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多久才合法?試用期內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以下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

  •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在此也提醒雇主,勞動法上的僱傭關係以不定期為原則,在雙方進入長期的正式關係前,約定試用期,有助於在長期關係前留有觀察及保留終止的權利。

《試用期的合理範疇》

  • 3~6個月的試用期間屬於合理範疇:試用期性質乃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終止權,法律上容許較大之彈性,因此應該以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的期間為必要,法院認為3~6個月屬於合理範疇。

《試用期內,解雇較彈性,勞基法之要件不為必要》

  • 雇主於試用期內,解雇勞工具有較大的彈性,不以勞基法明定要件為必要:在未約定試用期或試用期過後之正式勞雇關係,雇主在解雇的要件上,必須限於勞基法明定的事由,例如以工作能力不適任,必須具備最後手段性原則(關於企業如何解雇不適任勞工,請參考:【企業如何合法資遣不適任員工?】),通常必須執行績效考評程序為必要,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雇。


然而,在試用期內,法院認為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情事,例如解雇事由與勞務內容完全無關聯性,否則應採取寬鬆的認定標準(例如在不能勝任的情形,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的程度即可)。 


因此建議雇主仍需要針對試用期勞工不適用情形予以保留紀錄,例如工作產出不佳、或工作態度不良之證明。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 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致力於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專注於公司法律、合約審閱、家事案件、勞資議題、營業秘密與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實務解析。我們提供企業、家庭與個人最實用的法律知識。讓您在繁雜的法律世界中,獲得清晰的解答與專業指引。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案 例 事 實】 律師,老闆昨天突然告訴我下個月要調動職務,可是新職務不但就職地點偏僻、危險性較高而且薪水又低,我可以拒絕嗎?我該怎麼辦才好? 【法 律 分 析】 按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不但不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且應符合以下五項
阿寶到一家公司應徵櫃台行政人員,老闆表示這個職缺是責任制,以後如有超時工作不能請領加班費。阿寶不解,一個小小的行政人員也算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真的是老闆說了算嗎?就算是責任制,真的不請領加班費嗎? 《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法定要件》 實際上,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可以適用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也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勞資爭議,根據勞動部網站「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歷年來的案件統計,雇主最容易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我們幫您整理最常見的以下5點。
勞資爭議中,雇主方的企業常遇到一個問題,遇到工作能力不適任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給予資遣費後資遣他嗎?
近來許多當事人詢問髮型設計師在髮型工作室工作,兩者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隨著今年陸續有颱風侵襲臺灣,「颱風假」成為雇主及勞工關注的焦點。當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是否能請求工資?雇主又該如何處理出勤問題?
【案 例 事 實】 律師,老闆昨天突然告訴我下個月要調動職務,可是新職務不但就職地點偏僻、危險性較高而且薪水又低,我可以拒絕嗎?我該怎麼辦才好? 【法 律 分 析】 按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不但不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且應符合以下五項
阿寶到一家公司應徵櫃台行政人員,老闆表示這個職缺是責任制,以後如有超時工作不能請領加班費。阿寶不解,一個小小的行政人員也算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真的是老闆說了算嗎?就算是責任制,真的不請領加班費嗎? 《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法定要件》 實際上,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可以適用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也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勞資爭議,根據勞動部網站「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歷年來的案件統計,雇主最容易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我們幫您整理最常見的以下5點。
勞資爭議中,雇主方的企業常遇到一個問題,遇到工作能力不適任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給予資遣費後資遣他嗎?
近來許多當事人詢問髮型設計師在髮型工作室工作,兩者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隨著今年陸續有颱風侵襲臺灣,「颱風假」成為雇主及勞工關注的焦點。當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是否能請求工資?雇主又該如何處理出勤問題?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經過勞基法幾次修正後,對於員工方之保障也越來越周全,但相對的也限縮了公司方不少權力。一般來說,在招聘新員工時,對於前來應徵的求職者,除了事先可用履歷表大概了解其過往經驗與人格特質外,看到適合人選在邀請到公司來面試,面試時間雖然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但大抵落在30分鐘至1小時間,要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確定應
Thumbnail
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本文,刊登於 1111人力銀行 職涯系列,歡迎閱覽。職場,本來就是適者生存的環境。如何避免自己被當成工讀生,一直、一直、一直被低薪僱用呢?石頭哥提出驗證方式,試試看囉!
Thumbnail
考公務人員之前,可以如何先探索這份工作? 推薦先找「約僱人員」和「約聘人員」! 約聘或約僱人員,實質上就是代理這些公務人員的工作,具有高度探索價值。
Thumbnail
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勞動契約分辨與屬性? 勞動契約條款設計? 要約及要約引誘? 還是附合契約?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勞動契約之定義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勞資關係的法規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透過不同的法規交織而成。針對行政、司法機關如何看試用期,進行介紹。此外,文章還提及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試用期是否影響勞工的身分以及試用期解僱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找到一份想做的工作,進入一個理想的公司,試用期的每一天,都是你表現的機會,想像自己跟隨公司一起成長、起飛,甚至退休,每時每刻都請全力以赴!  即使是試用期,就算試用期未通過,依然適用「非自願性離職」。 試用期是雇主評估入職新人的觀察期,一般都是三個月,在這段互相適應的期間內,不是正式員工,但
Thumbnail
「約聘」、「一年一簽」這些名詞在一些勞工社團中都時常會看到,但其實「約聘」是僅限於公務人員的法規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法規中所產生的名詞,一般事業單位其實並不存在「約聘」的概念;坊間常常採用的「一年一簽」其實也是同理,都是從其他規範中「借用」的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經過勞基法幾次修正後,對於員工方之保障也越來越周全,但相對的也限縮了公司方不少權力。一般來說,在招聘新員工時,對於前來應徵的求職者,除了事先可用履歷表大概了解其過往經驗與人格特質外,看到適合人選在邀請到公司來面試,面試時間雖然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但大抵落在30分鐘至1小時間,要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確定應
Thumbnail
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本文,刊登於 1111人力銀行 職涯系列,歡迎閱覽。職場,本來就是適者生存的環境。如何避免自己被當成工讀生,一直、一直、一直被低薪僱用呢?石頭哥提出驗證方式,試試看囉!
Thumbnail
考公務人員之前,可以如何先探索這份工作? 推薦先找「約僱人員」和「約聘人員」! 約聘或約僱人員,實質上就是代理這些公務人員的工作,具有高度探索價值。
Thumbnail
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勞動契約分辨與屬性? 勞動契約條款設計? 要約及要約引誘? 還是附合契約?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勞動契約之定義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勞資關係的法規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透過不同的法規交織而成。針對行政、司法機關如何看試用期,進行介紹。此外,文章還提及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試用期是否影響勞工的身分以及試用期解僱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找到一份想做的工作,進入一個理想的公司,試用期的每一天,都是你表現的機會,想像自己跟隨公司一起成長、起飛,甚至退休,每時每刻都請全力以赴!  即使是試用期,就算試用期未通過,依然適用「非自願性離職」。 試用期是雇主評估入職新人的觀察期,一般都是三個月,在這段互相適應的期間內,不是正式員工,但
Thumbnail
「約聘」、「一年一簽」這些名詞在一些勞工社團中都時常會看到,但其實「約聘」是僅限於公務人員的法規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法規中所產生的名詞,一般事業單位其實並不存在「約聘」的概念;坊間常常採用的「一年一簽」其實也是同理,都是從其他規範中「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