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告甲學生在校內與同學玩盪鞦韆遊樂設施,此時甲生正抓住系爭鞦韆左側吊索,幫助坐在鞦韆上訴外人乙生前後擺盪,不久後,訴外人丙學生前往爭搶抓住系爭鞦韆左側吊索推拉之機會,甲生因受擺盪所生力量影響,身體被牽引至系爭鞦韆前方擺盪範圍內,遭坐在系爭鞦韆之乙學生撞擊重摔在地,經送往醫院救治,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原告甲學生的家長主張,國小於該時並無任何教師就學生聚集鞦韆旁的危險情況進行提醒及勸導、未設置校園安全巡邏小組對學生不當使用方式立即糾正、未於鞦韆旁對於擺盪所需空間標示警告標誌及正確使用方法並制定使用規則、亦未在著地處加強彈性地面等安全防護設備,致生事故,請求學校給予國家賠償。
法院怎麼說?
地面強性安全部分:
學校委請專業公司為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含鋪面材料)進行檢驗,其中位於系爭鞦韆下方地面係以國家標準,則學校已經對著地處彈性地面採取必要且符合國家法定規格之防免措施。
未於擺盪所需空間標示警告標誌部分:
按照政府修訂的規範,其中並無強調應對「擺盪空間」進行標示,僅需要有使用須知,並淨空擺盪空間無障礙物。且參酌國小鞦韆現場照片,鞦韆支柱上確有張貼公告,內容為鳥巢鞦韆最多2人同時使用,限重100公斤,遊玩時請注意安全,亦另於對向牆壁設置遊戲場使用注意事項,其中包含請小心硬質表面、請排隊正確使用各項遊戲設施,以確保遊戲安全。形式上,學校就使用須知之告示均已符合前開規範,已經採取必要之防免措施。
無任何教師就學生聚集系爭鞦韆旁之危險情況進行提醒及勸導部分:
綜觀全國高、國中及小學師資及人力,實難期待可認校方能於短暫下課期間要求教師至各遊戲設施守候學生安全,況多數校園之遊樂設施不僅只設計一處,亦有舉如操場、廁所等可能因學生使用不當而產生危險之地點,自不得僅以學生可能發生危險,即強制要求校園應指派教師前往該地點守候。同時鞦韆於安全檢驗時既屬合格,應可合理期待學生若正常使用鞦韆將不致產生危險性。
又依學校所提證據應可分為下列宣導模式:
上課宣導、晨會宣導、線上朝會宣導,綜上所述,學校已經透過課程安排、校內晨會及因應疫情期間所採取之線上朝會宣導方式,為學生如何正確使用鞦韆方式進行提醒,學校應已採取必要之防免措施」。
未設置校園安全巡邏小組對學生不當使用方式立即糾正部分:
學校確實有設置校園安全巡邏小組,但教師本來就不用隨時在場守護學生,而糾察隊亦須考量執勤範圍及下課時間是否均能快速抵達系爭鞦韆所在之遊樂設施地點。
後經本院當庭勘驗事故現場監視器光碟,事故發生時間不過數秒,縱使有糾察隊與老師在場,亦未必能阻止事故的發生,學校應該已經採取必要之防免措施。
本院查原告甲生於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歲10個月,並非兒少年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之保護對象。至於校內就學期間,國小國小及教師雖對其負有避免發生侵害行為之安全注意義務,但不是說學生不可離開視線而不得獨處,更何況學校教師除須照顧帶班學生外,尚須準備上課教材及一般行政業務,縱使有於下課期間讓原告甲生獨自使用遊樂設施情形,也難認定國小教師即有違反照顧及維護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