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4|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避免排放」遭剔除,碳權只有「減量」與「移除」兩種

前言

昨天和一位長輩在聊天時聽到一句很有意思的話。

「應該要掌握的是世界層級趨勢。如果這件事是世界各地都在前進的方向,那對我們來說,只是發展得快些還是發展得慢些的差別,並不會走回頭路。」

之前文章特別介紹過巴黎協議第六條(Article 6),在COP 29 於11月正式開始之前,UNFCCC於今年6月在波恩舉行了準備會議,SB60。而國際碳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統整了SB60中,對於在避免類型碳權的看法與共識

建議先看一下之前介紹巴黎協議第六條的文章,了解6.2、6.4以及6.8三條內容為何。

摘要翻譯

引言

SB60 會議的一項結果是將「避免排放(Emission Avoidance)」排除在《巴黎協定》第 6 條的合格活動類型之外,這終結了多年來的爭論。

COP29 預計不會就此議題展開更多討論。然而,SB60 決定的影響被廣泛誤解,並持續引發利害關係人的困惑。本簡報旨在總結在《巴黎協定》第 6 條談判中關於「避免排放」的辯論及其對避免森林砍伐活動是否符合資格的影響。

現行 UNFCCC 指導原則

在 SB60 會議上,各方決定「避免排放」不屬於《巴黎協定》第 6.2 和 6.4 條的合格活動類型,此議題將在 2028 年重新審議(見 SB60 對第 6.2 條的結論,第 6 段;對第 6.4 條的結論,第 3 段)。

同時,各方也決定,「增強保護(Conservation Enhancement)」不應視為獨立的活動類型,而應歸類為「減少排放(Emission Reductions )」或「移除(Removals)」。因此,有關「增強保護」活動的合格性將由第 6.4 條的監督機構 (SBM) 進行審議。在第 6.2 條下的合作方式,將由參與的各方自行決定。

IETA 的解讀及其對碳市場的影響

這些決策引發的影響被部分利害關係人誤解,原因之一是 IPCC 和 UNFCCC 尚未正式定義「避免排放」,而第 6 條談判代表亦未提供具體定義。

氣候變遷專家常將「避免排放」視為減緩策略中「避免、最小化、恢復、抵換(Avoid, Minimise, Restore, Offset)」的第一步,與碳權活動無直接關聯。在碳市場語境中,此詞有時指無法達成完全碳移除的活動,因此常與「減少排放」混淆。例如,《清潔發展機制(CDM)》將「溫室氣體避免排放」描述為「減少或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大氣活動」,即便 IPCC 將其定義為只包含減少排放和移除。

對「避免排放」和「減少排放」的解釋各有不同。一種看法認為,它們之間的差異可視為行動時間特性:排放減少著重於現有排放的削減,而排放避免則是預防未來排放源的出現。從這個角度看,差異可被理解為基線的選擇問題:歷史排放與預測排放的對比

「避免排放」在國際碳市場談判中的另一種解釋,起源於 2007 年厄瓜多政府的提案。當時,厄瓜多尋求因避免在亞蘇尼國家公園開發石油資源而獲得補償。自該提案以來,「避免排放」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明確放棄開發化石燃料資源的政策和措施。最近,《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一種新解釋由菲律賓提出,該國希望因擱置新建燃煤電廠計畫而獲得碳權。

根據幾位資深談判代表和 UNFCCC 秘書處的說法,區分「避免排放」與「減少排放或移除」的另一種方式是「行動概念」。採取主動措施的活動被視為「減少排放或移除」(因此合格),而基於不採取行動的活動則被視為「避免排放」(因此不合格)。實際上,這意味著,採取措施減少森林砍伐或退役現有發電廠的專案是合格的,而單純因森林作為碳匯存在而獲得獎勵的專案則不合格

為了加強這種觀點,普遍認為那些在《清潔發展機制(CDM)》和主要獨立認證計畫下合格的活動可以被定義為「減少或移除」,因此將符合《巴黎協定》第 6 條的資格。最終,符合第 6.2 條的活動類型及專案是否實現了減少、移除或兩者皆有的定義,將由參與每個合作方式的締約方商定。

最終,與部分利害關係人的觀點相反,SB60 關於將「避免排放」排除作為《巴黎協定》第 6 條下新增活動類型的決定,並不意味著基於森林與土地的碳專案(包括與 REDD+ 相關的方法論的專案)無法符合第 6 條的資格。相反,這類型的專案可以被歸類為「減少排放」或「移除」活動。

因此,REDD+ 活動無需本次工作方案的正面結果即可在第 6 條下獲得資格。實際上,《巴黎協定》第 6 條下「避免排放」概念的起源與當前談判中的討論不同,這進一步加劇了對其定義的混淆

個人觀點

避免排放類型能夠取得碳權是非常弔詭的事。

行為與回饋之間的關係應該要建立在「“執行”了什麼專案而得到回報」,而非「因為“不執行”什麼專案而得到回報」。這樣的情境基線非常有問題,儘管一直以來都有因為剝奪發展機會而應該要有所回饋的理由在發聲,但這樣的運作模式只要被接受了,就會有無止境的道德風險類型問題發生。

儘管聲明最後帶到了REDD+,但我同樣覺得正因為過往定義的混淆,導致REDD+處在灰色地帶。如果REDD+專案確實有積極地投入保育工作,維護原生林區,提高了一整區雨林的碳匯,那確實是名實相符的碳權專案。但反過來說,若無積極作為,單純發表聲明:「不開發某塊原生林地,避免了多少公噸的碳排放」,就要以此取得碳權,將引來許多非議(REDD+某些不符產權、未知會地方社區以及環境正義爭議就屬另一層面問題,所有碳權專案都有可能)。

隨著巴黎協議第六條的深入討論,這些定義以及可被接受的專案未來將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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