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不只是薪水的一部分延伸,更是我們每位勞工未來生活的保障。但你知道嗎?除了平常聽到的勞退新制,其實還有「年金保險」這個選項,而且規定細節繁多,稍不注意,雇主與勞工的權益都有可能受損。
這篇文章,我們將繼續帶大家深入了解《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第四章「年金保險」與第五章「監督及經費」。不只是為了準備「就業服務乙級」考試,更是希望大家真正搞懂這些攸關退休權益的重要條文。我們將以條文原文、口語化摘要與實務案例說明三步驟,讓你輕鬆吸收又能靈活運用!

第35條【大企業展開年金保險代換退休金】
條文說明1.事業單位傭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2.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隱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穫勞工退休金。
3.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從事項目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條文摘要
一些大型企業(傭用二百人以上)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选擇為勞工辦理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代替執行「退休金提穫」。
條文舉例
小王在某大型電子企業上班,公司傭用了300名勞工,平日有工會表示決策權。最近公司和工會達成意見,將原來的退休金提穫,改為為勞工辦理年金保險。
第35-1條【年金保險帳簿與資產歸屬】
條文說明
1.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2.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條文摘要
保險公司必須獨立記錄年金保險的資產,確保帳目清楚。如果勞工過世又沒有指定人或家屬領退休金,這筆錢會回到保險帳簿作為資產繼續管理。
條文舉例
小林為某公司員工,選擇加入年金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也未婚無子。若他不幸過世,他的退休金將歸入保險帳簿資產中,而不會被他人領取。
第35-2條【退休制度變更】
條文說明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條文摘要
勞工每年可以有一次機會改變他所參加的退休金制度,例如從年金保險轉到個人專戶。變更後,原來存的錢不會消失,會繼續留存。
條文舉例
阿珍原本參加年金保險,但一年後決定改回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她提出申請後,公司需在15天內向相關機關申報,原有的保費仍保留不動。
第36條【年金保險費之提繳與催繳】
條文說明
1.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3.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4.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條文摘要
公司每月至少要替員工提繳月薪6%的年金保費。勞工也可以自願提繳,公司會代收再一起繳交給保險公司。若公司忘了繳,保險公司需提醒並通知勞保局。
條文舉例
小美月薪4萬元,公司需每月為她提繳至少2,400元作為年金保費。她也可自願多提繳一點由公司代收。
第37條【年金保險契約的基本規定】
條文說明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年金保險的契約是公司幫勞工辦的,勞工是保險的對象和受益人,公司只能選一家保險公司。
條文舉例
某公司決定幫員工投保年金保險,選擇A保險公司為對象,全公司只能向A公司辦理,不得多家分辦。
第38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的年金延續與選擇】
條文說明
1.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2.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3.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4.勞工離職再就業,前後適用不同退休金制度時,選擇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者,應全額移轉,且其已提繳退休金之存儲期間,不得低於四年。
條文摘要
勞工換工作後,新雇主若有年金制度,需續保,差額自付;若無,則回到提繳退休金。也可以選擇把年金轉到專戶或反之,但至少需存滿四年。
條文舉例
阿偉從原公司轉職,新公司沒年金制度,他選擇把年金保單價值轉到個人退休金專戶,兩邊加總需滿四年方可轉換。
第39條【準用條文】
條文說明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條文摘要
這條是說明有些其他章節的條文也適用在年金保險制度上。
條文舉例
就像公司在年金制度下也要幫員工報到職離職,跟退休金制度下的規定一樣。

第40條【主管機關的查核與勞工申訴保障】
條文說明
1.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2.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條文摘要
政府機關有權在需要時調閱雇主的勞工資料,確保勞工的退休金權益。若勞工發現雇主違法,也可以提出申訴,雇主不能因為這樣就懲罰或刁難勞工。
條文舉例
小美發現公司已三個月未為她提繳退休金,她向勞保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調查後證實屬實,公司不得因此對小美減薪或解雇,否則會違法。
第41條【基金受託機構發現不當行為的通報責任】
條文說明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條文摘要
如果經營退休基金的銀行或金融機構發現有人干預基金操作、企圖圖利或傷害勞工利益,必須通報基金運用局,必要時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條文舉例
某保險公司接到來自某企業的壓力要求轉移基金資金至高風險投資,該公司即刻向基金運用局通報,避免損害勞工的退休金安全。
第42條【相關人員保密義務與忠誠責任】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條文摘要
負責退休金管理的人員,不可以洩漏機密或從中圖利,應該秉持誠信、專業,為勞工創造最好的退休基金收益。
條文舉例
基金運用局的職員若洩漏投資標的資訊給特定投資人,讓對方提前布局圖利,就是違法行為,將面臨懲處。
第43條【行政經費來源】
條文說明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條文摘要
辦理退休金相關工作的各單位(如勞保局、基金運用局)所需的行政經費,由政府透過預算編列支應,不需勞工或雇主負擔。
條文舉例
基金運用局聘請專業人員處理退休基金投資操作的薪資費用,會由政府每年預算中撥款支應,不會由勞工退休金中扣除。
第44條【稅捐免除】
條文說明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條文摘要
所有和退休金基金業務有關的帳務資料與行政作業,免繳稅捐,讓行政運作成本更低、更有效率。
條文舉例
勞保局在處理退休金相關業務時所開立的單據、進出帳等,不需繳納印花稅、營業稅等,節省行政成本。
🌳花果山成長基地的願景
花果山成長基地秉持著推動每間企業落實 RBA 社會責任的理念,致力於打造一個友善、具社會貢獻與負責任的企業環境,並以創新管理策略促進企業長期穩健發展。
與你互動:
- 你覺得退休金新制與舊制相比,哪個比較保障勞工?
- 年金保險與個人專戶制度,你會選哪一個?為什麼?
- 你曾遇過公司沒提繳退休金的情況嗎?你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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