如果你遇到了,請先安頓自己的身體,照顧好自己的權益,與公司好聚好散,才有餘裕照顧心靈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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