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本小書,是我受贈於時力高雄黨部的,作者曾貴海不僅是在高雄執業的內科醫師,也是詩人。
這本書所做的就是對於台灣詩的再詮釋—即從殖民文學的角度上進行詮釋,以此來看見台灣詩人對殖民者的反抗。
有關台灣地位
1895年以前,台灣島(及附近島嶼,包括澎湖等地)是清朝領地之一部,在甲午戰爭中清朝的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其中第二款為:「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後,戰爭結束。
接著是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其中的內容有一段為:「日本應被剝去其自1914年一戰開始所奪取或佔領的太平洋上的島嶼,以及所有日本從中國偷來的領土,例如東北九省、台灣還有澎湖群島應被回復至中華民國為他們(按:中、英、美)的目的。」(註1)即便如此,開羅宣言仍僅是一份新聞公報。
而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第八點提到:「開羅宣言的條款應被履行以及日本的主權應被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小島內。」(註2)惟如其名所示,此僅為同年5月後德國戰敗後同盟國對日本所下的招降公告而已。
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合約或稱對日和約的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提到:「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名銜以及主張。」(註3)而相較於同條第一款對於(現為韓國)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對於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以及鬱陵島的所有權利、名銜與主張。」(註4)而第26條內容略為日本有自本條約生效後三年內之義務與同盟國及如條約所示之國家簽訂與本條約相同或市值相同的規定之雙邊和平條約,惟若日本與任何國家簽訂和平協定給予該國大於本條約之利益,那同樣的利益應被擴及於本條約的當事國。(註5)
最後是1952年4月28日簽訂,1952年8月5日生效的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基於1951年9月八日於美利堅合眾國的舊金山市簽署與日本國的和平條約(下稱舊金山條約)之第二條,日本國承認對於台灣、澎湖諸島、新南群島以及西沙群島所有的權利、權源(按:或稱名銜)以及請求權的放棄。」(註6 )以及第四條規定:「日本承認1941年12月9日前日本國與中國間締結之所有條約、協約以及協定因戰爭而無效。」(註7)最後是第十條規定:「據本條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全部住民及前於此之住民,及上述人等之子孫,視為包括於台灣及澎湖諸島目前及其後施行法令之中華民國中具有中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又,中華民國之法人視為包括於台灣及澎湖諸島基於中華民國現在及其後施行之法令所登錄之全部法人。」(註8)
看完這些有關台灣的文件後,先來看看官方說法。
官方說法
依據我國外交部的官網所記載之內容,為:
「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即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所示之條款,恢復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宣告台灣光復,並統治台灣迄今。七年之後,民國41年(1952)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約。『中日和約』就是依據前述『舊金山和約』規定所簽署之雙邊條約。」
「七、「舊金山和約」中,日本為何只宣示放棄台灣、澎湖列島主權,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民國?答:基於當時國際情勢極為複雜,中國內戰與韓戰皆在進行,各國乃於締約時達成共識,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都採日本宣示放棄領土,且未明言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並授權雙方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約,解決領土問題,包含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南沙群島等。惟不論「舊金山和約」是否簽署,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書」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而此一主權移轉,在民國41年(1952)之「中日和約」中,再度獲得正式確認。」然而,明明舊金山和約在對於台灣事項之前一款對於韓國就不是這樣的體例。
「十、日本於民國61年(1972)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是否影響台灣的地位?答:沒有影響。民國61年(1972)日本與中共建交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民國41年(1952)的『中日和約』。但是這個動作,對台灣的地位並無影響。理由有二:第一、中華民國恢復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依據的是民國32年(1943)的「開羅宣言」、民國34年(1945)的『波茨坦公告』、與民國34年(1945)的日本「降伏文書」等三項戰時的重要協議與承諾。而這些協議與承諾在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當日或以前即已執行完畢而生效。台灣主權早已回歸中華民國27年,自然不會受到上述日本片面聲明的影響。第二、依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70條的規定,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均不受影響。中日和約早已經在民國41法年(1945)8月5日法律上履行完畢生效,所以當然不受影響。(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條約的憲法』,國際法學者公認其已具有『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地位,各國有關條約問題皆受其適用。)(註9)
檢討與省思
就前述之官方說法,可以輕易地提出幾個疑問,首先是舊金山和約何以逕自忽略後半段?再者舊金山合約撰寫之體例並非皆僅係日本宣示放棄領土而無聲明歸還何國,在同條的上下款中,對於韓國之規定係明文規定日本承認韓國之獨立,對於台灣的部分則係留白,官方說法確實含糊其辭地說舊金山和約是體例皆同。再者,通篇有個矛盾就在於舊金山和約既已明文日本國放棄對台澎地區之權利,惟卻是能在中日和約中將已放棄地區之權利移轉予中華民國(這大概就像我拋棄手機所有權再跟某人說我要贈與他)。當然,依照官方說法中所敘是沒有矛盾的,因為中華民國取得台灣領土的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降伏文書,前面沒有提到降伏文書,先說明這是什麼。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代表團登上東京灣的美艦所簽署之文書,其中宣布日本將遵守波茨坦公告。說完了。還有一件事,這只是個停戰協定。簡單來說,以一個宣言(公報)、一個公告(宣言)以及文書(停戰協定)作為台灣島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之法理基礎,是很薄弱的。故不如專注在兩份和約上。
在中日和約的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是令人質疑的,因所謂的中國是被「創造」出來的,在1895年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的是大清,中國(China / Chinese 於此或可說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區之統治者為了因應時潮之國家型態—即民族國家,所誕生於翻譯中的國家—即中華民國。(參見《殖民之後?台灣困境、「中國」霸權與全球化》心得-中國的概念與民族主義中的非歷史性)所以這不是政權替換而已,而是從清朝轉換為民族國家的中華民國,粗略地說是主體不同,精確地說是後者才係主體。而第十條中的「視為」,如同這篇文章《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才是毫無疑義》(註10)提到視為的意思即事實上不是而透過法律上的擬制,將不同之事物評價為相同的事物。問題是,日本早在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台澎地區的權利,何以得為相關之法律行動?亦即,法律上不具效力,換言之,無效之擬制。
而且於1949年10月1日國共內戰之尾聲,中國共產黨於北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於年末時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國民黨)撤退(敗逃?)至台灣。而中華民國是法西斯式的黨國體制,即國黨政軍合一的型態,因此國共內戰的結果並非僅係政權之篡奪,更是國家—中華民國的滅亡(這句話蔣中正於1950年3月13日在演講時就說過:「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註11 )。國家與政府不同,J. Locke 就認為國家是人民共同締結社會契約所成立的,而政府是國家成立之後人民與統治者間之約定(註12)。更不用說政黨乃是於國家存在的前提上人民結社所成之政治性團體。基此,1950年的國際政治現實之後,在1952年的中日和約不僅有日本對於已放棄地區之權利再予移轉之無效問題,更還有簽約之一方不具備主體性之問題。
仍為殖民狀態?
台灣現在是否仍為被殖民的狀態?歷史的演變中,自前述之後台灣經歷了世界最久的戒嚴到1987年解嚴,民主政治的起步等等發展直至今日,畢竟,民主機制的運行能驅除掉殖民的根基嗎?此尚待論,所以才打了個問號。
劉曉波認為大陸與台灣兩地關係是:一個中國,兩個政權。即便從此觀點來看,此二者各自聲稱統治區域包括彼此,這在台灣來看固然荒謬,但是從大陸那邊來看,同樣也很荒謬,不是因為土地一邊大一邊小就會影響荒謬性。而這就會造成如書中結論所引用的一段話所說的,一個人的想像共同體是另一個人的政治監牢,在台灣就是少數人的想像共同體,也就是大中國中華民族主義,囚禁了台灣島上的所有人。在回到本文先前的脈絡中可知,對照劉曉波的思維而言,其實是原先的中國(中華民國政府、國民黨)經消滅後,仍聲稱著有權統治,進而圈牢的島民。
在此觀念下,體現在我國的義務教育中,國文中文言文的比例極高(雖近年有在下降),作者說:「這是文學教育中反教育、反進化及反現代化的暴力行為...學生只是課堂上老師們照本宣科的無對話及無思考的受體,一個物質化的身心。」(就我大三才開始唸書的經歷來說,我也算僥倖躲過暴力吧)
著作中對228事件提及的部分雖然不多(就連整本書的份量都很小,但是對我來說,品質很高),但他說:「...228災變,對殖民者而言,在戰爭的扭曲心理狀態和文化意義上,應可解讀為中日戰爭的延伸,只是戰場從中國大陸轉移到台灣,而敵對者是表面上同文同種的漢人,但卻是已經被日本殖民者異化的台灣人他者。」台灣人的語言,並不是國語的北京話,語言的貶低就是文化的貶低,此即殖民者統治的方法,使用文化強暴以及侮辱他者的文化,這就產生了被殖民者的失語現象,進而失去了自身的文化,因為語言就是文化的載體。
「殖民者以思想與武力控制之外,把權力的警戒旗幟擴散到殖民地的外部地景和公共空間、宣示佔領權、領導象徵與殖民疆界。Edward Said 認為這是一種地理暴力,每一個受殖空間都受到勘測與掃描,儼然是『地理的死亡之爭』,最後在台灣的政府機構,學校,圓環,風景區等所有可以顯示效忠的地方設置銅像,遂行權力凝視的警告。因此銅像混合著國王、神與魔鬼三位一體的殖民圖騰象徵。...銅像意味著統治者不在場的代理統治力量,因此銅像是書寫在土地上的權力,在地景上拼構權力地圖。...除了銅像的政治地景外,台灣所有大小城鎮的路名必然的以中正為經以中山路為緯佈下名號的天下,在中正及中山的羽翼下,座落了以中國大陸地名命名的大街小巷。那已經失去了的江山,卻在台灣地圖上被真實的虛構及複製成實質的地理天下,以使帝國的視野(Empiral Eyes)不會將殖民地看成像外國模樣,形塑莊園主人的帝景和地名,以進行土地的征服和領土權力的警戒和告示,撫慰丟去原有江山後受傷的心靈,塗沒被殖者的土地名分,完成全景凝視(gaze)的網絡。」此段洞悉入裡,精闢至極,讓我重新省思了228事件以及殖民、權力及統治象徵的問題,且如Arif Dirlik 所說:「名稱顯然事關重大,不僅決定了身分認同,也跟地圖一樣決定了人們對時間與空間的主張。殖民主義的歷史提供了充足的證據,顯示製圖與命名是殖民行動的重要部分。許多案例中,去殖民化往往伴隨著在地圖上恢復殖民前的原本名稱,這絕非巧合。」(註13)。映襯到目前轉型正義的議題上,若說要進行轉型正義,那去除這殖民、統治及權力象徵的問題,答案就絕對是沒有疑問的是:是。就此,我認為目前的結論就是:我們仍然被殖民著,我們都是被殖者。
世界上大多數人活在自己生活的土地,都會了解自己的歷史與文化,但是台灣人卻沒有。不過,晚開始總比沒開始好,現在開始,還來得及,了解台灣,了解土地,了解自己。
註解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註4: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註5:Japan will be prepared to conclude with any State which signed or adhered to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January 1, 1942, 1 and which is at war with Japan, or with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 in Article 23, which is not a signatory of the present Treaty, a bilateral Treaty of Peace on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terms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but this obligation on the part of Japan will expire three years after the first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 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日本国は、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アメリカ合衆国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以下「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条約」という。)第二条に基き、台湾及び澎湖諸島並びに新南群島及び西沙群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し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註7: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に日本国と中国との間で締結されたすべての条約、協約及び協定は、戦争の結果として無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註8:この条約の適用上、中華民国の国民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のすべての住民及び以前にそこの住民であつた者並びにそれらの子孫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民国が現に施行し、又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よつて中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を含むものとみなす。また、中華民国の法人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民国が現に施行し、又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基いて登録されるすべての法人を含むものとみなす。
註12:參考 張⾦鑑,⻄洋政治思想史,p.237-241,三民出版,1994.02,六版、薩孟武,政治學,p.52- 53,三⺠出版,2008.06,⼆版二刷、薩孟武,⻄洋政治思想史,p.191-198,三⺠出版,2011.08, 六版⼀刷
註13:Arif Dirlik 著 馮奕達譯,殖民之後?:臺灣困境、「中國」霸權與全球化,頁136,衛城出版,2018年
參考文獻: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1533cb0-19a9-40b1-bd41-3eb2249d1734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728/65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