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得否請求失業給付差額?
答案:是可以的。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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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在台勞資爭議得否請求失業給付?
答案:必須要件符合才可以。
《就業保險法第5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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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有要件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係指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為補助其生活所需而發給之給付。
故請領「職業生活津貼」應以
①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已向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
③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
④受訓中為其要件。
本件原告主張:
➠原告非自願離職之後,因被告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造成原告前往就業服務站申請職業訓練時,受告知謂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將很難獲得職業訓練之安排,故原告失業至今仍未收到勞保局通知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等語。
➠足見原告迄未參加就業服務機構全日制職業訓練,且縱認被告公司並未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然原告尚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發給此項文件,並不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要件,且原告雖主張其有未成年子女二人,得請領按平均薪資之應投保級距即40,100元之80%計算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語,但並未提出未成年子女二人身分之證據以茲證明,是故被告主張:此部分難認係被告造成之損失等語,即為有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請領失業給付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為其核發之要件,非一有發生非自願離職事由時,即當然得請領失業給付,且如已參加職業訓練並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即不可再申領失業給付,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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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申請單很重要的證據!
離職申請單之記載,申請離職日期欄位記載為「109/12/21」、預定離職日期欄位記載為「110/元/7上午7點」,最後工作日欄位則記載為「110年元月6日夜班(上班時間110年元月6日19時0分至110年元月7日7時0分)」。
➠原告並於離職原因欄位自行填寫「資方積欠工資、勞保高薪低報、勞退高薪低報,非自願離職」等語,
➠就此以觀,原告顯然係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情形而為主張,應可確定;即
➠無從僅因原告以「離職申請書」之制式格式作為填載之文件格式,即可認為原告係自請離職,應可確定,被告此部分主張,即非有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